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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三个现实问题/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01:33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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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三个现实问题

作者 戴洪斌
电子邮箱:zydhb@sohu.com

法治社会是逐步建成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民事活动日渐有章可循。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支配社会的准则,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公民思想、感情的一部分,成为了公民行为的依据,成为了我们调整相互关系的依据,法律成为新时代的信仰。
首先,法律不断细分,急剧增多。
法律体系由不同的具体法律构成,规范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力量。各部法律,都置于宪法之下,受宪法的统帅,其精神与宪法相通、一脉相承,其条文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宪法的演绎。宪法居于最高的等次。宪法下面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这是第二等次的法律。在第二等次法律下面,还有第三等次的法律。比如,民法下面有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的层级不只三个等次,还会有或将会有更多的等次,比如婚姻家庭法下面还有继承法。在层级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同时也在继续着法律的细分,法律越来越多,单部法律调整的对象越来越窄。
正是由于法律的不断细分,逐渐深入,才构成了法律的庞大体系。法律的这一发展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作为反映社会现实和反过来规范社会现实的法律,是一面镜子,既照出了社会的影子,也将法律的光芒投射到社会之中。社会在细分,法律必然细分。
其次,要明确回答这样的问题,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还是一个依附性的存在。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独立存在力量。这是一个工具和人的关系问题。孤独的工具有力量吗?
法律依附于社会人群,依附于社会力量。法律依附于不同的个人和组织上,并通过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反映出来它们的力量。就象一部闲置着的机器,是没有任何作用和力量的。如果让它依附于工厂和工人,让它运转起来,这部机器就产生作用了。这部机器发挥作用,是由于它和人的结合的结果,是人使用它的结果。法律就象这部机器,不是独立的存在物,闲置起来是没有任何力量的,只有当被社会人群认同、遵守和运用,它才会产生伟大的作用。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自己发挥作用,从来没有哪一个组织或者一个自然人被称为法律。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组织或者一个自然人在运用法律,或者受到这种运用行为的制约。可以明确,法律只是一种依附物,不是独立的现实力量。法律是意识形态,是精神成果。精神成果如果只停留在精神形态上,是没有现实力量的。只有等到这种精神成果被某个组织或者某个自然人运用的时候,它才能和这个组织或者自然人一起成为现实的力量,才能产生效果,我们才能感觉这种影响。所以,只有法律这种依附物被一种主体运用的时候,依附在这些主体上的时候,才能产生力量。
法律不是主体,而是客体。主体只能是个人或者组织。法律不是主体,是为主体认识、遵守和应用的客体。只是这种客体是意识形态的,是精神性的存在,这种精神性的存在,只有通过人或者组织,才能变成现实的力量。
再者,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方面它不涉及。
法律调整的范围极为有限。法律万能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有害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囊括了无数的方面,对于这些无数的关系和事项来说,法律调整的只是其中的部分。对于其他很多的方面,法律不能涉入,而由道德、需要、个人爱好等作出处理和调整。在现今强调法律作用是正常的,也理解“法律万能”口号的内心渴望,这是确立法治意识的必要。存在法律不能涉入的方面,并不是法律的漏洞,是宪法精神的体现,是民主原则的体现,公民有自由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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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规定》的通知

浙教办人〔2008〕112号


厅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促进厅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婚假 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可请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嫁)。
第六条 丧葬假 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葬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七条 女性生育假
(一)产前检查假:在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二)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按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第八条 值班假 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2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夜间值班的补给半天休息时间。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我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十条 事假: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病假: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80%计发。
第十二条 哺乳假:基本工资按照80%计发;原岗位目标考核奖不发。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请年休假、值班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原按照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各类假期的扣发基数,扣发比例与基本工资相同。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五条 各类假期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见附件),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急病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如因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先电话请假,完假后2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六条 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须有2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2等甲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八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
第十九条 除年休假外,假期在3天之内(含3天)的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须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厅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假期在3天之内(含3天)的由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须经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核,由厅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单位福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处室负责实施,人事处、监察室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各处室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加强日常考核,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假期安排、审核工作并及时报厅人事处备案。对考勤制度不全,纪律松懈的处室,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火车站东站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火车站东站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火车站东站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济南火车站东站和南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改善车站环境,建设文明车站,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冲击车站和铁路行车调度机构,拦截或者偷乘列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
  二、严禁任何人损毁、移动、盗窃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哄抢铁路物资或者在铁路沿线上放置障碍物。
  三、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和管制刀具进站上车。
  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进入车站必须经车站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进入车站。
  五、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车站地区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严禁任何人围站、围车、跟车叫卖兜售食品、饮料及其他物品。严禁出售淫秽物品和腐烂变质以及有毒有害的食品。
  六、禁止旅客和其他人员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或者横越铁路线路和跳越铁路道沟。禁止闲杂人员在车站内通行、乘凉。
  七、严禁在车站地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打架斗殴和从事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严禁非法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车站地区强行拉运旅客货物。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车站地区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不得在车站建(构)筑物上乱涂乱画。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车站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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