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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7:41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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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财监〔2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党组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设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都要加强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与部门和预算单位沟通顺畅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职责分工。财政监督机构负责拟订财政监督制度,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监督计划,并对预算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职责进行再监督。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紧密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涉及财政监督的财税政策及管理办法的拟订,及时向预算管理机构反馈财政管理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预算管理机构要向财政监督机构抄送文件,开放必要的数据端口,支持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落实处理处罚决定;根据财政监督机构的意见,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将其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并及时反馈成果利用情况。要将近年来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上升为财政监督法规制度,切实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推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二、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科学化水平。要通过组织开展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等工作,针对中央应对外部形势变化、重大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各项决策部署实施跟踪监督,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财政监督应急机制,以更好更快地保障中央重大决策落实到位。要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精心研究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建立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发挥好财政监督的宏观效应、规模效应、震动效应、规范效应和管理效应。要建立完善财政监督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将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挂钩,并向中央部门和地方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加大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公开力度,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强化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反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密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专员办与地方财政之间的财政监督工作关系,逐步扩大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处理的监管项目和内容,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财政监督机构,特别是实行“乡财县管”、“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省市,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地创新组织模式,突出监督重点,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科学化水平。
  三、进一步推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监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数量多、管理级次多、预算支出及资产总量大,中央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主要由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使用和占用,其财政管理状况直接影响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要严格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扎实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在不改变中央部门管理权限、不扩大专员办行政审批范围、不增加基层预算单位负担的前提下,逐步构建与财政部机构设置特点相适应的“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中央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尽快实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的全覆盖。要通过推进综合监管,强化专员办现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查、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批、非税收入征收监缴、预算执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专员办对驻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监管地位,建立专员办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横向监管机制,实现财政监督纵横联动。要加强专员办与部内业务司的信息沟通反馈,确保部内业务司及时掌握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利用专员办监管成果为业务司加强管理提供支持,形成专员办与业务司之间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的立体监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特别是监督力量雄厚或有派出机构的,可以积极探索开展对本级基层预算单位的综合监管。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财政监管机制。县乡财政部门处在财政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具有贴近一线、掌握资金使用管理第一手情况的优势,其工作的参与程度、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直接关系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要通过加强培训,完善联系点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引导,促进县乡财政监督机构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因地制宜地探索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对财政资金的监管上,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就地监督。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督促指导,重点关注县乡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等情况,推动充实完善县乡监督机构职能。通过组织召开专题研讨和座谈会,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研究解决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互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直接面向农村、熟悉基层情况、便于收集基础数据的优势,强化信息反馈,为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政策、实现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五、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内控机制。2010年,《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正式颁布实施,首次明确了内部监督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以此为契机,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内控机制。要提高内部监督的覆盖面,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把预算管理机构制定政策的科学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内部管理的完善性等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要提升内部监督层次,逐步实现由检查型监督向控制型监督转变,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充分利用内部监督成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和威慑力度。研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注重改进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注意防止和化解内部监督中的矛盾和困难,形成稳定长效的内控机制。要将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相结合,以外促内,通过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财政监督基础工作涉及财政监督业务的各个环节,覆盖财政监督的方方面面,既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石,直接影响业务工作的持续性和效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方面对财政部门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的原则,继续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办法和有关审核、检查的操作规程细则,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程序制度,研究实行定岗定责和量化考核问题,进一步夯实业务工作基础。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对被监管单位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便捷、信息实时共享。要着力强化基于平台的财政监督业务应用,通过建立财政监督信息库,开发财政监督专用监控软件等措施,不断建立健全实时动态的网络监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借鉴先进做法,主动作为,通过增加编制、升格机构、高配干部、提升素质,多管齐下,进一步增强财政监督机构力量,以适应新形势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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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劵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科[2010]第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科[2010]第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类型》等438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1),其中:汽车行业6项、轻工行业标准58项、化工行业标准133项、石化行业标准3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49项、黄金行业标准2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105项、稀土行业标准6项、建材行业标准68项、民爆行业标准8项;批准《金属锰(1)》等28项行业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目录见附件2),其中:黑色冶金行业标准样品26项(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见附件3)、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2项(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见附件4);批准《光学树脂眼镜片(QB 2506-2001)》等2项轻工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5);以上28项行业标准样品及2项标准修改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汽车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工出版社出版,石化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黑色冶金行业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黄金、有色金属及稀土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民爆行业标准由中国兵器标准化所出版。
  
  附件(五个附件包含在一个下载文件中):

  一、438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起始实施日期
  二、28项黑色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目录
  三、26项冶金行业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表
  四、2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表
  五、2项轻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00551.files/n135003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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