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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4:34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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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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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
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9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打击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
围内对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出国越来越多,公民对出入境中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为公民出国提供了便利。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并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大量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有的甚至与
非法移民团伙勾结,变造、伪造、倒卖护照、签证等各类出入境证件,从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还有一些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公民高额费用后,经营人员携款潜逃,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各地公安、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高对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疏通合法的出入境中介渠道,保障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要集中对从事移民、就业、留学、商务、咨询等业务的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三无”中介组织。已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经重新登记注册后,方可继续从事经
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三无”中介组织,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以中介为名从事诈骗或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要通过清理整顿,有效遏制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设在公安部门。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和检查验收
各地接到通知后,务必于12月初开始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结果和存在的有关问题请于2001年1月20日前上报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
查组,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玩忽职守,敷衍了事,造成工作疏漏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0年11月27日

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5]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我国一些地方的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增多,三季度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也呈高发趋势。为切实做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特别是“两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任务艰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职责,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二、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89号)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不但要在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强化管理,还要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清洁水、放心水。

  三、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力度

  各地要认真按照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105号)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2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89号)要求,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制定城市公交安全运营措施

  城市公交系统要提前做好迎接“两节”、特别是春运的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雨、雪等天气变化,制订科学周密的安全运营工作方案,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重点检查公交车辆和地铁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完好,场站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要继续贯彻执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质[2003]177号),按照《建设部关于北京等10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通报》(建办质[2005]80号)中提出的要求,继续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认真检查供电、信号、通风、消防、疏散、报警等系统,确保安全运营。

  五、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理的安全责任,大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施工企业和各施工现场制定、完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并将其落到实处。江苏、广东和成都、广州等被约谈地区和城市,北京、天津和西安、长沙、昆明、兰州等发生过重大建筑事故的城市,要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本地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促进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六、全面检查老旧房屋和重点建筑

  房屋管理部门要重点排查各类危房,对住宅和危险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同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时清扫大跨度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发生垮塌事件。

  七、加强建设领域城市防灾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作为建设领域“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确立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综合防灾大安全观,树立法制、体制、机制相结合的城市综合防灾常态建设理念。要按照工作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并根据本地区的灾害特点制定防灾对策。要稳妥地开展各种防灾宣传,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一旦发生灾害,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八、全面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是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细化各类应急预案,明晰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职责到人,特别是加强紧急状态下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保障措施。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应急演练,在演练中查找不足,完善对策。三是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值班和事故上报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团结奋战、通力合作,切实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元旦和春节。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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