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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0:10:04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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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 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巴彦淖尔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巴彦淖尔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引导基金,旨在引导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市内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的中小型企业,承担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具有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 有望形成 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㈡申请单位须在巴彦淖尔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㈢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市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地方特色,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适合我市引进推广应用的高新技术,并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以及各类研发平台(机构)建设。支持大学生、专家教授、科研人员等科技人才自 主拥有并将进行产业化的科技项目来我市创业。

  第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一般性技术引进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分为两种。

  ㈠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经济社会效益好、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 无偿资助的项目, 其主要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投资结构合理, 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资助数额一般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㈡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 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 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 其主要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投资结构合理, 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基金每年度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500 万元, 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科技创新基金实行市财政局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 负责科技创新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 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㈡统一受理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查;

  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科技创新基金的评审、 论证、 验收工作;

  ㈣提出年度支持项目 及经费安排建议;

  ㈤负责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包括科技创新项目的合同签订、 项目监理、 统计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被确定为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由市科技局、 财政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分年度拨款计划, 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市财政局直接将项目经费支付至项目承担单 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 合理、 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 加强资金管理和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 弄虚作假、 挪用或挤占科技创新基金的, 由市财政局、 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并追回拨款、 终止项目实施、 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并按照国务院令(2005) 42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科技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经旗县区科技局、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在每年的 3 至 10 月 间,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㈡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与项目有关的附件材料( 如技术报告、 专利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环保证明和成果鉴定证书等);

  ㈣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第五章 项目监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 12 月底前应当向市科技局、 财 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监理信息调查表。 项目完成后, 由项目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向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 由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项目验收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 6 个月内完成。 对完不成项目规定任务的单位, 二年内不得作为创新基金及其它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 进度、 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 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已签合同项目经市科技局、 财政局批准撤销或者中止,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财政专户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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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农村经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授予北京市星火奖。
符合前款范围,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立星火科技奖、星火科技管理奖和星火人才培训奖。
第五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性项目,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所开发的产品、装备能够填补本市或国内空白,其产品已批量生产,有较完整的工艺技术文件、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二、农、林、牧、渔等的综合配套技术,经较大面积和规模生产试验,证明可行,能够提供成熟的经验,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星火计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评价、预测、规划、政策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经实践检验确实可行。
二、在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
三、认真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论证、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四、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振兴地方经济所适用的先进技术、专门知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为培训内容。
二、多层次、多形式培训,教材系统,具有示范性。
三、培训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制度、有考核、有师资力量。
四、学员结业经过严格考核,结业合格率达90%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北京市星火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九条 星火科技奖、星火科技管理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根据技术水平、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星火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办理。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星火奖的审批程序:
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央所属单位在本区、县实施的项目和本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市属科研院校负责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星火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或者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推广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星火奖。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从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四条 申报星火奖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 9 9 1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12月1 日批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12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矿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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