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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3:35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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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7 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 12 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29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不委托灭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删除。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承担,并”删除。
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停止施工或者取水”修改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取水”。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强制拆除、封闭取水井”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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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使来料加工装配(以下统称来料加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来料加工管理,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订了《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审批管理来料加工业务的依据。目录分为允许、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限制类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限制类主要是进口料件或返还制成品属于敏感的配额许可证商品、易造成污染、国际市场有限并易冲击一般贸易出口的来料加工。
限制类和禁止类来料加工列入《目录》。允许类来料加工不在《目录》中具体列名。
二、限制类甲来料加工,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组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批准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规模等)进行审批管理(包括审批项目协议和加
工贸易合同,下同)。
(一)地方经营单位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二)部委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由总公司征求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不需报外经贸部批准,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三、限制类乙、允许类来料加工,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部委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限制类乙和允许类来料加工,由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限制类乙来料加工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四、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较多的地市(县),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审批本地市(县)经营单位开展的允许类来料加工。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来料加工进行审批管理。
本《目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目录》有抵触的,以本《目录》为准。本《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
《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分为允许、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限制类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允许类不具体列名。分类项目所涉及的商品,以海关商品品目(即4位码)或商品编号(即8位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为准。
一、禁止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
(一)进口料件属下列商品之一的:
1.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的工业垃圾等)
2.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二)返还制成品属下列商品之一的:
1.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
2.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出口数量承诺的商品
3.麝香
05100030 麝香
4.天然牛黄
05100010 天然牛黄
(三)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
二、限制类来料加工项目
Ⅰ 限制类甲
(一)进口料件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食糖(仅指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白糖、绵白糖的原糖)。
17011100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170112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2.氧化铝
28182000 氧化铝,但人造钢玉除外
3.棉花(仅指用于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的项目)
5201 未梳的棉花
5202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5203 已梳的棉花
(二)返还制成品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蘑菇罐头
20031011 小白蘑菇(洋蘑菇)罐头
2.钨及钨制品
2611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209010 主要含钨矿灰及残渣
28259011 钨酸
28259012 三氧化钨
28259019 未列名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8418010 仲钨酸铵
28418020 钨酸钠
28418030 钨酸钙
28418040 偏钨酸铵
28499020 碳化钨
81011000 钨粉
81019100 未锻轧钨,包括简单烧结而成条、杆;废碎料
3.稀土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26122000 钍矿砂及其精矿
28053010 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的稀土金属、及钇
2846 稀土金属、钇、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85051110 稀土永磁体
4.维生素C
29362700 未混合的维生素C及其衍生物
5.包装物料纸制品(指新成立加工贸易企业的项目)
4804 成卷或成张的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但不包括品目4802或
4803的货品
4805 成卷或成张的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加工程度不超过本章注释
2所列范围
4807 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用粘合剂粘合各层纸或纸板制成),未
经表面涂布或未浸渍,不论内层是否有加强材料
4808 成卷或成张的瓦楞纸及纸板(不论是否与平面纸胶合)、皱纹纸及纸
板、压纹纸及纸板、穿孔纸及纸板,但品目4803的纸除外
4810 成卷或成张的单面或双面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资(不论是否加
粘合剂)的纸及纸板,未涂布其他涂料,不论是否染面、饰面或印

4811 成卷或成张的经涂布、浸渍、覆盖、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
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但品目4803、4809或4810的货品
除外
4822 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的筒管、卷轴、纡子及
类似品
6.坯绸及蚕丝
5001 适于缫丝的蚕茧
5002 生丝(未加捻)
5003 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
5004 丝纱线(绢纺纱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5005 绢纺纱线,非供零售用
50071010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抽丝机织物
50072011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桑蚕丝机织物,含丝85%及
以上
50072021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柞蚕丝机织物,含丝85%及
以上
50072031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绢丝机织物,含丝85%及以

7.两纱两布(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
5204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5205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5206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5207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520811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520812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但
不超过200克
520813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
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1900 其他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911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0912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
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091900 其他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1011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1012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1019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其他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1111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1112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111900 其他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51311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551312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55131310 其他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551411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551412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55141310 其他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8.白金
71101100 未锻造铂,铂粉
71101910 铂板、片
9.硅铁及硅锰铁合金
72022100 硅铁,按重量计含硅量在55%以上
72022900 硅铁,按重量计含硅量在55%及以下
72023000 硅锰铁
10.铜及铜基合金
7402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11.镍及镍基合金
7502 未锻轧镍
12.铝及铝基合金
7601 未锻轧铝
13.铅及铅基合金
7801 未锻轧铅
14.锌及锌基合金
7901 未锻轧锌
15.锡(包括:锡锭、焊锡、锡基合金)
8001 未锻轧锡
16.锑(包括:锑锭、锑基合金、氧化锑)
8110 锑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
17.返还港澳的冷冻商品(包括:整只或分割冻猪肉、冻鸡、冻鸭)
02031900 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21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2200 冻带骨猪前腿、猪后腿及其肉块
02032900 其他冻猪肉
02064100 冻猪肝
02064900 其他冻猪杂碎
02071200 整只鸡,冻的
02071400 鸡块及杂碎,冻的
02073310 整只冻鸭
02073610 冻的鸭块及杂碎
Ⅱ限制类乙
(一)进口料件(不包括价值比例在10%以内的辅料)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粮食
1001 小麦及混合麦
1005 玉米
1006 稻谷、大米
2.食糖(不包括用于加工复出口砂糖、绵白糖的原糖)
17019910 砂糖
17019920 绵白糖
3.植物油
1507 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8 花生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2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
改性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52100 初榨的玉米油
15155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4.原油及成品油
27090000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0012 汽油型喷气燃料
27100013 石脑油
27100021 煤油
27100031 轻柴油
27100032 重柴油
27100040 其他燃料油
5.聚酯切片
3907601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6.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
40012100 烟胶片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40012900 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7.木材
4403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8.胶合板
4412 胶合板、单板饰面及类似的多层板
9.羊毛
5101 未梳的羊毛
51031010 羊毛落毛
51051000 粗梳羊毛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10.棉花(不包括用于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的项目)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11.涤纶纤维
54022000 聚酯高强力纱
54023310 聚酯弹力线
54023390 其他聚酯变形纱线
54024200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4300 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200 聚酯纱线,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200 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
54041000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
55012000 聚酯长丝丝束
55032000 聚酯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2000 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21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22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51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人造纤维短纤混纺的纱线
550952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53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59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12.腈纶纤维
54023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
54024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990 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1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5503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已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3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3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动物细
毛混纺的纱线
55096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
线
550969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13.钢材
7206 铁及非合金钢,锭或其他初级形状(品目72.03的铁除外)
7207 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
7208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
包覆、镀层或涂层
7209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冷轧,但未经
包覆、镀层或涂层
7210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
涂层
7211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但未经包覆、镀层或
涂层
7212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7213 不规则盘卷的铁或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7214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
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轧制后扭曲的
7215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7216 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304 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的除外)
7305 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例如,焊、铆及用类似方法接合的管),外径
超过4064毫米
7306 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例如,辊缝、焊、铆及类似方法接合
的)
14.废铜、废铝、废钢、废纸、废塑料等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和《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环控〔1996〕802号)文件所列的海关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为准)
(二)返还制成品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中药材(包括:鲜蜂王浆、人参、甘草制品、当归、枸杞、黄芪、虫草、半夏、党参)
04100020 鲜蜂王浆
04100030 鲜蜂王浆粉
12112010 西洋参
12112020 野山参(西洋参除外)
12112091 鲜人参
12112099 其它人参
12119011 当归
12119013 党参
12119016 冬虫夏草
12119019 半夏
12119023 黄芪
12119031 枸杞
13021200 甘草液汁及浸膏
2.芦笋罐头
20056010 芦笋罐头
3.棉漂布及棉涤纶漂布
5208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
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081100、52081200、52081300、52081900
的商品)
5209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
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091100、52091200、52091900的商品)
5210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101100、
52101200、52101900的商品)
52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111100、
52111200、52111900的商品)
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
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但不包括商
品编码为55131110、55131210、55131310的商品)
5514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
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但不包括商品编
码为55141110、55141210、55141310的商品)
4.苎麻(包括:苎麻纱、精干麻、苎麻条球、苎麻坏布)
53089011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未漂白或漂白的纱线
53089013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以下的未漂白或漂白的纱线
53059911 经加工、但未纺制的苎麻
53099912 苎麻的短纤及废麻
53110012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机织物
53110014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以下的未漂白机织物
5.抽纱
5804 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
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花边,但品目60.02的织物除外
5810 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
5811 经绗缝或其他方法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制成的被褥状
纺织品,但品目5810的刺绣品除外
6213 手帕
三、允许类来料加工项目
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来料加工项目,均属允许类来料加工项目。
说明:
1.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承诺的商品,其具体目录以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2.本目录所列进口料件和返还制成品,其4位码为海关商品品目、8位码为海关商品编号、商品名称为协调制度商品名称。
3.对只列品目的商品,包括该品目中所有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商品。


1998年4月24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濮阳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业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预售商品房未竣工交付、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减免)凭证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依法卖与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自然人作为房地产赠与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地产受赠人可以为国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赠与房地产,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书面房地产赠与合同。
房地产赠与合同生效时间为产权转移登记时间。
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按约定条件履行的,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撤销已经登记的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换是指房地产当事人将各自依法所有的房地产互相转移给对方的行为。
交换房地产,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交换合同。
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交换时,其价款对等部分免缴契税,超价款部分按规定标准交纳契税。
当事人卖出原有房地产一年内购买房地产的视同房地产交换。
第十七条 市规划区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按照《濮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以前已建成的公有住房,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确权资料不全、未办理手续的,由售房单位出具保证书,可以先向职工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时,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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