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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23:30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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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内字〔2010〕12号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19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项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是州政府办公室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建立和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将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科室、中心和直属部门工作人员更加用心服务、细心服务、精心服务、责任心服务,切实履行好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工作职能,做到为领导服务,让领导满意;为基层服务,让基层满意;为部门服务,让部门满意;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各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服务对象来机关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来信、来电或通过电子邮件咨询的,接收人即为首问责任人。文电办理流程中,上一环节为下一环节的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本科室(直属办)工作流程和业务,了解其他科室(直属办)工作职责。

  (二)服务对象上门办事或来电咨询的,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做到用语文明,待人礼貌,特别要注意使用文明礼貌10字用语即“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文明忌语。首问责任人要认真了解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各科室(直属办)要建立来电、来信、来访记录制度。

  (三)来访事项如属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主动向来访人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所需资料和办结时间。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办理并回复。来电询问事项属于本科室(直属办)承办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解答。

  (四)来访事项如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将服务对象带到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不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转交相关科室(直属办)负责办理。来电询问事项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负责承办的,要将相关科室(直属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来电人。

  (五)来访、来信、来电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告之其承办部门及该部门的详细地址或联系电话。

  第五条 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办文程序和办文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每一件公文。各类文件办理过程中,综合科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综合科收文后,按拟办意见转交各科室(直属办),各科室(直属办)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承担公文拟办、催办和拟稿、核稿及公文办理运行过程中的跟踪落实。首办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承办公文的办理运行情况,做到随时可答、件件可查,全过程跟踪,直至办理终结。

  (一)公文收文办理过程中,首办责任人应根据文件轻重缓急,做到及时拟办,主动与有关领导、部门联系办理,及时催办、催询,及时处理、答复直到文件办理完归档。

  (二)公文发文办理过程中要做到及时拟稿送批,跟踪催询,直至领导审签完毕、文件印发。

第三章 限时办结制

   第六条 公文、会议及其他各类事项均应实行限时办理。

   第七条 公文处理时限要求

  (一)公文办结时限的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遵照领导指示办理;文中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其他一般性文电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要在收文后15天内办理完结;发文办理最长时限为10天。同时,各科室(直属办)要实行缺位代办制,以保证限时办结。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需要印发的公文原则上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一周内发出。

   (二)文电送批送阅时限。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特提电报、特急电报、特急件做到即收即送;加急电报、平急电报、急件原则上当日内报送;领导要求加快办理的文电遵其指示办理;其他文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送批送阅。文电紧急时要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手段,保证文电办理时限。

   (三)领导批示传办时限。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后,应及时传送到承办科室(直属办),需制发领导批示的要及时制发领导批示。

   (四)公文拟稿、复核时限。一般公文拟稿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文件和大型会议、综合性文稿以及需要协调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文稿适当延长;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五)公文印发时限。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电报和特急件应在4小时内发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八条 会务服务时限要求

  (一)会议通知发出时限。会议通知经领导签发后及时发出,紧急会议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

  (二)会议资料准备时限。会议资料原则上提前1天准备完毕。

  (三)会场布置时限。会场原则上提前1小时布置完毕,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九条 其他工作办理时限要求

  (一)调查研究时限。领导对调查研究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无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制订工作时间表明确完成时限。

  (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时限。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州政府应急办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和对口副秘书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州长报告。领导作出指示后,州政府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传达指示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明确要求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办理时限。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视情况予以明确并及时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科室(直属办)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生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该科室(直属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级,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或撤职。

  (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工作态度恶劣,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语言粗暴,甚至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不认真对待或者答复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对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不如实记录并转交相关单位的;

  (五)对不按规定及时接收、登记、分办、交办、传批、传阅公文,不按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公室规定登陆网络收取、运转文件2次(含2次),或对受理的公文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被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催办2次(含2次)以上的;制作文件不仔细,被受文单位退文2次(含2次)以上的;

  (六)对承办的会议,未按规定准备,影响会议正常举行或影响会议质量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八)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表示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由州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负责,监察室牵头,人事科等科室(直属办)配合,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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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661号)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民航各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及民航局的统一布署,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一方面迅速调配运力,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紧急空运工作;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灾区空管和机场保证部门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同时,还较好地保证了航班飞行的正常有序。
当前,抗灾救灾正处在关键阶段,救灾飞行任务艰巨,航班飞行任务繁重,为确保救灾和航班飞行安全,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救灾和航班飞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抗震救灾期间的飞行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部门要明确分工,成立两套班子,一手抓空运救灾,一手抓航班运行。做好抗震救灾和日常生产两不误,绝不能因发生事故给抗震救灾工作添乱。
二、要严格执行规章标准。一是严格遵守飞行人员飞行小时限制规定,防止因疲劳发生安全问题;二是切实加强飞行前准备,严格掌握天气标准和飞机放行标准,防止飞机低于标准起降,防止航空器遭遇雷击和颠簸致伤事件的发生;三是严格执行空管、机场、安检及油料等勤务保障规章制度,防止因保障环节疏漏引发事故。
三、要特别加强直升机空运救灾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民用直升机抗震救灾飞行指挥部要加强直升机救灾飞行的组织领导,研究落实飞行安全、运行控制、维修与航材保障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救灾区域天气标准和目视间隔标准。直升机机组在救灾区域执行任务时,要加强守听,并服从军方的管制指挥。
此外,要制定和落实救灾飞行医疗保护措施,防止因健康原因影响救灾飞行任务的顺利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常住非农业户口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的人员。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原国有市属公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如下:
(一)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有开办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申报和办理参保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的只能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在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综合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如转换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须在每年5月23日前提出申请,6月份按新险种缴费,从7月份起享受新险种待遇。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参加原险种。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足额补缴中断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之后如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再参保,视为重新参保。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基数的11%缴交;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交。
第六条 参保人可选择按月、季、半年缴费或按年度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但不能跨社保年度缴费。
第七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以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规定执行。
对参保期间多次变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参保人,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加计算;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中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第八条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设为期6个月的等待期,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自第7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从参保次月起按月划拨个人帐户金额。医疗等待期计入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按参加的险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救助金待遇;
(三)参保人适用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转院诊疗、异地诊疗等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中断缴费的参保人,中断期内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只可以按补缴的月份补划个人帐户金额。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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