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52:27 浏览: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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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等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悬赏执行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债务、悬赏金额等情况。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作出决定。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 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不列入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公告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扣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七条 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3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现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如下: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 务 院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己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12月19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6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奖励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