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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5:18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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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市建设规划局拟订的《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市建设规划局)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经工会部门批准获得职工特困救济的家庭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保障资金、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住房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腾退的适合作廉租住房的公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部分);
  (二)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待安置的房屋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中免缴租金或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给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40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二)给予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的,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单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为人均不低于16平方米,3人户为人均不低于14平方米,4人户以上为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
  具体的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价格等部门制订,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台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际保障面积,按照每户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
  家庭户主如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其工作单位、社区(含居委会,下同)干部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非家庭成员的,还应出具相应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其对外办事场所设立廉租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住房、获救助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常住地社区或户籍所在社区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经核准登记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称获保障家庭),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常住地社区或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保障家庭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提出意见;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实物配租原则上面向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周岁以上的获保障家庭,烈属、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第十七条 对获保障家庭给予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准登记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住房补贴数额,按照核定的实际保障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获保障家庭租赁住房实际支付的房租少于租赁住房补贴数额的,按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对获保障家庭给予实物配租的(以下称承租家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廉租住房面积在核定的实际保障面积以内的,其租金按当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过核定的实际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当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因房源不足,自批准给予实物配租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实际保障面积发给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获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具体时间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获保障家庭的家庭成员、住房、获救助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审和对报告情况审核的结果,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当在1个月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按当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虚假、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偿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关家庭认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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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国务院


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10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全文如下:

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

  遵循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于2011年1月20日在华盛顿达成的共识,胡锦涛主席特别代表、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和贝拉克·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美国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在2011年5月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确立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以下简称“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确认,双方将基于共同利益,从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角度,推进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以共同建设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增进两国繁荣与福祉,推动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第一条 原则

  1.全面框架基于两国各自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以及不断增加就业的国家利益。同时,中美经济关系基于广泛的共同利益和交汇利益。双方认识到,对方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增长对自身繁荣不可或缺。

  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成果和政策行动对全球经济的健康有重要影响。双方认识到并考虑其政策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并合作加强支持全球增长和稳定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机构。

  3.作为更大规模、更加紧密和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的一部分,中美双方正就影响对方利益的政策行动加大磋商力度。

  4.依托现有对话和合作机制,落实中美合作框架。两国重申落实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的承诺。

  第二条 深化宏观经济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国关于促进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目标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承诺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和协调。

  5.双方正进一步利用现有渠道,就与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健康相关的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和结构性问题深化合作。

  6.双方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重申通过强劲的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来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并采取全方位措施巩固全球经济复苏,减少过度外部失衡并将经常账户失衡保持在可持续水平。双方确认积极支持二十国集团互评进程。

  7.双方承诺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维护国际货币环境的稳定。美方承诺对汇率过度波动保持警惕,中方承诺继续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第三条 发展更加平衡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推动创新、创造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双方承诺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与投资,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8.双方承诺采取综合性措施促进更加平衡的中美贸易。

  9.双方承诺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

  10.双方认识到在首轮和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认同的政府采购和创新政策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性,并重申继续支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11.双方致力于营造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并继续为两国投资者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12.双方同意在各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新的合作机遇。

  13.双方承诺积极开展地方层级经济合作,促进两国企业、智库、大学之间的沟通交流。双方致力于完善中美投资论坛、中美省州长论坛、中美城市经济合作会议机制,进一步推动两国企业界和学术界“二轨”对话机制。

  第四条 深化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双方承诺进一步深化在金融部门发展、投资和监管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合作支持生产性的资本流入两国金融市场,促进两国金融市场的效率与稳定。

  14.双方认识到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在符合审慎原则并与国家安全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支持为金融服务投资和跨境证券投资营造开放的环境。

  15.双方承诺深化双边以及在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确保金融稳定,加强金融监管。

  第五条 加强区域和国际经济合作

  16.美方欢迎中方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承认美国在国际经济体系和亚太地区的重要作用,并欢迎美国参与亚太地区经济稳定与繁荣并为其做出贡献。

  17.双方承诺加强交流和协作,支持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8.双方认可亚太经合组织作为亚太经济合作平台的重要作用,承诺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

  19.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加强全球金融体系和改革国际金融框架。双方继续强有力的合作以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涉及全球经济治理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双方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努力。双方致力于与多边开发银行协作,寻求合作支持全球减贫、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包容性、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                     代表

  王岐山                    蒂莫西·盖特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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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现就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2.目标任务。把党的建设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围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阶段性目标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继续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充满活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充分发挥,形成与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职责要求

3.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党组织特别是书记要把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设立党组的事业单位,党组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4.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化、制度化。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断提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推动科学发展、做好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

5.着力选好配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大力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敢抓善管、廉洁奉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班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人,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和副书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6.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加强自我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从群众利益出发,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克服短期行为,提高为人民群众做好公益服务的水平。加强民主集中制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发扬民主、坚持原则,顾大局、守纪律、讲团结,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加强对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7.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要求,规范程序,改进方法,严肃纪律,强化管理。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人员在职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交流制度,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巡视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抓好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8.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整合工作力量,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并实施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突出培养社会事业各行业、各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大力开发紧缺人才和专门人才,重视培养和大胆使用青年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各行业、各领域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完善育才、引才、聚才、用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四、着力增强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9.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通过为本单位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党员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把党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上来。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积极拓展学习内容、途径和渠道,不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进展。把党的建设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切实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等制度,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运用网络、手机等手段,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构建开放互动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平台。
   10.改进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员轮训制度,拓宽党员培训渠道,加强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加大在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力度,重视在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1.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改革。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员、职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责任感。重视党员、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和情绪疏导等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动了解掌握社会和群众对公益服务的意见建议,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共同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1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事业单位特点找准为民服务的着力点,不断深化和拓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精心设计贴近实际、特色鲜明的争创主题和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所在单位和职工努力做好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工作。完善公开承诺、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等制度,建立健全激发创先争优内生动力的长效机制,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广大党员、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

五、加强对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13.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把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全面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领导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建工作。
   14.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党务工作队伍。根据单位规模和党员人数,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保证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和职级待遇,为他们开展工作和成长进步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使他们成为既精通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又熟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同志担任行政领导人,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党务工作队伍。
   15.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强化阵地建设,通过单独建、联合建等方式健全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尊重和鼓励事业单位党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定期评选和表彰事业单位先进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体工作水平提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使党的建设在改革中不断加强、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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