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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09:04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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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

文化部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9号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已经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的价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四、一般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均可用本标准对其文物藏品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六、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一、玉、石器 时代确切,质地优良,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有刻文、铭记、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考古学一种文化类型、一个地区或作坊杰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二、陶器 代表考古学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和纹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断代标准的;三彩作品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于古代与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三、瓷器 时代确切,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纪年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官窑及民窑的代表作。

四、铜器 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某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断代标准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在工艺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五、铁器 在中国冶铸、锻造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钢铁制品;有明确出土地点和特别重要价值的铁质文物;有铭文或金银、镶嵌等精湛工艺的古代器具;历代名人所用,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直接联系的铁制历史遗物。

六、金银器 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年代、地点确切或有名款,可作断代标准的金银制品。

七、漆器 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工艺品种和特点的;造型、纹饰、雕工工艺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八、雕塑 造型优美、时代确切,或有题记款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艺术风格的金属、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种质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雕塑作品。

九、石刻砖瓦 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艺术价值特别重要的砖瓦。

十、书法绘画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较高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特别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书画家的精品。

十一、古砚 时代确切,质地良好、遗存稀少的;造型与纹饰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艺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砚;有确切出土地点,或流传有绪,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断代标准的;历代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或题铭价值很高的;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甲骨 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

十三、玺印符牌 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官私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四、钱币 在中国钱币发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钱币、钱范和钞版。

十五、牙骨角器 时代确切,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代表作,以及历史久远的象牙制品。

十六、竹木雕 时代确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在竹木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七、家具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质家具及精巧冥器;明清家具中以黄花梨、紫檀、鸡翅木、铁梨、乌木等珍贵木材制作、造型优美、保存完好、工艺精良的;明清时期制作精良的髹饰家具;明清及近现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家具。

十八、珐琅 时代确切,具有鲜明特点,造型、纹饰、釉色、工艺水平很高的珐琅制品。

十九、织绣 时代、产地准确的;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工艺水平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同织绣品种的典型实物;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著名织绣工艺家的代表作。

二十、古籍善本 元代以前的碑贴、写本、印本;明清两代著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一、碑帖拓本 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

二十二、武器 在武器发展史上,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在重要战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历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武器。

二十三、邮品 反映清代、民国、解放区邮政历史的、存量稀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邮票和邮品。

二十四、文件、宣传品 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证章、奖章、纪念章等。

二十五、档案文书 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二十六、名人遗物 已故中国共产党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搞、信札、题词、题字等以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用品。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可依据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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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7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2004年4月30日前竣工的,因不能提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审核意见的,可将2004年4月30日前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为申请材料。本市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2004年4月30日后竣工的,应提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放射诊疗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意见。未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的放射诊疗项目,需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第四条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除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至少配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配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配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第四条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六)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开展的诊疗项目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诊疗人员体检、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否具有有关辐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二)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核医学工作场所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配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并设有存放场所,配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供变更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均为一式4份。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送相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卫生机构参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略)
  2.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略)
  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略)
  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略)
  5.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略)


证监会公告[2012]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2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 0017-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doc



ICS 03.060
A11
备案号

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17—2012
(代替JR/T 0017—2004)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Open-ended fund business data exchange protocol


2012-05-17 发布 2012-05-17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V
引 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3
4.1 数据类型定义 3
4.2 数据处理 3
4.3 加密 4
5 信息交换格式 4
6 业务类型编码 5
7 业务交换数据项 6
7.1 说明 6
7.2 开户申请(001),账户信息修改申请(003) 6
7.3 开户确认(101) 10
7.4 销户申请(002),撤销交易账户申请(009), 10
7.5 销户确认(102),账户信息修改确认(103),基金账户冻结确认(104),基金账户解冻确认(105),基金账户卡挂失确认(106),基金账户卡解挂确认(107),增加交易账户确认(108),撤销交易账户确认(109) 11
7.6 基金账户冻结申请(004) 12
7.7 基金账户解冻申请(005),基金账户卡解挂申请(007) 13
7.8 基金账户卡挂失申请(006) 13
7.9 增加交易账户申请(008) 14
7.10 变更交易账号申请(058) 15
7.11 变更交易账号确认(158) 15
7.12 认购申请(020),预约认购申请(021) 16
7.13 认购确认(120),预约认购确认(121) 16
7.14 申购申请(022),预约申购申请(023),定时定额申购申请(039) 17
7.15 申购确认(122),定时定额申购确认(139) 18
7.16 预约申购确认(123) 20
7.17 赎回申请(024),定时定额赎回申请(063),预约赎回申请(025) 20
7.18 赎回确认(124),定时定额赎回确认(163),强行赎回确认(142) 21
7.19 预约赎回确认(125) 24
7.20 转销售人/机构申请(026),转销售人/机构转入申请(027),转销售人/机构转出申请(028) 24
7.21 转销售人/机构确认(126),转销售人/机构转入确认(127),转销售人/机构转出确认(128) 25
7.22 设置分红方式申请(029) 27
7.23 设置分红方式确认(129) 27
7.24 认购结果(130) 28
7.25 基金份数冻结申请(031) 29
7.26 基金份数冻结确认(131) 30
7.27 基金份数解冻申请(032) 31
7.28 基金份数解冻确认(132) 31
7.29 非交易过户申请(033),非交易过户转入申请(034),非交易过户转出申请(035) 32
7.30 非交易过户确认(133),非交易过户转入确认(134),非交易过户转出确认(135) 33
7.31 基金转换申请(036),基金转换转入申请(037),基金转换转出申请(038) 34
7.32 基金转换确认(136),基金转换转入确认(137),基金转换转出确认(138) 35
7.33 红利/红利再投资发放(143) 37
7.34 强行调增(144) ,强行调减(145) 39
7.35 配号(146) 40
7.36 募集失败(149) 40
7.37 基金清盘(150),基金终止(151) 41
7.38 撤单(052),撤预约单(053) 42
7.39 撤单确认(152),撤预约单确认(153) 42
7.40 无效资金(054) 43
7.41 基金销售人资金清算(155) 44
7.42 投资人资金清算(156) 45
7.43 红利解冻确认(157) 46
7.44 定时定额注册申请(059),定时定额注销申请(060) 47
7.45 定时定额注册确认(159),定时定额注销确认(160) 48
7.46 定时定额变更申请(061) 49
7.47 定时定额变更确认(161) 50
7.48 认购调整申请(062) 50
7.49 认购调整确认 (162) 51
7.50 基金联名卡开通申请(067),基金联名卡撤销申请(068) 52
7.51 基金联名卡开通确认(167),基金联名卡撤销确认(168) 53
7.52 积分确认(169) 53
7.53 地区编号变更通知(070) 54
7.54 确权申请(080) 55
7.55 确权确认(180) 56
7.56 快速过户申请 (098) 57
7.57 快速过户确认 (198) 58
7.58 基金质押申请(088) 58
7.59 基金质押确认(188) 59
7.60 ETF申购申请(091) 60
7.61 ETF赎回申请(093) 60
7.62 ETF申购一次确认(191) 61
7.63 ETF申购二次确认(192) 62
7.64 ETF赎回一次确认(193) 63
7.65 ETF赎回二次确认(194) 65
7.66 TA与销售人交易类汇总数据 66
7.67 TA与销售人参数类汇总数据 88
8 数据字典 9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文件方式接口及通讯规范 111
A.1 TA与销售人汇总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11
A.1.1 数据索引文件 111
A.1.2 数据文件 111
A.1.3 TA与代理人交换的数据索引文件、数据文件列表 112
A.1.4 文件类型与业务类型对应关系表 113
A.2 文件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1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交易处理返回代码的取值及含义 116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的修订版本,与原文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数据索引文件名进行了扩展(见A.1.1);
——交易类汇总数据增加了账户申请、账户确认、交易申请、交易确认、参与人及结算席位文件、其它类申请、其它类确认、资金清算文件(见7.65);
——增加了参数类汇总数据(见7.66);
——业务交换数据项增加了变更交易账户申请和确认、基金联名卡开通和确认、积分确认、地区编号变更通知、确权申请和确认、快速过户申请和确认、基金质押申请和确认、ETF申购赎回的申请和确认(见7.10、7.11、7.50~7.64);
——在数据字典、业务交换数据项中增加了若干字段(参见第7、8章);
——对业务交换数据项中关键字段进行了详细描述(参见第7章);
——将销售人代码、对方销售代码长度修改为九位(参见第7章)。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磊,杨淑琴,高斌,冷平生,林海中,程立,刘玉生,陈鸿鹄,邓学智,陈磊,鄂晓军,谢明,茅冬琳,老伟雄,周轶奇,唐强,邹钢,钱向阳,余林民,狄存。
本标准代替了《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2005年发布。










引 言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多年时间,在此期间,开放式基金领域拓展了很多新的产品和功能,为与此相适应,《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也需要修订和增加相关内容。
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标准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本标准为《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的第一次修订。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机构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数据定义和数据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清算机构等之间的数据交易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 18030-2005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的扩充
GB/T 1988-1998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金业务当事人 fund business party
与基金业务处理的相关的所有机构与个人。
3.1.1
基金发起人 fund founder-member
以基金的成立为目的,并按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基金的机构。
3.1.2
基金管理人 fund manager
依法从事投资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
3.1.3
基金托管人 fund custodian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监督管理人投资活动的机构。
3.1.4
注册(过户)登记人 transfer agent
负责基金投资人账户保管、交易记录保存、代理分红、投资人账户报告、登记基金份数等服务的机构,简称TA。
3.1.5
基金持有人 fund holder
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份数的投资人。
3.1.6
基金销售人 fund seller
销售基金的法人或自然人。
3.2
业务种类 business type
基金业务处理中的所涉及到的业务类型。
3.2.1
基金账户 transfer agent account
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设立的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和保存持有人的基金单位份数。
3.2.2
开户 open an account
基金投资人申请设立注册登记基金账户的业务。
3.2.3
认购 subscribe
投资人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申请购买该基金的行为。
3.2.4
申购 buy
投资人申请购买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基金管理人接到投资人的购买申请时,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份数净资产加减必要费用予以成交,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与基金管理人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注册登记人增加投资人账户的基金数量和基金的资产。
3.2.5
赎回 redeem
基金持有人申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买回该投资人已购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接到基金持有人赎回请求时,基金管理人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份数净资产加减必要费用予以成交,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与基金管理人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向基金持有人支付赎回资金,注册登记人减少基金持有人账户基金份数和基金的资产。
3.2.6
巨额赎回 vastly redeem
在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该基金总份数的一定比例时,就是巨额赎回。
3.2.7
预约赎回 preengage redeem
基金持有人为给基金管理人一定的时间办理赎回业务而提前发出的在未来某日赎回的申请。
3.2.8
分红 dividend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行为。
3.2.9
登记日 register date
登记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享受基金分红权利的时点。
3.2.10
红利发放日 dividend date
向基金持有人拨付红利款项的日期。
3.2.11
红利再投资 dividend reinvestment
基金持有人将所持基金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申请转为持有该基金单位的投资活动。
3.2.12
非交易过户 transfer
基金赠与、继承、协助执行司法判决等有双方参与且涉及基金单位数量变化的过户业务。
3.2.13
基金转换 fund conversion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将基金持有人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3.3
基金信息 fund information
有关基金本身的特征信息。
3.3.1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net asset value
基金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数量。
3.3.2
申购费 buy charge
投资人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所需支付的费用。
3.3.3
赎回费 redemption charge
投资人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时所支付的费用。
3.3.4
账户管理费 account management charge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的用于管理维护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费用。
3.3.5
注册登记费 transfer agent charge
注册登记代理人根据“注册登记代理协议”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3.3.6
尾随佣金 rake-off
基金管理人给予基金代理销售人的销售业绩报酬。
4 要求
4.1 数据类型定义
表1给出了本标准中使用的数据类型定义。
表1 数据类型定义
标识符 数据类型
C 字符型
A 数字字符型,限于0—9
N 数值型,其长度不包含小数点,可参与数值计算
TEXT 不定长文本
4.2 数据处理
本标准包括开放式基金监管部门规定的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数据。数据处理规则为:
a) 数字左补零右对齐,字符右补空格左对齐;
b) 字符不区分大小写;
c) 对于数据交换文件:
1) 采用文本文件定长记录方式;
2) 每行一条完整记录;
3) 换行须用换行(OAH)、回车(ODH)字符;
4) 带有小数点的数值型数据,传输时不传小数点。
d) 汉字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 2312-1980和GB 18030-2005执行,西文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T 1988-1998执行。
4.3 加密
对通过公网进行传输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是非常必要的,本标准建议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5 信息交换格式
每次交换的信息包括三个部分:信息头,信息体和信息尾。文件交换方式的详细约定见附录A中的格式。
a) 信息头:表示一次数据交换的开始,它给出本次数据交换的信息提要。其内容如表2所示:
表2 信息头格式
名称 说明
信息头标识 用以标明该信息头的格式类型
协议版本号
信息创建人 销售人/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代码
信息接收人 销售人/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代码
传送发生日期 传送发生日期
b) 信息体:包括数据交换的内容,见表3。
表3 信息体格式
名称 说明
汇总表号 文件传输次序标志
文件类型代码
发送人
接收人
字段数 表示该数据文件的构成字段数
字段名1

字段名N
记录数 该数据文件包含的数据记录数
记录1
记录2
记录3

记录M
信息体结束标识 用以标明信息体的结束
c) 信息尾:表示一次数据交换的结束。
6 业务类型编码
开放式基金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类型见表4。业务代码在数据交换文件中使用,为三位编码。其中第一位表示业务发起的方向(0表示申请,1表示确认,有的业务为单向发起),第二、三位表示业务类别。
表4 开放式基金业务类型
申请业务代码 确认业务代码 业务名称 备注
001 101 开户
002 102 销户
003 103 账户信息修改
004 104 基金账户冻结
005 105 基金账户解冻
006 106 基金账户卡挂失
007 107 基金账户卡解挂
008 108 增加交易账户
009 109 撤销交易账户
020 120 认购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1 121 预约认购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2 122 申购
023 123 预约申购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4 124 赎回
025 125 预约赎回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6 126 转销售人/机构 026,126业务与027,127或028,128不能在一笔业务中同时存在
027 127 转销售人/机构转入
028 128 转销售人/机构转出
029 129 设置分红方式
130 认购结果 发行结束时的认购情况
031 131 基金份数冻结
032 132 基金份数解冻
033 133 非交易过户 033,133业务与034,134或035,135不能在一笔业务中同时存在
034 134 非交易过户转入
035 135 非交易过户转出
036 136 基金转换 036,136业务与037,137或038,138不能在一笔业务中同时存在
037 137 基金转换转入
038 138 基金转换转出
039 139 定时定额申购
040 140 退款
041 141 补款
142 强行赎回
143 红利发放
144 强行调增
145 强行调减
146 配号
149 募集失败
150 基金清盘
151 基金终止
052 152 撤单
053 153 撤预约单
054 154 无效资金
155 基金销售人资金清算
156 投资人资金清算
157 红利解冻
058 158 变更交易账号
059 159 定时定额申购开通
060 160 定时定额申购撤销
061 161 定时定额申购修改
062 162 认购调整
063 163 定时定额赎回
067 167 基金联名卡开通
068 168 基金联名卡撤销
169 积分确认
070 地区编号变更通知
080 180 确权
088 188 基金质押
091 191、192 ETF基金申购
093 193、194 ETF基金赎回
098 198 快速过户

7 业务交换数据项
7.1 说明
各业务环节需要交换的数据项分为两类:必需的和非必需的。必需的数据项要求数据交换的各方在进行业务数据交换时必须包含。非必需数据项则由数据交换的各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含或不包含。

7.2 开户申请(001),账户信息修改申请(003)
开户是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投资人在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之前必须到基金管理人在各地的直销网点或代理点申请开立账户。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的基金所有权及其变更。
账户信息修改是指对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进行修改。
申请更新账户信息是基金管理人要求注册登记人对账户信息进行补充和完善的申请。
需要交换的数据项见表5。
表5 账户信息数据
ID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描述 备注 是否必需
4 Address C 120 通讯地址 N
5 InstReprIDCode C 30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代码 N
6 InstReprIDType C 1 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0-身份证,1-护照
2-军官证,3-士兵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户口本
6-外国护照,7-其它
8-文职证,9-警官证
A-台胞证 N
7 InstReprName C 20 法人代表姓名 N
8 AppSheetSerialNo A 24 申请单编号 同一销售机构不能重复 Y
27 CertificateType C 1 个人证件类型及机构证件类型 个人证件类型
0-身份证,1-护照
2-军官证,3-士兵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户口本
6-外国护照,7-其它
8-文职证,9-警官证
A-台胞证

机构证件类型
0-组织机构代码证
1-营业执照,2-行政机关
3-社会团体,4-军队
5-武警
6-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
7-基金会,8-其它 Y
72 CertificateNo C 30 投资人证件号码 Y
85 InvestorName C 120 投资人户名 Y
92 TransactionDate A 8 交易发生日期 格式为:YYYYMMDD Y
98 IndividualOrInstitution A 1 个人/机构标志 0-机构,1-个人 Y
325 InstitutionType C 1 机构类型 0-保险机构,1-基金公司,2-上市公司,3-信托公司,4-证券公司,5-理财产品,6-企业年金,7-社保基金
8-其他机构 N
101 PostCode A 6 投资人邮政编码 N
106 TransactorCertNo C 30 经办人证件号码 对机构必填 N
107 TransactorCertType C 1 经办人证件类型 对机构必填
0-身份证,1-护照
2-军官证,3-士兵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户口本
6-外国护照,7-其它
8-文职证,9-警官证
A-台胞证 N
108 TransactorName C 20 经办人姓名 对机构必填 N
120 TransactionAccountID A 17 投资人基金交易账号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内开设的用于交易的账号 Y
121 DistributorCode C 9 销售人代码 Y
135 BusinessCode A 3 业务代码 编码见表4 Y
19 AcctNoOfFMInClearingAgency C 28 基金管理人在资金清算机构的交收账号 N
20 AcctNameOfFMInClearingAgency C 60 基金管理人在资金清算机构的交收账户名 N
21 ClearingAgencyCode A 9 基金资金清算机构代码 N
23 InvestorsBirthday A 8 投资人出生日期 格式为:YYYYMMDD N
28 DepositAcct C 19 投资人在销售人处用于交易的资金账号 N
29 RegionCode A 4 交易所在地区编号 N
48 EducationLevel C 3 投资人学历 01-研究生02-大学本科03- 大学专科04-中专或技校05-技工学校06-高中07-初中08-小学09-文盲或半文盲 N
49 EmailAddress C 40 投资人E-MAIL地址 N
51 FaxNo C 24 投资人传真号码 N
65 VocationCode C 3 投资人职业代码 0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02-企业单位03-自由业主04- 学生05-军人06-其他 N
69 HomeTelNo C 22 投资人住址电话 N
73 AnnualIncome N 8 投资人年收入 N
83 MobileTelNo C 24 投资人手机号码 N
84 MultiAcctFlag A 1 多渠道开户标志 0-首次开设基金账户
1-已经其它渠道开户 N
87 BranchCode C 9 网点号码 托管网点号码。对大集中方式的销售人,此字段与销售人代码相同。 Y
88 OfficeTelNo C 22 投资人单位电话号码 N
93 TransactionTime A 6 交易发生时间 格式为:HHMMSS Y
122 AccountAbbr C 12 投资人户名简称 N
124 ConfidentialDocumentCode C 8 密函编号 N
126 Sex A 1 投资人性别 1-男,2-女 N
127 SHSecuritiesAccountID C 10 上交所证券账号 N
128 SZSecuritiesAccountID C 10 深交所证券账号 N
136 TAAccountID C 12 投资人基金账号 账户信息修改申请时为必选项。 N
140 TelNo C 22 投资人电话号码 N
164 TradingMethod C 8 使用的交易手段 共8个字符,每个字符代表一种交易手段,其含义为:
第1位:CALLCENTER
第2位:INTERNET
第3位:自助终端
第4位:柜台
第5~8位:保留
每个字符取1表示使用此种手段,取0表示不使用 N
167 MinorFlag C 1 未成年人标志 0-否,1-是 N
169 DeliverType C 1 对账单寄送选择 1-不寄送,2-按月
3-按季,4-半年
5-一年 N
170 TransactorIDType C 1 经办人识别方式 1-书面委托,2-印鉴
3-密码,4-证件 N
171 AccountCardID C 8 基金账户卡的凭证号 N
265 DeliverWay C 8 对账单寄送方式 共8个字符,每个字符代表一种交易手段,其含义为:
第1位:邮寄,
第2位:传真,
第3位:E-mail,
第4位:短消息,
第5~8位:保留。
每位字符取1表示采用此种手段,取0表示不使用 N
522 Nationality C 3 投资者国籍 采用GB/T 2659-2000 N
524 NetNo C 9 操作(清算)网点编号 N
530 Broker C 12 经纪人 客户所属的经纪人 N
282 CorpName C 40 工作单位名称 N
286 CertValidDate A 8 证件有效日期 N
287 InstTranCertValidDate A 8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有效日期 N
288 InstReprCertValidDate A 8 机构法人身份证件有效日期 N
289 ClientRiskRate C 1 客户风险等级 N
290 InstReprManageRange C 2 机构法人经营范围 N
291 ControlHolder C 80 控股股东 N
292 ActualController C 80 实际控制人 N
293 MarriageStatus C 1 婚姻状况 N
294 FamilyNum N 2 家庭人口数 N
295 Penates N 16(两位小数) 家庭资产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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