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2:39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19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是国务院批准的“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点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了加强玉龙雪山的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和《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龙雪山管理区范围(以下简称管理区):东经100°04′10″-100°16′30″,北纬27°3′20″-27°40′00″,南北长26公里,东西宽19公里,法定总面积为26,000公顷。
第三条 对玉龙雪山的管理,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严格保护现代海洋性温冰川和古冰川遗迹,典型完整的高山垂直带自然景观,多种类的高山植被类型,植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和濒危动植物资源。对资源实行有计划、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为一体的方针。
第四条 设立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管理权。
第五条 在管理区域范围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管理区内的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县以上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管理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统一规划。
(三)开展保护自然环境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制定管理区内的管理办法,进行行政管理。
(五)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资源。
(六)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八)有计划、有目的地逐步创办旅游服务设施,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同所在地和毗邻的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合保护组织,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管理区内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植物,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都必须严格依法保护。
有关部门对管理区周边林木、风景名胜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应积极配合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荒、开山炸石、挖沙取土和其它有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管理区内从事科学、教学、拍摄影视片和登山等活动,须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入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管理区内收购野生动物、药材、花卉、竹木及其它林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展出等特殊需要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按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品种、数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和采猎工具等进入管理区内。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同国外签署涉及管理区的协议,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管理区范围的界线和面积不得改变,不得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标记。
第十五条 禁止在管理区内丢弃污染环境、妨害公共卫生的废弃物。
禁止破坏和污染水源、水系和水质。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总体规划,对原已定居在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合理解决好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村民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禁止移民和迁居到管理区内,一经发现,立即遣送回原居住地。
第十七条 管理区内的集体林、个体林,应纳入计划统一管理,权属不变。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坚持合理利用管理区内的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引进各种资金,开发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对重大建设项目,须经自治机关同意。
第二十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坚持保护发展、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利用独资、合资和集资等形式,开办生态公园、飞禽公园、高山运动场所、民俗村、度假村等旅游设施。
自治机关对省级旅游区开发管理机构按批准的规划所进行的旅游开发经营活动,授权行使与管委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开展区范围内保护等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区内,应进行植被、动物、土壤、气候等的勘察收集和整理;重点观察、研究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生活习性与生长规律;设立饲养、驯化、繁殖基地;建立植物标本室、物种基因库、种子库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料,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合理利用动、植物资源。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饲养驯化、培育繁殖珍稀动、植物和一般动、植物,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古代冰川遗迹,高山植被类型和濒危动、植物资源,必须严格保护。通过严格审批,可以开展科研、教学和观测。
对玉龙雪山周边交错地段有开采价值的矿产,经自治县自治机关严格审批,可组织开采。
第二十四条 凡经批准利用自然资源和风景资源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缴纳资源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管理区内,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委员会报自治县自治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给予重奖。
(一)在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自然景观、风景名胜及保护设施中成绩显著的;
(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效益显著的;
(五)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检举重大案件有功的;
(六)宣传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护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八)旅游开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九)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其它贡献需要奖励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罚,并责令按保护类别或资源损失的程度补偿损失,缴纳赔偿费以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管理区内盗伐林木,捕捉属国家保护的动物,猎杀野生动物,开山炸石,挖沙取土,采挖植物的;
(二)擅自在管理区内收购种子、花卉、野生动物、植物、药材以及其它林木产品的;
(三)擅自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和采猎工具进入管理区内的;
(四)乱丢废弃物、污染环境的;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破坏设施或擅自移动毁坏管理区域范围界桩及标记的;
(七)破坏公共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
(八)有其它破坏行为需要处罚的。
有(一)、(二)项行为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或以暴力殴打、伤害管理人员,对检举、揭发人员行凶报复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由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越期不申
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1993年4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论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时,学者通常比较关注宪法第135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对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这两个宪法条文体现了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诉讼机关,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与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形成法律监督关系;当其行使诉讼职能时,与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形成互相制约的关系。

  法律监督与三机关之间的诉讼制约是不同的,厘清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利于正确认识三机关的宪法关系,有利于三机关职权的科学、合理配置。

  监督与制约区别的法理分析

  监督与制约都是权力的控制和约束机制,但是两者的控权机理不同。

  一、监督产生于授权,而制约产生于分权或权力分工。一般来说,监督以授权为前提。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制约通常以分权或权力分工为前提,权力经过分解后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彼此形成一种掣肘、制衡的关系。

  二、监督呈纵向性、单向性特点,制约呈横向性、多向性特点。监督权的行使是监督者对受监督者行使权力正当性的监察、督促,一般呈现出纵向性、单向性的特点,后者对前者没有反向牵制权、控制权。制约反映的是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一般呈现出横向性、多向性特点。

  三、监督具有主动性,制约具有依赖性。监督权以纠正被监督者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错误为目的,因此,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监督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即只要发现被监督者权力运行中存在足以损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错误,就可以启动监督程序,或督促,或匡正,或弹劾,而不受被监督者的提请限制。而制约权的发生依赖于与同一体系相关权力之间的权能转换和“激活”机制。

  监督与制约区别的规范分析

  一、诉讼制约的体现。人民检察院在行使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监督刑罚执行等职权过程中,与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

  首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主要体现在逮捕制度和审查起诉制度中。在这一对互相制约的关系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虽同为指控犯罪的一方,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的权力,受到检察机关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权力的制约;检察机关的上述权力也受到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的反向制约。

  其次,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相互制约主要体现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法院的审判范围应当与起诉的范围一致,不应超越起诉的范围;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可以提起抗诉。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包括: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或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无罪判决等等。

  二、诉讼监督关系的体现。三机关之间的诉讼监督关系主要体现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第一,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侦查监督。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对公安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适用强制措施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对构成犯罪的公安人员的立案追究等方式,体现检察法律监督权对侦查权的单向监控和纠错。

  第三,审判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看守所和派出所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刑罚的变更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正确认识监督与制约的关系

  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诉讼监督和诉讼制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的只谈制约而忽略监督的倾向,容易导致监督被制约所遮蔽甚至用制约代替监督,再加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三机关流水式诉讼构造“重配合、轻制约”、“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倾向,容易使法律的权威性可能被部门眼前利益的功利性所代替。宪法关于三机关之间权力行使约束和规范的规定也就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赵作海案等都是典型例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比诉讼制约更迫切。强调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的职能作用,宪法第129条和135条关于三机关关系的规定才能得以全面体现。但也要注意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一定要符合司法和诉讼规律,特别是要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完善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制约机制,从而使三机关权力的配置、运行更加科学、合理。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285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84)


  
附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战略资源,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生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稀土矿产品,是指从混合稀土矿、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等稀土原矿经采选后获得的精矿及其他稀土矿产品(含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物)。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盐类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条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四)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计划应填写《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及相关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计划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书,确定有关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两批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于20天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将计划分解落实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计划管理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汇总企业情况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该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下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2.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690047.html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稀土办公室监制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
生产类型 □ 矿山 □ 冶炼分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环评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采矿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生产经营状况 原料类型



产品种类
(氧化物、盐类等)



生产规模



年份
(前三年) 职工人数(人) 产量(吨) 总资产(万元) 产 值
(万元) 纳税额
(万元) 利 润
(万元) 出口量(吨) 进口量(吨)



注:本表产量、进出口量为折成氧化物(REO)量,下同。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股权结构、总资产、净资产,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产品种类等)




























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1、矿山开采消耗的资源储量情况,矿产品产量、销售去向和销售量;2、冶炼分离企业采购的矿产品来源、数量(折REO),产品构成;3、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矿山企业申请下年度计划指标依据的稀土资源储量,生产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冶炼分离企业申请下一年度指标需要采购的北方轻稀土、南方中重稀土矿产品数量(折REO)及主要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分氧化物REO、盐类等品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所在地县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州)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矿山企业合法开采范围的图件;
3.矿产品或稀土原料销售合同、矿产品或稀土原料购买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年度证明、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额证明复印件(前三年)。
















附件2:
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单位(盖章):
生产
月份 本月产量(折REO,吨) 本月止累计产量(折REO,吨) 完成计划比例(%) 年度计划(折REO,吨)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填表人 年 月 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