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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3:17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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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认定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负有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条 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有权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六条 对获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定居地的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有专业特长的应予录用。
第七条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或者兴办农场、林场、茶场、牧场、渔场、果园等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和照顾。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送的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小型生产工具,以及优良种苗、种畜、种离、种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 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或者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损赠的款、物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归侨、侨眷及其在境外亲友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得到尊重,协商确定兴办项目的用途和命名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妥善安置。
第十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以下照顾:
(一)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可以适当照顾,加分投档;
(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或报考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取;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本人或家长有合理要求的,分配单位应尽可能予以照顾。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发明奖的侨眷,其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截留、克扣和索要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非法开拆、毁弃、隐匿归侨、侨眷邮件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十天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亲友遗产、遗赠、赠与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待遇,参照国家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出境探亲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有权出境定居。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可委托亲友或原工作单位凭本人生存证明书领取离休、退休、退职金,并允许将离休、退休、退职金兑换成外币汇出。
获准离职出境的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发给离职费,二年内获准回本省定居并要求恢复工作的,退回离职费,由原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留其公职。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高等院校在校归侨、侨眷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留其学籍。
自费出国学习的归侨、侨眷学成回国,要求分配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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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20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阳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埋设在城市地下的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设施等地下管线)以及城市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规划、公安、交通、电讯、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由市城建档案馆签章的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案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管线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清查、整理后,在2007年底以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l: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对其中隐蔽资料、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各专业管线图以及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还应当按市城建档案馆的技术要求,形成并移交相应的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成果,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综合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绘制和修改后的地下管线综合图以确认通知书的形式每半年定期提交给相关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进行一次确认,以确保综合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单位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鉴定、统计和保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对于地下管线档案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和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因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研、军事禁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关于进行城市动物园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行城市动物园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城园函[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建城[2010]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我部将于2011年3月对全国城市动物园按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拟按片区分组检查,按行政区划分六个片区,分别派检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具体分组如下:

  (一)东北区:黑龙江、吉林、辽宁;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哈尔滨市;

  (二)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北京市;

  (三)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广州市;

  (四)西南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西藏;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重庆市;

  (五)华东区:安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上海市;

  (六)西北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西安市。

  二、检查程序

  (一)片区内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集中汇报交流。请片区内各省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负责人参加,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172号文、实施城市动物园普查情况;汇报交流地点为考查组集中会合城市,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二)实地抽查代表性城市动物园。拟在每个片区内选取代表性城市动物园5-6家,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内容包括:听取动物园落实172号文要求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考查组查阅动物园各项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查看动物园管理及动物养护情况;座谈交流。

  三、检查时间

  (一)各考查组于3月8日到会合城市报到,3月9-10日召开各片区汇报交流会;

  (二)3月11日各考查组开始实地考查被抽选的城市动物园。各片区抽选动物园名单及具体日程安排将按片区发往各省级主管部门。

  四、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在片区汇报交流会上需提交本地区动物园普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其电子版,包括:

  1、本地区的动物园(包括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名单,并注明其性质(公益性/私营)、设立时间、批准部门、是否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2、本地区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动物园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政策等情况;

  3、近3年(2008-2010年)本地区是否有动物园新建或搬迁项目;如果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论证、公示,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本地区近3年动物园安全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

  5、本地区动物园的实施福利保障情况;

  6、本地区动物园的动物饲养管理、谱系登记、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等;

  7、在普查过程中是否发现本地区动物园有动物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不当行为以及对动物园进行租赁、承包等违规经营、侵占动物园绿地进行商业开发等问题;如有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及具体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完成普查任务的需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拟完成的时间及落实计划。

  (二)对城市动物园的实地考查内容详见2010年12月我部城建司发给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要求转发给各有关城市及城市动物园的《动物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汇报交流的准备,并做好与有关城市的相关协调工作,保障动物园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不得安排考查组入住高档酒店、宾馆,工作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

  2、被抽查动物园所在城市需在考查组入住前至少两天向全市公布考查组的检查时间和联系电话,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实地考查期间不得给考查组安排各类与考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国动物园协会

  电  话:010-88082188

  传  真:010-88082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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