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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48:34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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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信线路设备的安全,确保通信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邮电、军事、公安、铁路、交通、石油、电力、长航、民航、核工业、航天工业、广播电视、气象和其它部门的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一)架空线路类: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隔电子、终端房交接箱、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类:地下或水底电缆、光缆、管道、入孔,标石、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区间通话柱、站场扩音柱、信号机、公用电话亭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设备类:无人值守微波站、无线通信中继站、微波无源中继站及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生通信地面站天线、天线馈线杆、导线,波导、通信导航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工作的领导,交通战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通信线路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护线联防,及时拆除停止使用的通信线路设备,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备案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备的义务,发现破坏通信线路设备、危及通信安全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必须包括通信线路设备建设规划。
第七条 新设置杆路和埋设电缆须事先征得当地县级政府同意,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所需土地无偿使用。
通信线路设备建设施工中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需铲除、砍伐或损坏时,应事先同所有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八条 通信线路设备建设应避免影响现有建筑设施。确需影响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损坏建筑设施按原标准修复或负担修复费用。
第九条 在公路、铁路两侧留用地和航道、码头建设通信线路设备,应事先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在林区建设通信线路设备,应事先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协商。
第十条 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
第十一条 不准在通信线路设备上攀登、拴牲口和搭挂电力线、电灯线、广播线,不准向通信线路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从事其它危害通信线路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内通信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通信线路两侧各两米范围内,不准种植高大树竹。种植的低矮树竹、花果、行道树与通信线路的空间距离应不少于两米。不足以上规定距离、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枝丫,树竹所有者、管理部门应及时剪修,或由通信部门无偿剪
修。
第十三条 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两米范围内不准建房。三米范围内和电杆周围不准挖沙、取土、开沟、掘井、葬坟及设置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架空线路两侧各两米范围内不准建房。五米范围内不准设砖瓦窑、石灰窑等腐蚀线路设备的建筑。
第十四条 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光缆及其标志牌的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或进行其它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
第十五条 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范围内爆破取石、开荒。因施工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不准移动、损坏或偷盗破坏通信线路设备。
第十七条 国土、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时,应考虑通信保密和安全因素。通信线路设备一般不得改迁,必须改迁时,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改迁费用,或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在通信线路设备附近进行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竹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理和水下作业,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对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的建筑,当地政府应责令限期拆除。但拆除先于通信线路设备建设的建筑设施,通信部门须给予必要补偿。
第二十条 收购废旧通信器材,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出售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持有通信部门的证明。
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户必须依法经营废旧通信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器材的可疑线索,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抢修通信线路设备的工程车和人员,在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凭省或市级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证明,优先放行。
第二十二条 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具备下列条例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通信部门抢修通信线路设备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设备行为的;
(四)协助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备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的;

(五)护线组织落实,宣传、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设备,但已危及通信安全的,通信部门有权进行劝阻或制止。损坏通信线路设备、阻断通信的,通信部门有权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又不听劝告的,由通信部门报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废旧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四条 通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通信线路设备损坏,阻断通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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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广州、西安、哈尔滨、大连市民政局:
民政部同意《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盲人按摩医疗,对解决盲人就业和发展祖国的医疗事业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扶持,并要努力取得卫生、教育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把这项事业搞得更好。

附: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6月)
一、会议概况
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至九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民政部的领导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主持召开的。出席会议的有各地盲人按摩医疗单位的领导、盲人按摩医生、主管盲人按摩工作的民政和协会干部等共一百八十人。民政部、卫生部、河南省民
政厅、洛阳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的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名誉主席钱信忠向会议发了贺信。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主席林太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盲人按摩医疗单位管理改革和按摩医疗的经验,讨论了建立盲人按摩学会的问题。这次会议对巩固、提高和进一步发展我国盲人按摩事业将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盲人按摩医疗事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会议回顾了我国盲人按摩医疗事业的历史。三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民政、教育和卫生部门的具体领导和支持下,我国盲人按摩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盲人就业和继承发扬祖国医学作出了贡献。我国的盲人按摩医疗事业是从一九五五年中国盲人福利会举办盲人按摩训练
班开始的。当时内务部为了给盲人开辟就业门路,在北京办起了盲人按摩训练班。到一九六二年止,共办了五期,培训学员近二百人。以这些学员为骨干,在各地开办了一批盲人按摩诊所,为我国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十年动乱时期,盲人按摩事业遭到了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又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目前全国盲人按摩人员达四千多人,初步形成了一支独具特色的盲人按摩医疗专业队伍。这支盲人按摩队伍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实践证明,盲人按摩医疗既是盲人就业的较好途径,也是卫生医疗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按摩医疗是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中医疗法,盲人不但可以掌握,还便于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肯于钻研的特长。他们以已之长为广大人民的健康服务,
已经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随着按摩医疗技术的提高,适应症越来越多,患者已把盲人按摩当作一种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务界专家也愈来愈相信盲人按摩的疗效。事实证明,发展盲人按摩医疗事业,是广大盲人的需要,也是广大患者和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
但是,我国盲人按摩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广大患者和四化建设形势发展的要求。即是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多数诊所和医院设备简单,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也都有待提高;就整个医疗队伍来说,人数还不够多,文化技术和理论水平还比较低,培训工作还必须加强
;职称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在办院方向、管理制度等重大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商讨。
三、改革创新开拓前进
会议认为,八十年代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的年代。我国盲人按摩医疗事业,必须改革创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迅速赶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一)明确指导思想
我国的盲人按摩医疗事业,即是医疗卫生行业,又带有社会福利事业性质的特点,但又和一般医院和福利单位不同。这一特点决定了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必须讲求两个效益:既讲社会效益,又讲经济效益;必须坚持两个为主:在医疗手段上以按摩为主,实行综合治疗;在经营范围上,
以医疗为主,实行综合服务。盲人按摩同其他医疗手段一样,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为提高疗效,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用中西医和其他疗法。为提高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办一些为病人服务的项目。经济搞活了,可以促进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但不能颠倒主次,不能片面强调“综合
治疗”,把按摩手段降到辅助地位,不能“一切向钱看”,不适当地扩大多种经营。否则,容易改变盲人按摩事业的性质。因此,明确指导思想,正确掌握盲人按摩事业发展方向是至关重要的。
(二)提高医疗水平
盲人按摩医疗能否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首先决定于盲人的医疗水平。因此,按摩医疗技术便成了盲人从事医疗工作的生命线。尤其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提高盲人的按摩理论和技术更为紧迫。
我国的盲人按摩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又有长期的实践经验,疗效甚高,受到了患者的赞扬;不少人被评为医士、医师甚至主治医师。但各地发展不平衡,队伍参差不齐,不适应广大患者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盲人按摩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水平

提高盲人按摩医疗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智力投资,分层分批地培训盲人按摩人员。全国要组织在职盲人按摩人员的进修提高。河南、山西、陕西、江西等中等专业按摩学校(班)要巩固提高,并力争挖掘潜力,帮助外省培训人才。有条件的省市也可以单独培训盲人按摩人才。要提倡学
习研究风气,鼓励大家总结经验,不断创新。成绩优异者要给予奖励。
评定医务职称是盲人医生十分关心的问题,有些地方解决了,多数地方还没能解决。各地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争取早日解决;全国协会也准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摩职称系列,努力争取解决这一问题。
(三)改革管理工作
我国各项事业都在进行改革,盲人按摩医疗事业也必须在改革中前进。经验证明,哪里盲人按摩单位的改革搞得好,哪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高;反之,就门庭冷落,事业凋敝。
在经营管理上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责任制,体现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据对184个盲人按摩单位的统计,1984年盈利的有124个,占三分之二,亏损的有60个,占三分之一。盈利者一般是责任制搞得好的,亏损者多是未实行责任制或实行得不好的。会议认为,凡没有建立责任
制的单位,要尽快建立,尽快扭亏为盈。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承认差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但对经过努力而不能完成定额的盲人,要按照“保底不封顶”的原则给予适当照顾。对不适于搞这项工作的要进行调整。
在服务态度上要一切为患者着想,病人第一。服务态度是赢得群众信任的重要一环,常言说“七分技术,三分态度”,就是这个道理。各地在改革中大都注意抓了医德教育和服务教育,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如适当延长门诊时间、允许患者选大夫、予约挂号、随到随诊、建立家庭病
床、送医上门、分散设点等,各按摩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实行。在行政管理和人事制度方面,要执行简政放权的原则。机构设置要讲实性,行政管理人员要精干实行民主管理,领导班子中尽可能有盲人参加。要创造条件实行院长负责制、干部招聘制。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事事有
章可循,违章者必究。
在改革中,要注意结合新的时代特点,进行思想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四)发展盲人按摩事业
全国盲人按摩医疗,发展很不平衡。有些省、市发展较快,多数省、市则刚刚起步,广大农村基本上还没开展。全国按摩医疗队伍的人数很少。这项事业还需要进一步发展。盲人按摩医疗的发展要与就诊人数相适应,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规划。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卫生工作改
革的精神,执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院途径。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有条件的,可以办医院、诊所,条件差的,可以在厂矿、机关、旅社、医院、疗养院搞小型按摩诊室。这样,盲人按摩事业就能较快地发展。盲人按摩医疗要巩固和发展,在技术上请卫生部门给
予指导;经费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予以资助。
(五)成立盲人按摩学会
会议研究讨论了建立盲人按摩学会的问题。一致认为,我国盲人按摩已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规模有显著特色的医疗队伍,建立自己的学术组织,对于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医疗水平,推动按摩事业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这个学会受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领导,争取中华全国中医学会的指
导。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按摩医学学术刊物。会议原则通过了学会章程草案和学会组织方案,争取下半年成立。
(六)加强组织领导
任何一个按摩单位,如果没有事业心强、办事公道的明白人当家,没有敢于创新的人参加领导,改革就是一句空话。凡是没有整顿的单位,都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进行整顿,首先要把领导班子整顿好。
关于盲人按摩医疗工作的领导体制问题,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同志在第四届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上讲话时已经明确,全国盲人按摩医疗工作分工由全国协会主管。各地如何办,由各地民政部门考虑。在协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协会领导;在协会还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仍
由民政部门领导。总之,目前还不宜强求一致。但是,无论是谁领导,在改革中,对盲人按摩单位都必须加强领导。各级协会从本身的性质和职责来说,也应该予以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搞好改革,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水平,使盲人按摩医疗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



1985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81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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