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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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关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长足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计划申报、绩效挂钩”、“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和我市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以及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奖励和资助方式、支出结构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节庆赛事或重点支持展会、节庆赛事的培育、资助或奖励;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节庆赛事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4.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资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的双重或多重资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不在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项目资助要占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资助资金总量的60%以上。
第八条 本资金中的10%用于对承办展会、节庆赛事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年终行业内评奖活动中予以奖励。本资金的5—10%用于业界行业内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奖励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议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超过1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20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超过3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
入住绿色宾馆的人数可按以上标准的1.2系数折算予以补助(下同)。
2.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展览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展览、会议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对台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贵阳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十二条 节庆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
(二)奖励标准
1.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赛事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赛事活动。
(二)奖励标准
赛事活动的举办、招徕奖励标准:根据赛事活动的规格、规模、参赛人数、比赛时间进行奖励。
对举办或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文化、体育等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保障类经费
第十六条 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各型各类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活动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七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年度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7.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业协会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节庆活动需要提供境内外嘉宾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赛事活动需提供代表团或运动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涉及的会展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第十三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本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资助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付的本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本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组织秩序混乱或发生罢展(演、赛)、闹展(演、赛)、发生安全事故的;
3.截留、挪用本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本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6.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3年7月31日铁道部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
(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
(三)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七)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八)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九)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十)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十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十三)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十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第四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业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管理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定1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第三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和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四十一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必须执行铁路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四十七条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检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对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五十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第五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验工计价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派出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六十条 严格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企业等均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严禁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
第六十一条 承担既有线改建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关于既有线施工的规章制度,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
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
第十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六十二条 铁路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部分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必须按规定编制建设资金预算,严格执行批准预算。
第六十六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拨,也不得拖欠。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第六十七条 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六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立。验收包括初验、正式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限额以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一次验收。
第七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建设项目达到初验条件后提出申请初验报告,验收机构认为达到初验标准后,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临管运营。
第七十一条 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验收机构认为建设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标准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 铁路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违法、违规进行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不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职责,造成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
(四)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五)擅自扩大建设项目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六)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七)未按批准的工期组织建设,盲目压缩工期,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勘察设计业务,将所承揽的铁路勘察设计业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三)设计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四)未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投标,以非法手段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施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三)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不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接受监理单位检查;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六)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监理投标,采用非法手段中标,转让监理业务;
(二)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三)不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监理人员因过错或失职造成质量事故;
(四)监理人员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五)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或接到施工单位关于设计文件错误的报告而未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隐患;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利用外资(含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十条 已发布的铁路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75人,按姓名笔划为序)
丁石孙 刀美兰(女,傣族) 于均波 习近平
马启智(回族) 王二江 王云龙 王云坤
王太华 王月娥(女)王以铭(回族) 王乐泉
王立平(满族) 王永平 王永炎 王 刚
王兆国 王宋大 王学萍(黎族) 王 涛(女)
王梦奎 韦广图 木基以布(彝族) 毛如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方 工(回族)
方 明 石广生 卢钟鹤 卢展工 田成平
白志健 白克明 白恩培 冯之浚(回族)
冯长根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列 确(藏族)
成思危 朱丽兰(女) 廷·巴特尔(蒙古族)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云山 刘长瑜(女)
刘本仁 刘应明 刘明祖 刘 珩 刘积斌
刘 淇 刘焯华 江泽民 汤洪高 许远明
许智宏 许嘉璐 孙凤阳 孙金龙 孙晓群
严义埙 严 俊 苏 荣 杜国盛 李小鹏
李长春 李从军 李兆焯(壮族) 李克强
李建国 李树文 李铁映 李继耐 李登海
李源潮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永良 杨国庆 杨景宇 吴邦国 吴官正
吴俊光 吴基传 吴康民 邱娥国 何升平
何 勇 何鲁丽(女)何椿霖 余公保(藏族)
汪利娟(女,满族) 汪啸风 沈辛荪 宋法棠
宋德福 张龙俊(朝鲜族) 张立昌 张志坚
张学忠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高丽 张德江
陆 兵(壮族)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维吾尔族)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维吾尔族) 陈光毅 陈良宇
陈建生 陈建国 陈 虹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罗 干 金炳华 周玉清 郑成思
房凤友 孟建柱 赵乐际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锦涛 南振中
柯赛江·赛力禾加(哈萨克族) 俞正声 闻世震
姜恩柱 贺一诚 贺国强 袁 武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夏赞忠 顾秀莲(女)钱运录 钱 易(女)
徐才厚 徐有芳 奚美娟(女)高祀仁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郭伯雄 郭金龙 郭树言 娘毛先(女,藏族)
黄康生(布依族) 黄镇东 曹伯纯 龚学平
盛华仁 梁光烈 彭启友 蒋正华 蒋树声
韩启德 傅志寰 傅铁山 储 波 鲁冠球
童 傅 曾庆红 曾宪梓 曾 蛟 赖爱光
路甬祥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廖锡龙
秘书长
王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