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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1:26  浏览:9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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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7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服务“三农”工作,积极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完整理解中央精神,准确把握中央要求,严格执行中央政策,要充分认识当前金融危机下“三农”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当前,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必须在深刻学习、把握精髓上下功夫,在联系工作实际、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切实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服务农村改

革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市场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在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和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上下功夫。

(一)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市场,壮大农村经济规模,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为有关市场主体的设立,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认真执行国家外资准入产业政策,简化外资准入条件,提升外资准入效率,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属于国家鼓励、允许类农林渔牧及有关行业。及时办理股权出资登记,积极支持股权质押贷款,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大型超市连锁超市向农村延伸,除有特殊规定外,对其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采取各种形式调动农民群众自发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结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和监管执法水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效能。

(三)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切实搞活农产品生产流通。要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要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带头作用,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水果、蔬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广辟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果难和卖菜难的问题。

(四)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积极制定推广涉农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农户依法签约履约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合同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行为。

(五)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产品优良品质和良好市场信誉的优势,促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产品出口。积极指导有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优势企业。积极引导涉农企业以注册商标进行质押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登记时间,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环境。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防止虚假广告坑农害农。进一步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以帮助农民致富为名发布虚假违法的加工承揽、种植、养殖广告的行为,为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服务。倡导和支持国内知名企业、主流媒体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农村贫困地区招商引资、农产品应急销售提供免费广告宣传。

(七)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落实停止征收“两费”的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各项工作,严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实施《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加快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一)切实规范农资经营行为。要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积极引导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者行业自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通过“诚信”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二)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认真开展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三次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力度,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加强事前防范。

(三)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要结合各地实际,把农民消费者投诉突出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农资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根据市场巡查、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调解农资消费纠纷。

(四)大力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四、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

(一)围绕农村市场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品质量。要以农村集市、食品店和农家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二)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围绕2009年在全国范围实施“家电下乡”工程,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粮食收购主体,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四)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以虚假宣传手段诱骗农民消费、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农村医疗机构和农资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黑职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农村黑网吧,整治农村学校周边环境,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认真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文化市场环境。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文化企业在农村举办书展、设立图书超市等,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针对农民群众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严厉查处诱骗农民参加传销活动,遏制传销向农村发展蔓延的势头。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要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

(二)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加大“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基层联络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联络员的综合素质,积极推进12315网络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农村,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三)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要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三农”的水平和效能

要以实施新“三定”方案和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履行职责。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要加大涉农地区工商局,特别是农村工商所服务“三农”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四化建设”,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四高目标”,努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三农”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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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际[2003]10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和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是指利用世界银行赠款或者技术合作贷款进行的项目(分项目)。

第二章 世界银行赠款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出使用赠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
  第四条 申请使用赠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赠款的申请书,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分项目)建议书;
  (二)《使用赠款承诺函》。
  上述材料应当符合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六条 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其赠款资金可以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项目专用账户。 自身不具备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第七条 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按规定开设项目专用账户);在项目涉及多个地方而账户不能分拆等特殊情况下, 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统一负责专用账户及赠款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提款报账前及时足额地缴纳赠款资金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赠款协议》、世界银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使用赠款承诺函》的承诺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为每个技术合作项目制定的项目管理规定提出使用贷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分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提交的使用贷款的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中列明的项目总体目标要求的分项目建议书。分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编制。
  第十二条 拟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书,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其他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十三条 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经批准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实施协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但未能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
  第十四条 技术合作项目的专用账户管理及对世界银行的提款报账统一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相关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到财政部办理有关项目的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分项目单位应当在第一次从专用账户中提款报账前,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贷款管理费。
  第十六条 各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协定》、《项目管理规定》、《分项目实施协议》或《分项目转贷协议》以及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的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世界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月十七日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

  国土、规划、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

  第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市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颁发核准文件并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不低于1.8米。提倡和推广使用定型化产品,并适当提高围挡高度,使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相对隔离;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委会代为处置的,应当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以及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九)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资格核准的有效期为三年。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如需延续处置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单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需要跨区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部门统一协调运输路线、时间及消纳场地等。

  第二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回执备查。

  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市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治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根据容量消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对进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并签发回执。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地区市政部门负责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

  第二十八条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对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数量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和利用矿坑、砖瓦厂等回填复垦。

  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产生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数量的一定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十一条 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第六章 部门协作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建筑垃圾监管信息:

  (一)市政部门发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信息;

  (二)建设部门发布施工工地规范设置及管理等信息;

  (三)公安部门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核准及运输车辆违章处理等信息;

  (四)交通部门发布核发、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需要部门提供资料或专业意见的,该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地提供,不得推诿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阻碍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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