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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8:50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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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14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70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派驻各代表政府对城建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协助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参与制定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其财务报表、报告,确保财务信息能真实披露;
(三)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信贷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四)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经营重点城建项目概预决算方案,监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对项目预算的执行,并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做好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审计工作;
(五)参与市场化运作资产工作,尤其是要参与政府注入投资公司的土地资产的运作过程,做好资产运作中涉及到政府、财政、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六)列席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参与讨论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七)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产权变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其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委派机关报告;
(九)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相关事项;(十)委派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工作方式。联签即是指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和派驻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及签署书面意见,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才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执行国有资产变动、大额资金流动,才能实施资产市场化运作方案。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的国有资产变动包括:
(一)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发行债券方案;
(四)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大额资金流动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具体的联签金额标准,由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董事会和财务总监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商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对外举债。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总经理联签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资产市场化运作方案包括:一是利用政府注入资产进行融资方案;二是政府注入资产市场化运作变现方案。为确保联签工作的顺利实施,以维护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工作制度规定联签范围的有关事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对违反规定逃避、抵制联签工作的,将依照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对送签的有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签出;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符合法律、法规的决策,不得无理拒签;对联签内容认为依据不足的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请董事长、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补齐有关依据,再行联签;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应先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方可予以拒签。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董事长、总经理认为财务总监拒签的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些原因需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报告工作制度。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提交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报告:
(一)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总监审核报告;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报告;
(四)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
事前报告为财务总监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事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本规定第四条1—5项的所列事项中的重大活动及非日常性工作;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四)对全资、控股企业以外提供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事后报告为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必须在事后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市财政局要求报告以及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委派机关负责。在被委派期间,财务总监享受被委派单位副总经理职级,人事工资关系、奖金、福利等在市财政局,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定期沟通情况,了解信息,协调相关事宜,每年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继任、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必须交流到其他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任职。财务总监的委派坚持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曾经工作过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和有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经查实即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应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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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4〕63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改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市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3.积极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通过监督协调、信息指导和目标管理等途径,确保规划、计划的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和企业上市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配合上级证监机构,对我市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筛选、培育工作,指导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工作。

  (四)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社会事业等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兄弟省市经济体制比较研究。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建设基金(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大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和循环经济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对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改委内设13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工作;负责拟定全委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汇总整理全委性工作汇报;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息发布、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接待、信访、保卫、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及出国人员政审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按市委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检查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发展规划处(挂“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以工代赈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重点和有关措施建议;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规划、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负责全市长江岸线使用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全市沿江开发战略和总体规划,提出年度计划、措施建议,并组织检查和汇总实施情况。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镇连合作计划、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镇连合作挂钩帮扶工作;牵头组织与沪宁对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挂“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收集汇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调控目标和主要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动态监测、预测、预警,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全市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并对目标进行分解,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提出奖惩意见,核发目标管理奖。

  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动向及对策,组织、参与地方经济综合性行政措施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和协调工作,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及有关经济政策的研究;承担市计委学术委员会和市经济学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全委调研课题,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负责办理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市重大项目办,对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四)投资处(挂“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扎口管理,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组织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负责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重大建设计划的督查、考核和综合协调。负责审核报批政府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市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平衡、编制预算内切块基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核准或核报。负责开发区投资管理。

  (五)外经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

  (六)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七)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负责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参与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八)工业处(挂“高技术产业处”的牌子)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定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计划;负责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审核和转报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贴息和技改资助等)的工业类项目。

  研究国家、省发展高新技术的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审核和报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参与管理市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的审定和资金的使用,安排市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及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及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协调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市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管理。

  (九)经贸流通处(挂“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起草发展服务业的综合性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管好用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会签服务业基本建设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性、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的政策调整;分析、监测市场和物价动态,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综合调节措施建议;负责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提出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物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财政金融处

  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发展战略,制定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地方财税、金融调控的政策措施,配合财税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研究分析经济运行中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况;做好资金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解决供求矛盾的措施;会签财政、金融方面的基建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全市财政收支,参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事业方面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会签社会事业方面的基建和外资项目,参与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的制定工作;负责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监测,汇总编制人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的计划,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等社会发展领域重大改革的宏观协调工作。制定并实施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编制市属高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参与研究制定人才引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社会事业资金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挂“企业与市场体制处”的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专项改革方案;参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省市际经济研究和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收入分配、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参与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三)上市指导处(挂“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的整体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的筛选、培育有关工作;协调全市证券、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参与全市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的审核;负责对全市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及向国家证监会推荐的公司上市方案进行调研、协调;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购并重组、股权转让和规范运作;负责联系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有关的中介机构,调查分析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等情况,汇总全市上市公司统计资料,对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运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调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管局、省上市办的联系。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5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6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14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保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00/05/08 国税发[2000]75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
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
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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