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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4:15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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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皖人发〔2002〕77号


各市、县人事局、教育局、监察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考试质量,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人 事 厅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监 察 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人事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维护人事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从事、参与人事考试的主考、监考、命题、阅卷人员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省人事厅主管全省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上一级人事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下一级人事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准确,并建立有关违纪档案记录以供存查。处理机关应将有关处理决定适时通知被处理人单位。

第五条 对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清退出考场、取消考试成绩、停考、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向社会公示。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当即撤换、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通报批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违纪处理工作由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行政纪律的,各级人事部门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当即撤换。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或下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处理,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

(一)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考试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影响考场、考点秩序的;

(二)在监考中不负责任,对拆封、回收试卷,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或不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作弊、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记录的;

(三)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以及为考生作弊提供其他条件的;

(五)在监考、阅卷工作中,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或传出考场或评卷场所,或丢失、损坏答卷,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命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次同一专业考试培训授课或辅导的;

(七)隐瞒实情,不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在命题、编制试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在命题、阅卷、评分或成绩信息管理中,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干扰、妨碍有关机关调查、核实考试工作情况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

(一)为不具备参加人事考试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考场、考点秩序混乱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或大面积舞弊,隐情不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在命题、制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五)在命题、制卷、阅卷或报名、成绩信息管理中,违反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或篡改、更换有关考试数据、成绩的;

(六)擅自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或提供考试成绩证明的;

(七)包庇、纵容、掩盖考生舞弊行为,或伙同考生作弊的;

(八)打击、报复考生或侵犯考生人身权利,损害考生利益的;

(九)不按考试有关规定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对下列情形的考试宣布无效,并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场考试无效:

1、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考试纪律松弛,秩序混乱,考生舞弊、抄袭人数达本考场的三分之一以上,或同一考场内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考场秩序失控,造成考生集体舞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区考试无效:

1、试题被泄露并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组织不力,制度不严,考场秩序普遍混乱,作弊严重的。

考区、考点或部分考场发生上述违纪情况,除通报全省取消该考区、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人事考试资格外,并追究该考区、考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教育、监察部门对违反考试纪律的问题,应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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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8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文物局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具体负责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建委、土地规划、农业、水利、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应根据西夏陵区的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出分区保护规划及抢救维修建设计划,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西夏陵区保护范围的界址和重点保护区、保护物前应当树立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对文物古迹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西夏博物馆应对西夏陵区采集和出土的文物资料进行科学保管、修复整理、陈列展示。
第七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西夏陵区出土文物,应当移交西夏陵区管理处收藏保管。
第八条 西夏陵区实行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制度。凡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申请领取《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后,方可利用。
第九条 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和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交纳利用文物古迹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原建委、规划土地部门等批准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占驻的单位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需要重新建造建(构)筑物和改变原使用土地或建筑物用途的,应征得陵区管理处的同意,上报自治区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一条 禁止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禁止掘土、挖砂、爆破、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及其他有碍文物古迹安全和损坏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开展绿化种植和兴建供电、供水、通讯、道路等工程建设,须经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审查后,报银川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占地地下进行勘探,经勘探确无文物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西夏陵区内的一切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经西夏陵区管理处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区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勘测、考古单位应与银川市西夏陵区管理处签订考古、勘测、发掘协议书,并在西夏陵区管理处专业人员参加下进行勘测、考古活动。
勘测调查中所采集和发掘出土的实物与资料,应由西夏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上报区、市文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西夏陵区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危害时能及时报告,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少破坏程度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西夏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盗挖、破坏西夏陵古墓、古遗址,或盗窃陵区出土文物的;
(四)在抢救、维修、保护、研究、陈列西夏陵区文物古迹方面有创造发明的;
(五)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六)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募集到大额资金的。
第十五条 未取得《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而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幅2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掘土、挖砂、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文物局的同意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整修复原,并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至10000元的罚款,损坏文物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到西夏陵区进行考古、勘测、发掘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陵区管理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1日

关于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内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办将于2011年1月1日1月31日,对吉林省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现将2010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账户年检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将截止2010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10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印公章),于2011年1月31日前连同承诺函(样式见附件)、导出的电子文档报送我办。

  二、省内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含省内没有主管部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落实好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各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由省内中央二级预算单位统一上报我办。年检申请表(包括电子文档)和承诺函等资料要按照每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填制上报。

  三、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落实,认真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在进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同时,我办将结合年检情况,对部分单位银行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年检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账户年检承诺函样式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下载: 账户年检承诺函样式.doc
http://jl.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1/P0201101045937304971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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