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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5:43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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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2〕34号


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了《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第四条 投标标位、投标额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二)投标额限定。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二)边际中标。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基本存款额和利率下限。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 利率折算原则。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八条 招投标时间。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中规定。
  第九条 应急投标。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和“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格式见附1、2)传真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进行应急投标。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规定和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等文件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2.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附件下载:
  招投标规则的应急投标书.doc



附1: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C0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招标书编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标位1: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2: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3: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4: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5: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6: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7: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8: 投标量(资金): 元
投标总量(资金): 元【要素2】
允许商业银行指定券种时请填写下表:
债券代码1:   债券代码2:
债券代码3: 债券代码4:
债券代码5:        债券代码6:
债券代码7:     债券代码8:
债券代码9:     债券代码10: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2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投标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附2: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业务凭单号:C02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 ,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指令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送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发送方名称: 托管账号:  
首次结算方式:纯券过户  券款对付 到期结算方式:见款付券  券款对付
首次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2】
到期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3】
首次结算金额: 元 到期结算金额: 元【要素4】
定期年存款利率: % 业务标识号:
债券代码1: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2: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3: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4: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5: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6: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7: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8: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9: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10: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指令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指令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指令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指令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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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0年10月19日 )

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206号)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夭。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6〕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人。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人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各盟市也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制度。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他行业各类优秀人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受奖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受奖人员应在各行业、各学科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工作在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由评选工作办公室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选根据当年申报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四章 申报人员推荐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下发通知,部署申报人员推荐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行业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由自治区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登记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与申报人对登记表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申报人时应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上报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接收审核材料,按专业分类整理,并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参评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及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申报人员专业进行分学科评审,学科组确定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表彰名额的2倍。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评选候选人不超过表彰名额的1.5倍。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候选人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最后确定1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拟奖励人选确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四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核查有关异议,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评选工作办公室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或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人所得奖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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