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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7:32:04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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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1】1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政府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试点组织工作。
(一)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试点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建立责任制,由专人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按照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力度,确保实现年度车辆推广目标。
(三)建立健全示范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四)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鼓励政策。在落实好中央试点政策的同时,要积极研究针对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除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限制措施,并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扶持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五)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个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在其住宅小区停车位或工作场所停车位配套建设充电桩,该类充电桩与新能源车辆的配比不得低于1:1;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此外,在政府机关和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适当设置专用停车位并配套充电桩;同时,城市要调配资源建设少而精且覆盖示范运行区域的快速充电网络。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汽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要严格执行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最新颁布标准及时调整。
(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1年年底前各试点城市要主动清理已有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涉及外地产品在招投标、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等环节的歧视性政策要予以废止。试点城市要公开发布示范运行产品需求信息,采用招标方式,促进生产企业发挥技术、质量、价格、服务优势,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要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各类企事业和社会中介服务等多方面力量组成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联盟开展工作。
(八)加强示范运行的监控和评价。对示范运行车辆、动力电池和配套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规范数据档案管理,定期进行技术状态和运行效果评估。
(九)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对车辆生产企业或用户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延误。积极落实地方财政相关配套资金,优化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充电设施和使用等环境建设。
(十)按时上报四部委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在月末结束5日内上报上个月示范运行相关数据;在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试点工作进展及问题建议;年度结束15日内上报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二、对示范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要抓住试点有利时机,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增强上下游配套能力,完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份额,尽快降低生产成本,加快产业化和市场化。
(一)整车企业要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的要求,组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申报和生产。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信息,如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一次充电续驶里程、混合动力汽车的节油率、动力电池的充电方式、时间、寿命等,以及上述产品的保修、保换条款,确保用户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三)整车企业要保证上市销售产品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等与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产品状态相一致。
(四)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合理布局服务网络,信守产品保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五)整车或电池租赁企业要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制定相关的回收服务承诺,建立相应的处理能力。
(六)整车及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示范运行产品技术跟踪体系,建立产品运行数据库,掌握产品技术状态,及时做好技术改进工作。企业要加强产品标准的研究制定,要加强相关试验、研究能力建设。
三、试点工作的评估与考核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已进入新阶段,切实规范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示范的水平和质量,是今后试点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动态评估管理。定期对试点城市工作成效、年度计划执行、鼓励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市场开放、示范跟踪评价、科技创新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年度末,对各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对未能通过年终考评的试点城市,或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试点城市资格。
(二)加强对示范产品和企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定期进行市场销售量核查,对一年内未销售的产品,取消该目录。要对目录产品在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抽样测试,凡产品配置、技术状态与目录严重不符的,取消该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如清退目录产品达到50%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参与试点的资格。
(三)成立试点工作咨询督导专家组,负责对各试点城市示范推广工作进行咨询和检查督导。由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四部委和咨询督导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
(四)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四部委将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督查和服务。加强试点城市经验交流,组织试点城市与企业间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

附件:试点城市年度评估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111/W020111110518217342526.doc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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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省政府规章共17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已被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以前已被新法明令废止的11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废止(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1: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1 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80.4.3
2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1981.10.23
3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982.11.12
4 陕西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1983.3.5
5 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 1986.10.27
6 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1986.12.3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 1987.7.24
8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1987.12.30
9 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8.3.18
10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88.5.14
11 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 1988.11.18
12 陕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实施办法 1989.1.13
13 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1989.1.17
14 陕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 1989.3.2
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9.3.9
16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989.12.20
17 陕西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程 1990.4.14
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吸引台湾同胞投资的暂行规定 1990.6.22
19 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 1990.9.13
20 关于陕西省宗教团体和寺院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批准权限的意见 1990.12.28
21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1991.3.18
22 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 1991.5.28
23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1991.6.22
24 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1.11.3
25 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2.7.20
26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1993.7.1
27 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1994.4.10
28 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1994.5.3
29 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1994.11.22
30 陕西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 1994.11.30
31 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 1996.3.26
32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1996.5.3
33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1996.11.14
34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1997.6.7
35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9.3.26
36 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 2000.11.5
37 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2003.7.12


  
  

  附件2: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1 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7.2.11
2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1988.4.6
3 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994.12.29
4 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5.6.8
5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1995.12.26
6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6.6.1
7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1996.6.5
8 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98.9.6
9 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2001.3.12
10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2002.3.25
11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2.11.16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11]21号


  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和有效性试验工作,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委托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1.1本指南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基本原则、试验方案、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适用于为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以及已经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再评价而进行的畜禽靶动物体内有效性评价试验。
1.3 畜禽饲料产品的靶动物体内有效性评价试验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
2 基本原则
2.1应根据我国的养殖业生产实际开展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2.2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应对受试物所适用的每一种靶动物分别进行评价,本指南4.2.2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3 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应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试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适宜的试验场所、使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并且由试验机构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用于产品申报的,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另行规定。
2.4试验动物应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遗传背景;饲养环境不应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受试物和试验日粮不得受到污染。
2.5在符合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可与靶动物耐受性试验合并进行。
2.6试验应证明受试物最低推荐用量的有效性,一般通过设定负对照和选择敏感靶指标进行。必要时设正对照。
2.7当有效性评价试验的目的是证明受试物能为靶动物提供营养素时,应设置一个该营养素水平低于动物需求、但又不至严重缺乏的对照日粮。
2.8 应采用梯度剂量设计,为推荐用量或用量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
有效性评价试验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3个;但作为产品申报的,奶牛试验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4个,其他动物不得少于5个。
2.9 由于试验条件和受试物特性的限制,可以进行多个有效性评价试验以证明受试物的有效性。当试验次数超过3次时,建议采用整合分析法(meta-analysis)进行数据统计,但每次试验应采用相似的设计,以保证试验数据的可比性。
3 试验方案
试验开始前,应根据受试物和靶动物的特点,对试验进行系统设计,形成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方法、仪器设备、详细的动物品种和类别、动物数量、饲养和饲喂条件等,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3.1试验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生理阶段和一般健康状况;
3.2试验条件: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饲养条件、饲喂方式;预饲期的条件要求;
3.3试验分组:试验组和对照组数量、每组重复数和每个重复的动物数(必须满足统计学要求)、统计方法;
3.4试验日粮:描述日粮的加工方法、日粮组成及相关的营养成分含量(实测值)和能量水平;注意根据受试物特点和使用方法配制日粮,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我国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各试验处理组试验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艺等)应一致;
3.5受试物的测定:受试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成分含量的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测试机构,受试物有效成分在试验日粮中的含量;
3.6观测项目和时间:检测和观察项目名称、实施和持续的确切时间;
3.7疾病治疗和预防措施:不应干扰受试物的作用模式并逐一记录;
3.8突发状况处理:动物个体和各试验组发生的所有非预期的突发状况,都应记录其发生的时间和范围。
4、试验方法
4.1受试物
4.1.1对于申请产品审定或登记的受试物,应与拟上市(或拟进口)的产品完全一致。产品应由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试车间或生产线生产,同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
4.1.2试验机构应将受试物样品送国家或农业部认可的质检机构对其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实际测定。
4.2 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基本类型
受试物的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一般分为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和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消化率或氮、磷减排等指征明确的指标可通过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进行测定,生长性能、饲料转化效率、产奶量、产蛋性能、胴体组成和繁殖性能等一般性指标必须通过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进行测定。
4.2.1 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
4.2.1.1生物有效性、生物等效性、消化和平衡试验均属于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必要时,也可进行其他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应遵循公认的方法进行。
4.2.1.2 生物有效性是指活性物质或代谢产物被吸收、转运到靶细胞或靶组织并表现出的典型功能或效应。生物有效性应通过可观察或可测量的生物、化学或功能性特异指标进行评价。
4.2.1.3 生物等效性试验用于评价可能在靶动物体内具有相同生物学作用的两种受试物。如果两种受试物所有相关效果均相同,则可认为具有生物等效性。
4.2.1.4 消化试验可用于评价受试物对靶动物体内某种营养素消化率(如表观消化率、真消化率、回肠消化率)的影响。
4.2.1.5 平衡试验还可获得营养素在靶动物体内沉积和排出数量等额外数据。
4.2.2 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
4.2.2.1 应针对受试物适用的靶动物,按照规定的试验期、试验重复数和动物数量的要求开展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具体要求见附录A。试验分组应遵循随机和局部控制的原则。
4.2.2.2 附录A中没有列出的其他动物品种,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应参照生理和生产阶段相似物种的要求进行。
4.2.2.3 如果受试物仅适用于动物的特定生长阶段并且短于附录A中规定的试验期,试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少于28天,而且应考察相关的特异性指标。
4.2.2.4 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必测指标包括:试验开始和结束体重、饲料采食量、死亡率和发病率。
其他指标根据动物品种和受试物的特殊功效确定。如果需要测定产奶或产蛋性能,则应分别提供有关奶成分和蛋品质的数据。
4.2.2.5 在评价受试物对养殖产品质量的影响时,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也可用来采集相关样品。
4.3观察与检测
4.3.1应根据受试物的作用特点和用途,增加相应的特异性观测指标和敏感性功能指标。
4.3.2应按照国家标准、国际认可方法或经确证的文献报道方法确定检测方法。如果采用文献报道方法或新建方法,应提供方法确证的数据资料,说明其合理性。
4.4 数据记录
4.4.1在试验实施过程中,试验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均应逐一记录。数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4.2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4.5 统计分析
4.5.1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4.5.2统计显著性差异水平至少应达到P<0.05。
5试验报告
5.1试验报告应提供试验获取的所有数据,包括所有试验动物和试验重复。统计分析中未采用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也应报告,并说明在各组别中的分布情况。
5.2每个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必须单独形成最终报告。每个试验最终报告中应包含试验概述(见附录B)和报告正文。
5.3试验报告正文至少应包括:
A、试验名称;
B、摘要;
C、试验目的;
D、受试物;
E、试验时间和地点;
F、试验材料和方法;
G、结果与讨论;
H、结论;
I、原始数据及相关的图表和照片;统计分析中未采用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应具体说明;
J、参考文献;
K、试验机构和操作人员,包括试验机构的名称,试验操作人员、试验负责人和报告签发人的签名,报告签发时间,加盖签发机构的单位公章或专门的分析测试章;委托检测的数据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4 应对试验报告每页进行编码,格式为“第 页,共 页”, 并加盖试验机构骑缝章,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6 资料存档
最终报告、原始记录、图表和照片、试验方案、受试物样品及其检测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为产品申报的,保存时间至少为10年。






附录A:试验期和动物数量
表1. 猪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
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哺乳仔猪 出生 21~42 6~11 14天 每个处理6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6头,性别比例相同
断奶仔猪 21~42日龄 120 35 28天
哺乳和
断奶仔猪 出生 120 35 42天
生长
育肥猪 ≤35 kg 120~250(或根据当地习惯) 80~150 (或根据当地习惯直到屠宰体重) 70天
繁殖母猪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每个处理20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头
泌乳母猪 分娩前两周至断奶
注:
* 试验阶段:指试验用动物所处的生长阶段,最短试验期应处于所对应的试验阶段。
表2. 家禽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肉仔鸡 出壳 35天 1.6~2.4 35天 每个处理6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5只,性别比例相同
蛋用雏鸡 出壳 16(20)周龄 112天*
产蛋鸡 16~21周龄 13(18)月龄 168天
肉鸭 出壳 35天 35天
产蛋鸭 25周龄 50周龄 168天
育肥用火鸡 出壳 母:4(20)周龄
公:16(24)周龄 母:7~10
公:12~20 84天
种用火鸡 开始产蛋(30周龄) 60周龄 6个月
后备
种用火鸡 出壳 30周龄 母:15
公:30 全程**
注:
* 仅当肉仔鸡的有效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 仅当育肥用火鸡的有效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表3. 牛(包括水牛)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犊牛 出生或者60~80 kg 4月龄 145 56天 每个处理15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头,性别比例相同
生产小牛肉的肉用犊牛 出生 6月龄 180(250)或直到屠宰体重 84天
育肥牛 瘤胃发育完全(至少完全断奶) 10~36月龄 350~700 126天
泌乳奶牛 84天*
繁殖母牛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注:
* 需报告整个泌乳期情况
**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表4. 绵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56天 每个处理15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只,性别比例相同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或直到屠宰体重 56天
泌乳
奶绵羊 49天*
繁殖绵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育肥绵羊 6月龄 42天
注:
* 需报告整个泌乳期情况
**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表5. 山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56天 每个处理15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只,性别比例相同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或直到屠宰体重 56天
泌乳
奶山羊 84天*
繁殖山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育肥山羊 6月龄 42天
注:
* 需报告整个泌乳期情况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表6. 家兔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哺乳和断奶兔 出生后一周 56天 每个处理6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4只,性别比例相同
育肥兔 断奶后 8~11周 42天
繁殖母兔 从受精开始 受精至断奶,至少为两个繁殖周期*
泌乳母兔 第一次受精 分娩前2周至断奶
注:
*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附录B:试验概述表
试验编号: 第1页,共 页


物 受试物通用名称: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标示值: 有效成分实测值:
产品类别: 外观性状: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样品数量及包装规格: 保质期:
收(抽)样日期: 送(抽)样人:
抽样地点:(适用时) 抽样基数:(适用时)
试验
动物 试验动物品种:
性别: 生理阶段:
起始日龄: 起始体重:
健康状况:
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 饲喂方式:
饲养条件:
时间

场所 试验起始时间: 试验持续时间:
试验场所:
设计

分组 分组设计方法:
试验组数量(含对照组): 每组重复数:
每个重复动物数: 试验动物总数:
日粮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日粮中有效成分含量
试验组1
试验组2
试验组3
……
对照物质名称:
(适用时)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添加量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含量

试验
日粮 日粮组成(营养素和能值)
计算值 实测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日粮形态 粉料□ 颗粒□ 膨化□ 其他
检测项目

实施时间
治疗和预防措施
(原因、时间、种类、持续时间等)
数据统计
分析方法
突发状况的处理、不良后果发生的时间及发生范围:
结论
原始
记录
保管
备注

试验人员:



项目负责人:



报告签发人及签发时间:





附件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的基本原则、试验方案、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适用于为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以及已经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再评价而进行的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
1.3 畜禽饲料产品的靶动物体内耐受性评价试验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
2基本原则
2.1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的目的是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为“受试物”)对靶动物的短期毒性提供有限评价;当受试物使用剂量超出推荐用量时,也可用来确立受试物的安全范围。
2.2应根据中国的养殖业生产实际开展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2.3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应对受试物所适用的每一种靶动物分别进行评价, 本指南4.3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4 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应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试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适宜的试验场所、使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并且由试验机构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用于产品申报的,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另行规定。
2.5试验动物应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遗传背景;饲养环境不应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受试物和试验日粮不得受到污染。
2.6在符合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可与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合并进行。
2.7 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应充分考虑实验动物毒理学研究的结果。
3 试验方案
试验开始前,应根据受试物和靶动物的特点,对试验进行系统设计,形成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方法、仪器设备、详细的动物品种和类别、动物数量、饲养和饲喂条件等,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3.1试验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生理阶段和一般健康状况;
3.2试验条件: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饲养条件、饲喂方式;预饲期的条件要求;
3.3试验分组:试验组和对照组数量、每组重复数和每个重复的动物数(必须满足统计学要求)、统计方法;
3.4试验日粮:描述日粮的加工方法、日粮组成及相关的营养成分含量(实测值)和能量水平;注意根据受试物特点和使用方法配制日粮,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我国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各试验处理组试验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艺等)应一致;
3.5受试物的测定:受试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成分含量的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测试机构,受试物有效成分在试验日粮中的含量;
3.6观测项目和时间:检测和观察项目名称、实施和持续的确切时间;
3.7疾病治疗和预防措施:不应干扰受试物的作用模式并逐一记录;
3.8突发状况处理:动物个体和各试验组发生的所有非预期的突发状况,都应记录其发生的时间和范围。
4.试验方法
4.1受试物
4.1.1对于申请产品审定或登记的受试物,应与拟生产(或拟进口)的产品完全一致。产品应由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试车间或生产线生产,同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
4.1.2试验机构应将受试物样品送国家或农业部认可的质检机构对其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实际测定。
4.2剂量与分组
4.2.1试验分组: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至少要包括三个组,即对照组、有效剂量组、多倍剂量组。
4.2.2试验剂量
对照组通常不应含有受试物,但是,对于某些动物机体的必需营养素(如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可以添加,但添加量应维持在最低必需水平。
一般情况下,有效剂量组应该选用最高限量。如果没有最高限量,应选用最高推荐剂量。如果没有最高推荐量,应根据受试物的自身特性,选择最低推荐剂量的2-5倍作为有效剂量。
多倍剂量组一般选用上述有效剂量的10倍。
如果受试物的耐受剂量低于有效剂量的10倍,耐受性评价试验应能通过尸检、组织病理学以及其他适宜的试验方法提出反映受试物毒性的特异性指标,并计算出受试物的安全系数。
4.2.3试验重复数:各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试验重复数(或动物数)必须满足数据统计分析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每组重复数不能少于6个,其中猪、羊、牛等家畜1个动物即可为1个重复,而小动物(如家禽、兔等)则要求每个重复的动物数不能少于10只。性别比例应相同。
4.3试验期
4.3.1猪:哺乳仔猪的试验应在出生14天之后至断奶前进行,生长育肥猪试验开始体重应不大于35 kg。如果哺乳仔猪和断奶仔猪均需要进行耐受性评价试验,采用一个组合试验即可,试验期为断奶前14天到断奶后28天。如果已进行了断奶仔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则不必再进行生长育肥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
4.3.2家禽:肉仔鸡、蛋用雏鸡和育肥用火鸡的试验一般选用1日龄雏禽。肉仔鸡获得的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可以外推至蛋用和种用雏鸡,肉用火鸡的数据也可外推至蛋用和种用火鸡。产蛋家禽的试验一般选择在前1/3产蛋期进行。
4.3.3牛:生产小牛肉的肉用犊牛的试验应选用体重不超过70 kg的犊牛。如果犊牛和育肥牛均需要进行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开展一个组合试验即可,每个阶段各28天。
4.3.4家兔:如果哺乳期和断奶期的家兔都需进行耐受性评价试验,试验应自仔兔出生后1周开始,试验时间不少于49天,并且母兔应与仔兔一同饲养直至断奶。
4.3.5其他
4.3.5.1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需要的最短试验期取决于适用动物的种类和生长阶段,具体要求见附录A。对于附录A中未列出的动物,生长期动物的试验期至少为28天,成年动物至少为42天。
4.3.5.2如果受试物仅适用于动物的特定生长阶段并且短于附录A中规定的试验期,试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少于28天,而且应考察相关的特异性指标(如:若在妊娠母猪上使用,应考察产活仔数;若在泌乳母猪上使用,则应考察断奶仔猪的体重和断奶成活率等)。
4.4观察与检测
4.4.1临床观察
试验期内应每天观察试验动物临床表现、采食和饮水情况、生长情况以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产量和特性。也应详细观察和记录不良反应。对试验中出现的不明原因的死亡应进行尸检,如果可能,最好进行组织学分析。
4.4.2血液学检测
试验开始和试验结束(必要时增加试验中期)时每组随机抽检一定数量的动物,性别比例适当,分别采集血样进行血液常规、生化指标及其他与受试物相关的各种生理参数的检测。
血液常规指标主要包括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HGB)、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计数(PLT)等指标;生化指标主要指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总蛋白(TPRO)、白蛋白(ALB)、尿素氮(UN)、肌酐(CRE)、血糖(GLU)、总胆红素(TBILI)等指标。
4.4.3组织病理学检查
4.4.3.1尸体解剖学检查:试验结束时,各组屠宰一定数量的试验动物(性别比例适当),进行系统尸体解剖学检查,为进一步的组织学检查提供依据。
4.4.3.2脏器系数测定:试验结束时,各组随机屠宰一定数量动物(性别比例适当),剖检取心、肝、脾、肺、肾等脏器称重,并计算各器官与体重的比值。
4.4.3.3组织病理学检查:试验结束时,对多倍剂量组及尸检异常动物的主要器官进行系统的组织病理学检查,详细检查的器官和组织包括:心、肝、脾、肺、肾、胸腺、胰腺、胃、十二指肠、回肠、直肠、淋巴结、骨髓等组织。
4.4.4其他特异性观测指标
根据受试物的作用特点和用途,增加相应的特异性观测指标和敏感性功能指标。
4.5数据记录
4.5.1在试验实施过程中,试验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均应逐一记录。数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5.2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4.6统计分析
4.6.1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4.6.2统计显著性差异水平至少应达到P<0.05。
5试验报告
5.1试验报告应提供试验获取的所有数据,包括所有试验动物和试验重复。未纳入统计分析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也应报告,并说明在各组别中的分布情况。
5.2每个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必须单独形成最终报告。每个试验最终报告中应包含试验概述(见附录B)和报告正文。
5.3试验报告正文至少应包括:
A、试验名称;
B、摘要;
C、试验目的;
D、受试物;
E、试验时间和地点;
F、试验材料和方法;
G、结果与讨论;
H、结论;
I、原始数据及相关的图表和照片;未纳入统计分析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应具体说明;
J、参考文献;
K、试验机构和操作人员,包括试验机构的名称,试验操作人员、试验负责人和报告签发人的签名,报告签发时间,加盖签发机构的单位公章或专门的分析测试章;委托检测的数据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4 应对试验报告每页进行编码,格式为“第 页,共 页”, 并加盖骑缝章,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6资料存档
最终报告、原始记录、图表和照片、试验方案、受试物样品及其检测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为产品申报的,保存时间至少为10年。

附录A:试验期
表1. 猪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哺乳仔猪 14日龄 21~42 6~11 14天
断奶仔猪 21~42日龄 120 35 28天
哺乳和
断奶仔猪 14日龄 120 35 42天
生长
育肥猪 ≤35 kg 120~250(或根据当地习惯) 80~150 (或根据当地习惯) 42天**
繁殖母猪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泌乳母猪 分娩前两周至断奶
注:
* 试验阶段:指试验用动物所处的生长阶段,最短试验期应处于所对应的试验阶段
**如果已有断奶仔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则不必再进行生长育肥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
表2. 家禽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肉仔鸡 出壳 35天 1.6~2.4 35天
蛋用雏鸡 出壳 16(20)周龄 35天*
产蛋鸡 16~21周龄 13(18)月龄 56天**
育肥用火鸡 出壳 母:14(20)周龄
公:16(24)周龄 母:7~10
公:12~20 42天
种用火鸡 开始产蛋(30周龄) 60周龄 56天
后备种用火鸡 出壳 30周龄 母:15
公:30 42天***
注:
* 仅当肉仔鸡的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最好在开产后的前1/3产蛋期进行
***仅当育肥用火鸡的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表3. 牛(包括水牛)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犊牛 出生或60-80 kg 4月龄 145 42天
生产小牛肉的肉用犊牛 <70 kg 6月龄 180(250) 28天
育肥牛 瘤胃发育完全(至少完全断奶) 10~36月龄 350~700 42天
泌乳奶牛 56天
繁殖母牛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表4. 绵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28天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 28天
泌乳奶绵羊 42天
繁殖绵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表5. 山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28天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 28天
泌乳奶山羊 42天
繁殖山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表6. 家兔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开始 结束日龄
哺乳和断奶兔 出生后一周 49天
育肥兔 断奶后 8~11周 28天
繁殖母兔 从受精开始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泌乳母兔 第一次受精 分娩前两周至断奶

附录B:试验概述表
试验编号: 第1页,共 页


物 受试物通用名称: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标示值: 有效成分实测值:
产品类别: 外观性状: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样品数量及包装规格: 保质期:
收(抽)样日期: 送(抽)样人:
抽样地点:(适用时) 抽样基数:(适用时)
试验
动物 试验动物品种:
性别: 生理阶段:
起始日龄: 起始体重:
健康状况:
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 饲喂方式:
饲养条件:
时间

场所 试验起始时间: 试验持续时间:
试验场所:
设计

分组 分组设计方法:
试验组数量(含对照组): 每组重复数:
每个重复动物数: 试验动物总数:
日粮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日粮中有效成分含量
试验组1
试验组2
试验组3
……
对照物质名称:
(适用时)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添加量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含量

试验
日粮 日粮组成(营养素和能值)
计算值 实测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日粮形态 粉料□ 颗粒□ 膨化□ 其他
检测项目

实施时间
治疗和预防措施
(原因、时间、种类、持续时间等)
数据统计
分析方法
突发状况的处理、不良后果发生的时间及发生范围:
结论
原始
记录
保管
备注

试验人员:



项目负责人:



报告签发人及签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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