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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5:15:27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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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根据2003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表演;

(二)体育健身、健美;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

第五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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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10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体系,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切实规范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绍兴市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五)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扶持项目应当符合绍兴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模式;
  (三)引导基金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其具体事务由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基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引导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20%用于风险补助。资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可用于引导创业投资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引导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高效农业等符合绍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在绍兴市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项目公示期。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支持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绍兴市区范围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转让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项目(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应当为现金出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跟进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第三十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一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 风险补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
  (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
  (五)创业投资企业经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并提出风险补助金额,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风险补助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追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7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 ,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发布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镇区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1.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 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 市经济贸易局把各镇区申报的项目收录进项目库,并把它们与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对比,去除雷同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
  (三)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布置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 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或贴息金下拨镇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办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经贸办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八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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