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4:02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1989年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由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省设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其职责是:负责全省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农技推广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农技推广计划;培训地、市、县农技人员;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
第四条 地、市设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管理、指导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条 县(市)设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粮油作物、经济作物、植保、土肥站,农业技术推广所(农科所)和培训学校(班)等组成。其职责是:编制、实施本地农技推广计划;开展技术推广项目的试验和示范;培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承
包和有偿服务等。
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扶持乡、镇农技服务站。区农技站的人、财、物由县农技推广中心管理。不设区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自然经济区设置片站,具体由各县自定。
第六条 乡、镇和有条件的村可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站,进行各项农业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宣传和推广,扶持科技示范户,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
未建立农技服务站的村应有农民技术员,负责指导农业技术的应用。
第七条 个人或个人合伙可以举办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适合当地需要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应有计划地推广。推广重大科技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同意。
第九条 农技推广机构可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开展良种、苗木、微肥、激素、药械、农机具等的有偿服务。
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县以下,不含县)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或基层供销合作社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者倒买倒卖。有些农药小品种,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的农技推广机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技推广事业。有偿服务的收入暂不抵减事业费。
第十一条 鼓励农技人员进行技术承包或兼职。由农技推广机构组织的技术承包,其承包收入百分之四十归所在单位,百分之六十归承包人员。业余搞承包的,收入全部归承包人。农技人员停薪留职搞承包的,应向原单位交纳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五作为社会公益金,其余归承包人。
第十二条 在县城以下(不含县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或高等和中等农业院校毕业尚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积极工作,完成任务的,其工资按照技术级差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五年以后,转为固定级别,并从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动一级。正常升
级不受影响。自愿到农村工作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从到达工作地点之日起,与当地农业科技人员一样享受工资浮动、生活补贴,劳动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执行,工资、户口、粮油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农民技术员可按规定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民技术员,可聘任为合同制技术干部,享受国家技术干部待遇。
第十四条 在科技攻关、试验示范、推广新成果新技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干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应予重奖,并可晋级晋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农牧渔业厅负责解释。




1989年1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十堰市省定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推动新型墙
体材料在建筑业中的广泛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城区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立项审批手续完备,并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出示完备的批
准文件,交付文件的复印件,并交纳使用新型墙材专项费用,签订使用新型墙材协议。
  第四条:凡使用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的或省定点新型墙材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第五条: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达到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要求的,按《湖
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返退办法》返退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凭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
定证明、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单等文件向市墙革办办理推广应用新型墙材认定手续,凡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达到使用比例要求的建筑工程(框架结构达到100%、砖混结构达到80% )按下列
标准领取奖励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设计单位每平方米0.4元。
  (二)施工单位每平方米0.3元。
  (三)建设单位每平方米0.3元。
  (四)其他在墙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奖励0.2元。
  第七条:建设工程中凡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必须向市墙革办足额交纳墙革“专项
用费”,建设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建筑工程中已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没有达到使
用比例要求的,其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领取奖励金。凡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
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37号规定处罚。
  第八条:省定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市墙革办每个年度定期发布。
  第九条:本办法由十堰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部直属设计院:
为了推广限额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指导,部组织制定了《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各有关设计单位应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快开展基础性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
能否有效地开展限额设计,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的支持是关键。因此,要求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积极主动地组织推行限额设计,支持设计部门的工作,促使限额设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电力部电建〔1995〕420号文和电建〔1995〕791号文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措施中关于“要实行限额设计”、“积极推广限额设计”的要求,做到在设计阶段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0.2 限额设计的控制对象是影响工程设计静态投资(或基础价)的项目。
1.0.3 限额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管理)两个阶段进行。
1.0.4 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限额设计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而得出的。
1.0.5 为了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各设计阶段的内容深度应达到现行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贯彻我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有关文件的规定。
1.0.6 限额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各项规定和标准等。
1.0.7 本办法适用于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其他发电工程和22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2.0.1 初步设计阶段〔利用外资工程可分初步设计(预设计)阶段和初步设计(最终版)阶段〕,应按照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基本划分一般为专业和单位工程,并应做到与投资估算中的表二相一致。其中的基本预备费与其他费用不进行分解;外委项目由总体设计院进行归口协调。
2.0.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一般应采用限额设计任务书(见附表)的形式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由设总组织技经人员编写并由技经负责人签署,设总签发后执行。
2.0.3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研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材质标准为依据;在可研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参考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建成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工程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体积、面积、长度(高度)和三材总量等,安装工程的各类管道重量(含管件、阀门、支吊架)、炉墙砌筑、全厂保温和油漆数量、各类电缆长度、桥架重量、封闭母线长度和重量等。
2.0.4 对由于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设计方案(包括总体规划、煤、灰、水、路、码头、地基处理、大件运输等建厂条件,主机及主要辅机选型,电气主结线,控制方式等)与可研阶段的工程设想方案相比较发生重大变化所增加的投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概算静态投资不大于同年度估算投资的110%的前提下,经过方案优化,报总工程师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概算。
2.0.5 在初步设计阶段,如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能降低运行成本又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而使工程投资有所增加,或因可研阶段深度不够,造成初步设计阶段修改方案而增加投资,应在经济技术综合评价并通过必要审查是可行的前提下,由设总安排技经人员在投资分解时解决。
2.0.6 在初步设计阶段,厂区(特别是厂前区)占地面积、附属生产建筑面积、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和修配及试验设备配置等,应严格执行部有关标准定额,按可研阶段审定的面积和范围设计,不得超标。
2.0.7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各专业设计人员应强化控制工程造价意识,在拟定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和选择设备材料过程中,应先掌握同类工程的参考造价和工程量,严格按限额设计所分解的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量进行设计,并以单位工程为考核单元,事先做好专业内部平衡调整,提出节约投资的措施,力求将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范围之内。
2.0.8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技经人员应严格掌握并使用好基本预备费和其他费用,当好设总或项目法人的参谋。
3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3.0.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书进行现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项目划分应在与概算书表三相一致的前提下,由设计和技经人员协商并经设总审定。条件具备时,主要项目也可按施工图分册进行投资分解与工程量控制。
3.0.2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应在专业设计总图设计阶段下达任务书,任务书的填写、审签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相同。
3.0.3 在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时,尚应附上审定的概算书、工程量和设备的单价表等(包括上阶段提供的工程量、设计标准、材料规格、设备型号、工艺系统构成、方案组合等综合结果),供设计人员在限额设计中参考使用。
3.0.4 为便于设计人员掌握投资情况并及时实施控制,在进行单位工程投资分解时,仅分解到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由技经人员事先扣减,不纳入限额设计任务书。
3.0.5 在投资分解时不对初设概算的基本预备费进行分解;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间的年份差异影响,在投资分解时不予考虑,均以初设时的价格水平为准。
3.0.6 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控制上,控制工程量采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控制工程量一经审定,即做为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3.0.7 施工图卷册设计完成时,其主设人和分册负责人应报出各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实际发生数,如因设计原因造成某一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量超过控制数±5%以上时,则由技经人员协助设总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限额设计成果应做为设计成品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0.8 在施工图限额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初设方案进行设计,如发生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新增加的费用经设总同意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从基本预备费内列支;凡涉及到技术政策标准的更改或原审批方案的重大变化,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应另行单独计列,但其静态投资不应因重大设计变更而突破审定的控制范围。
3.0.9 限额设计应贯穿于设计工作全过程。在工程施工阶段,技经工代应参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到严格把关。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额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并应以限额设计范围内工程发生的总投资数不超过限额设计的总投资限额为原则。

4 限额设计责任制
4.1 院长、总工和总经的职责
4.4.1 开展限额设计的单位,应制定限额设计责任制。主管这项工作的院长、总工和总经对限额设计全面负责,对重大方案及时积极地组织研究和报批,并定期指导检查限额设计的执行。
4.2 工程设总(项目经理)的职责
4.2.1 负责组织设计和技经人员按照上阶段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使工程总投资控制在许可的变化范围内;督促检查设计专业提交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力求准确,不重、不漏、不扩大。
4.2.2 在设计初期,认真编写设计计划,及时解决设计审查遗留的问题,提出节约投资的指导性措施,并坚持事先指导;掌握重大设计变更及方案论证,报请院长、总工批准,并及时调整各专业的限额设计控制数。
4.2.3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政策文件、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认真控制主要工程量;签发限额设计任务书和变更通知单;在中间检查验收时,掌握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对超过控制额的设计进行评估并组织研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调整。
4.2.4 负责整理和编写报请院领导审定的各专业限额设计的奖惩材料。
4.2.5 掌握外委工程概算,切实做好总体设计单位的归口协调工作,对严重超限设计的情况及时向原设计审批单位和项目法人报告。
4.3 设计主工(专工)的职责
4.3.1 根据限额设计任务书,事先提出对本专业控制投资的指导意见,并在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
4.3.2 签署提供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做到准确、不重、不漏,同时也要防止宽打窄用。
4.3.3 对照限额设计要求,进行中间检查和验收图纸。发现超限额时,分析原因并指导本专业设计人员做好其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平衡协调与修改工作,力求将本专业投资控制在限额范围内。
4.3.4 本专业的工程量或标准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设总及主管院长和总工报告。
4.4 技经主工(专工)的职责
4.4.1 指导并解决投资分解及工程量控制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投资分解使之合理并符合实际。
4.4.2 签署限额设计任务书并按时交付设总。
4.4.3 对设计专业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协助设总做好各专业的投资控制及平衡,以保证限额设计的质量。
4.4.4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并签署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4.5 专业科长、主设人、设计人员职责
4.5.1 强化经济观念,适应限额设计的要求,积累和掌握必要的技经资料,发挥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4.5.2 按审定的设计原则、标准和限额设计任务书,做好方案优化和经济比较,力求节约,降低造价。
4.5.3 认真贯彻专业主工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本专业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投资和工程量的平衡与调整,并及时汇报。
4.5.4 及时向技经专业提供专业资料。
4.6 技经科长、主设人和设计人员的职责
4.6.1 负责对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具体分析,扣除其中不参与限额设计的部分。认真编写好限额设计任务书。
4.6.2 在限额设计中经常保持与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联系协作,及时反映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如发现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投资变化与控制数相差为±5%时,则协助设总做好平衡协调工作。
4.6.3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编写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5 限额设计奖惩办法
5.0.1 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在与设计单位签定设计合同时应将限额设计的要求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写入委托合同。凡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适当扣减其设计费,反之,对限额设计搞得好,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确有成效的,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适当奖励。
5.0.2 初步设计概算(按上阶段估算的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估算的1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并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勾设计奖惩办法》对设计院进行处罚,包括重新核定设计单位的资质。以审定估算(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4%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3 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按与概算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的概算。按审定概算静态价(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2%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4 承担限额设计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内部的限额设计考核和奖惩办法。对重视限额设计并取得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成效的处室及成绩显著的个人,应予以奖励;对不重视限额设计、不采取节约投资措施,造成某一专业设计超过投资限额的处室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6 附 则
6.0.1 本办法授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6.0.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超施行。

附表:限额设计任务书
----------------------------------------------------------------------------
| 工程名称 | |
|------------|----------------------------------------------------------|
| 设计阶段 | |通知书编号| | 年 月 日|
|------------|------------|----------|------------|------------------|
| 主送部门 | | 会办单位| |发出单位| |
|------------------------------------------------------------------------|
| 单位工程或分册名称 | |
|------------------------------------------------------------------------|
| 投资限额(元) | |
|------------------|----------------------------------------------------|
| 控制工程量 | |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及份数 | | 设 总 | | 主 工 | |
|--------------|----------|----------|----------|----------|--------|
| 科 长 | | 主设人 | | 填写人 | |
|------------------------------------------------------------------------|
| |
|------------------------------------------------------------------------|
| 回 | 通知书编号 |接受人签字| 接受日期| 备 注 |
| |------------------|----------|----------|--------------------|
| 执 | | | | |
----------------------------------------------------------------------------
注:此表格供参考。各实行限额设计的单位可酌情调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