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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7:16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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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信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政〔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民政、救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村(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指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本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四)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患危重疾病,经其他途径救助帮困后,需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遇不可抗拒性、突发性、灾难性和意外性事件,在各种赔偿、救助后,个人经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

2、有就业能力,不自食其力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出具虚假证明的;

5、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较大范围自然灾害或社会性灾难的救助不在本范围。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县、区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民委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将申请情况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应本着“救急救难、方便快捷”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市、县(区)民政救灾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在3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民政、救灾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将临时救助情况按季度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各县(区)、管理区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安排预算;

(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提取10%;

(三)通过慈善募捐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

(四)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也可直接发放现金和物资。

第十六条 市、县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民政、救灾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救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及其监督管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民政、救灾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一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 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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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15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七日

  
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2005〕51号),组建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为市政府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正县级办事机构。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同时挂“温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海防管理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打击走私、海防、口岸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汇总信息,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打击走私、偷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查处走私、贩私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
  (四)开展反走私、反偷渡等宣传教育;组织打击走私执法检查,实施综合治理;负责组织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业务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海防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沿海情报工作,组织军警民联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保护沿海地区军事设施。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口岸工作,指导口岸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口岸管理体制,负责编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关闭的申报工作;检查督促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处理口岸单位涉外工作关系和组织仲裁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系统的通关建设工作。
  (七)负责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完善通报制度。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设4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综合处
  负责综合性文电起草和机关公文审核工作;了解掌握全市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工作动态,做好情报收集、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办公会议的文件准备、记录、纪要整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收发、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承担机关财务、后勤保障、信访、接待、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打击走私处
  依据党和国家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全省反走私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协调各缉私职能部门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横向交流渠道,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查办走私大案要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做好缉私情报收集,负责缉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三)海防管理处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行动,打击海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规范海上生产作业秩序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负责涉外、涉台船舶和人员管理的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海地区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反偷渡工作和偷渡人员遣返事务;负责沿海重点地区海防安全监控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与驻温部队、军分区、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海防管理方面的工作联系;负责综合海防管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全市海防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综合分析。
  (四)口岸处
  负责口岸对外开放、关闭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口岸客、货运输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辟国(境)外航线、航班和申请临时出入我市非开放区域的外籍交通工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口岸查验单位设置、配套设施建设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检查督促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口岸涉外问题的争议;协调处理涉及口岸的海防、打私工作;负责全市口岸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综合分析;负责外轮维修、外轮供应、口岸船泊代理、货运代理企业、境外航运企业驻温办事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口岸系统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规划;承担温州市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口岸发生的严重违反涉外政策、法规、纪律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人员编制
  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机关编制为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


铜陵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月1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以及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市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结转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核算、统计,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采取“单位上报、财政确认、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单位根据其银行零余额账户与财政部门对账一致后,集中上报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及具体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区分结转结余资金性质和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认部门和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是否收回财政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分为人员经费结转结余资金和日常公用结转结余资金。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员经费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全部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差额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部门结转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可以用于弥补下一年度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三)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对累计基本支出结转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转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余性质,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转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分为单位专项支出资金净结余和财政特设专户专项资金净结余,具体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资金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资金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资金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转资金分为单位专项结转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专项结转资金,具体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转资金,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和上级专款)。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项目结余资金,中央和省有明确项目用途和使用单位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安排具体项目用途和使用项目单位的,全部纳入市级财力来源统一安排。属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支出资金净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

(二)项目支出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部门结转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

(三)各部门在下一年度对上年结转资金的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转资金使用用途,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市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全额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对于财政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按投资比例收回财政。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对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形成的资金净结余,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对财政补助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净结余,留给项目采购单位弥补经费不足开支。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减少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形成。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审核与确认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前后,应及时做好收入、支出、结余及往来资金的结算与清理工作,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并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于次年1月15日前,集中向财政部门填报本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并对确需结转的项目支出逐一说明并提出结转申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对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审定意见通知各部门、单位,并在次年一季度内办理相关结转结余资金结转使用或收回财政工作。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或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配合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严格特设专户管理。清理和规范现有特设专户,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九条 对市级部门和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金,除按照各项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其中,按规定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仍应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的专项用途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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