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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2:07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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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

妇字〔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这必将有力推动全国农村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女性参选参政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在村民委员会换届中做好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农村妇女的参选参政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农村妇女人才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调动占人口半数农村妇女的积极性,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做贡献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各级妇联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协助党政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好这项工作。
二、正在或将要进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的地方,妇联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联系,认真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做到每一个村民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女性。县乡妇联主席要成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及优秀妇女代表的先进事迹,号召选民把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代表妇女利益的女性选进村民委员会。
四、要加强对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中妇女参选参政的动态情况,及时提出参选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妇女的参选参政工作。


全 国 妇 联
20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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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3〕 8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宿州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偿还政府债务,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皖政〔2000〕5号)、《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财金〔2002〕24号),结合市本级实际,特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是指作为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债务担保义务的准备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担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债资金转贷,国际经济组织专项贷款,开发银行贷款要求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保证。
市人民政府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本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按照实际到位的累计借款额的1%,以其自有资金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15%;
(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85%;
(三)鉴于多数政府担保贷款主要是用于城市建设及配套项目,市本级财政每年从本级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20%,城市配套费收入中提取15%作为偿债准备金;
(四)市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可用财力的2-3%安排政府偿债准备;
(五)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提供担保的转贷资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当按照转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后,市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转贷合同约定的偿还转贷金的期限届满,经市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审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确无能力偿还转贷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以政府偿债准备金履行担保义务。
市人民政府履行担保义务后,对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金额扣除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后的不足部分,应当依法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七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应当专户储存、存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偿债准备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类会议和活动管理,进一步改进会风,创新会议形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会议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指市政府全体会议;二类会议指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级各非常设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超过18个(已列为市级考核目标)。

  (二)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二类会议根据工作任务要求、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需要,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类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或主管市长审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前5日,将下一季度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和经费预算等情况报请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筛选、合并、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会议承办部门不得违反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会议审批倒流”现象。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审核把关。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也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需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市级各非常设机构或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五)未按会议程序审批的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准召开,特殊情况需报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 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简化会议形式,能用文件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一般均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时间和内容相近、规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套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市政府领导讲话,不邀请市其他班子成员参加。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各种活动,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哈举办的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三)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主办的全市性活动,按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性重大活动,一般安排一位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

  (五)企事业单位庆典和签字仪式,工程开、竣工仪式或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等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十分重要、影响较大或有国家、省和外地市领导参加的活动,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六)一般的展览会、展销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全省、全市性的重要展览会、展销会,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七)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审批程序:由活动承办部门向市政府呈报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并告知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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