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8:50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铁道部


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1994年1月26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扩大运输能力,缓解运能与运量的矛盾,促进铁路企业与路外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的需要,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范围:
一、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铁路货车。
二、专用铁路内装卸的铁路货车。
第三条 铁路局在装、卸作业时间最长标准之内,确定各专用线、专用铁路或自装自卸的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
第四条 专用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的计算。
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的装卸作业时间,自一批货车送到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到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数量,超过企业一批作业能力(企业一批企业能力由车站和企业共同查定),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统计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作业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标准作业时间计算。
第五条 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的计算。
一、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回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货车标准装卸时间,再减去1小时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
二、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通知该批货车装卸完了的时间止,减去该批货车标准装卸时间。
第六条 货车使用费的核收。
一、专用铁路内作业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另加1h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与1h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之和后,核收货车使用费。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时,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后,核收货车使用费。
二、货车使用费的计算公式:
货车使用费=∑各时间档次货车使用费率×该时间档次货车
使用计费时间。
三、超过规定的一批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的尾数,不足0.5h不计算,0.5h以上至1h的按1h计算。
第七条 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使用费按日或旬清算核收。同一统计日某一批缩短的时间,可抵偿当日超出的时间,货车使用费按当日抵偿后超出的时间计算核收。核收货车使用费时使用运费杂费收据。当日抵偿后缩短的时间,车站按该货车使用费率的标准,核算货车使用节时费,并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支款。该款项从核收的货车使用费中列支。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按旬清算核收,收费收据和支款凭证同上。
第八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接地点前向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企业与车站共同商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确报时间送车时(提前或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贻误的时间。
由于铁路责任或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站长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
由于收货人责任造成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时,贻误的时间计入货车装卸时间。
第九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凭货车调送单进行货车交接。
第十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专用铁路货车运用情况,建立专用铁路使用货车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号码制统计。由车站按日统计,并按月逐级上报铁道部。车站与企业应使用微机管理并联网。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81)铁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货车延期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使工作在第一线的医护人员能使用更有效、放心的防护用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对医用防护产品加强监管。经研究,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上述产品进行注册时,除临床试验予以免除外,其余均须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按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应按照“快速审批通道”予以加快审批。该类产品原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取得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应在有效期满前办理按第二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力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宏观着眼,高位思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领导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财政部成立由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廖晓军任组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贺邦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丁学东任副组长,办公厅、经济建设司、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参加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管理责任,严把资金投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27号)要求,正确把握资金投入方向,坚持投资项目安排原则,切实履行管理和督导责任,把资金安排到中央规定的范围和当地最急需的项目上去,特别是已有规划项目和在建项目。积极参与中央补助地方小型项目筛选把关,将参与政府投资管理关口前移。既要保证中央投资资金按既定的投资方向落实到位,又要防止资金投向“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三、带动多方投资,保障资金来源。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就将加强资金源头监管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财政部门可从当年超收收入特例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安排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安排等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带动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的投入,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防止项目概预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胡子”工程。
四、严格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能。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预算调整,认真履行资金分配、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和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物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要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健全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五、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建立纵横联动监督机制,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拨、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涉及民生等重点事项的监督。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高度关注中央政策的执行效果。要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将积极配合中央联合检查组工作与各地自行开展检查相结合,扩大检查规模,提高检查效能。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严肃追纠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分工协作,发挥监管合力。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为中央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要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协调检查计划,加强情况会商,共享检查成果,发挥监管合力。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要发挥基层财政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情况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网络。各专员办在收入、支出、金融、会计等日常监管中,要把落实扩大内需政策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注意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力量和作用。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动性,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向社会及时发布监管信息等方式,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施监管。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