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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43:52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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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2月2日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旗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外事等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保卫国界,防范、打击潜入潜出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企图外逃人员,查看、维护国界标志,掌握进入边境前沿地带和争议地区的人员、车辆、船艇的情况,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实施盘查验证,与邻国边防机关的边防会谈会晤,协同外事部门处理边境涉外事件。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边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对涉边偷渡、走私、贩毒等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工作,依法对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验证,负责对进入边境前沿和界河(江、湖)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审查,依法审查处理各类违法涉边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口岸边防会谈会晤,依法进行口岸限定区域(孔道)的管理和守卫。
外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边界事务、边境地区和口岸的外事业务和涉外事宜,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工作。
第三条 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界的旗市或者乡镇、苏木行政管辖区域。
边境前沿地带一般是指陆地国界线我侧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第四条 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以下合法有效证照:
(一)我国公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须持军(警)官证或者士兵证;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华侨、台胞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四)外国人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五)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边境管理区非前沿地带采挖药材的,须凭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接受安全审查。
第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或者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产的,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接受安全审查。
第七条 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进入边境管理区狩猎的,须凭批准证件到当地公安边防大队或者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安全登记。
第八条 邻国移交的我方越界人员,能当即确认为现役军人的,由解放军边防部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由公安边防部门审查处理。
第九条 前往国门参观的,须经边防检查站许可,并应当遵守有关参观制度。未经批准,禁止参观边防部门的执勤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未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在边境管理区内生产、生活、通行的,责令限期提交有效证照;不能提交的,责令限期离开边境管理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参观国门或者边防部门执勤场所和设施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未进行安全登记,在边境管理区狩猎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审查,进入边境管理区非前沿地带采挖药材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安边防部门安全审查,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或者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产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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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6]9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6]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 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6]6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从2006年到2008年设立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市县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地区名单见附1)。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及奖励的对象
(一)乡镇、行政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MMDS微波工程建设的补助。
(二)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卫星小有线技术建设的补助。
(三)对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较重,工作完成出色的市、县(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省与各市(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与县(市、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目标相结合。
(二)共同分担原则。开展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三)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标准。
(一)一类地区:
1、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5000元;乡镇联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10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5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二)二类地区:
1、乡镇、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3000元。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4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2000元。
(三)对农业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且“村村通”建设完成出色的县(市、区),经验收评比后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为专项资金申请单位。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申请,由所在地市财政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奖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补助(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三)实行有线联网的须填报《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光缆联网工程计划表》(详见附2);
(四)地方自筹经费已经落实;
(五)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广播电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报送相关材料:
(一)各市、县广播电视、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在2006年8月31日前编制《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详见附3)和《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4),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广电局、财政厅。各县(市)报送的材料应同时报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省广电局、财政厅申报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已完工项目补助(奖励)资金。

第九条 省广电局、财政厅根据各地广播电视、财政部门上报的《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审核后,于2006年9月15日前下达《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分年度实施计划表》(详见附5)。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于每年5月31 日前下达当年开工项目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为当年计划开工项目省补助(奖励)部分的50%。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局进行转拨,各市财政部门在收文15天内将省补助的专项下达到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根据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31日日下达当年竣工项目省补助(奖励)资金的余额。

第十二条 采用MMDS微波覆盖方案的建设资金,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专项安排,拨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器材和工程施工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十四条 省广电局、财政厅对新一轮“村村通”建设所需设备、器材采用全省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凡是个择优确定全省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和中标供应商,由各承担村村通任务市县的广电部门,按规定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所需有线广播电视器材,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由省广电局审核后执行。
货款结算,供货商凭协议供货合同、验收单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据,直接向有关市县广电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广电、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村村通建设补助和奖励实际情况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对各地实施“村村通”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实施,因客观原因,项目计划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上报省广电局审核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缴当年省补助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任务的;
(二)虚报项目名称(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内容(包括公里数、联网方式等)骗取省补助专项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承诺的当地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
(五)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设备、器材等采购活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九五”期间及至2010年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1、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坚持中医药特色,推进教育体制和教学领域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2、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医药教育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数量和中医药队伍的素质基本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面向21世纪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中医药教育
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办学经验,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专业和层次结构,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中医药成人教育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基地网络;造就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质量管理和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
中医药职业教育重点为农村基层和中药产业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中等中医药专业教育要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加速乡村医生和中药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养与培训;积极推行以专业岗位技术、技能训练为主的培养模式的改革,进一步办出特色;试办中医药高等职业教育
,培养高级实用型人才。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出发,提高对中医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加强对中医药教育进行管理和指导,合理规划,增加投入,为中医药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物质条件。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医药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把发展中医药教育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动帮助中医药院校解决问题和困难,切实抓好现有队伍素质提高,使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到实处。
二、优化教育结构,适应社会发展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4、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疏通人才通向农村的渠道。中医药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要面向农村,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掌握中西两法的乡村医生。加强县级中医院中医临床专科专病和中药技术骨干的培养。通过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在
高等中医药院校开办面向农村的中医药教育,为农村培养和输送高级人才。
5、加强中药类专业教育,加速培养各类中药人才。中药类专业教育应面向全行业,调整和优化中药教育的层次和专业结构,积极探索中药学专业高层次开发型人才培养途径。办好1-2所现有中医药大学的中药学院。大力开展中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订各级各类中药专业
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标准和培训规划,提高在职中药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6、努力培养造就一批跨世纪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适应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积极实施中医药行业“113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中医药科技精英和新一代名中医。继续办好七年制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
承工作。
7、充分发挥中医药对外教育的优势,适应中医药更广泛走向世界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掌握中医药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能从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高层次、外向型人才。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教育对外开放,推动高等中医药院校同外国高等学校交流与合作办学,加强境外合作
办学管理。积极发展来华中医药留学生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8、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西医结合人才。继续办好中西医结合研究生教育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研究探索七年制和其它教育形式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各地举办高层次的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并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加快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

9、重视和扶植民族医药教育。重点加强现有民族医药院校建设和学科建设、教材建设。根据各民族医药学科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开办专业、职业培训、师带徒及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培养急需的民族医药人才。
三、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中医药教育办学效益
10、从中医药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医药院校与医疗、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医、教、研联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医、教、研力量在人才培养、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互相渗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教育资源的
合理配置。
要理顺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的管理体制,实行院、系合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附属医院的教学功能。对附属医院的评价,应把临床教学工作作为基本要求和主要指标。
11、高等中医药院校要突破单科院校办学的局限性,推进校际之间作办学、社会参与办学。可采取与综合性大学或其它科类院校联合开办中医药类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合作形式,研究探索教学改革,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合作办学关系,促进学科交叉,文、理、工、医相互渗透。
鼓励中医药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共建中医药类专业。鼓励理工、农林等科类院校开办中医药类专业,按需培养各类中医药人才。
四、深化教育教学领域改革,全面提高中医药教育质量
12、继续抓好现有国家和局级重点学科点建设,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再建设一批新的国家和局级重点学科,使之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省(区、市)也要加强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中医药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要坚持“双百”方针,繁荣中医药学术

要组织力量对现有中医药学科进行系统整理和研究,科学地划分学科领域,界定学科内涵,明确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方向,同时,要加强与其它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发展新兴学科。逐步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为课程建设奠定基础。
13、教育教学研究是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实践的基础,要对中医药各类专业各个层次课程结构进行深入研究;要发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实践;重点抓好“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努力形成一批优秀的研究和改革
成果,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工作支持。
14、中医药教学内容、课程结构的改革,要根据不同层次、类型教育特点,注重研究中医药课程体系,注意吸收学科的新进展,充实现代中医药临床、生产、科研的新成果和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新成就。各类专业要以中医药基础课程的设置和建设为改革的重点,要有利于巩固学生专业
思想和合理衔接后续课程。要加强教材建设,引进和运用新的教学方法。
15、中医药院校要根据中医药专业人才主体特征的客观要求,对学生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确保中医药课程教学质量,逐步建立起中医药课程质量监控制度。
16、中医药院校应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重视开拓创新精神培养,重视思维方法训练,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和群体综合效应。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把精神文明建设与专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营造有中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17、中医学类专业要加强临床教学,提高学生以中医为主的临床动手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中药类专业要保证必要的实验教学,安排一定的时间进入中药流通或生产领域进行生产实习。要规范实习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毕业考试应逐步改变为以综合
能力考核为主。各省(区、市)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加强中医药院校实习基地建设,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落实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18、各中医药院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资培训的经费投入,加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培养,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努力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结构,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医类课程的教师必须坚持参加临床工
作,要形成制度。中药类专业课教师应积极参与中药科研或生产实践。要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调动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五、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学校为经济建设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19、有条件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还应利用自身拥有的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的科技优势,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加强基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同时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科研基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为此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
,推进产、学、研结合,争取在基础理论研究和中医药高新技术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中医药学术提高服务。同时要重视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0、加强实验药厂与社会的横向联系,组织校内外科技力量,多学科协作,进行新药研究和开发,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学生参与实验药厂的产品研制或生产过程,使实验药厂成为稳定的实习基地。实验药厂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除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
件,改善教师待遇,提高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六、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调控
21、建立中医药教育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培训质量。完善中医药教育各层次、各专业毕业生标准,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标准,制定中医药教育教学评价与社会评估指标体系,指导院校进行必要的自评,不断改进院校工作。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岗位培
训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有效运行机制。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调控,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进行宏观管理。做好中医药人才需求预测与区域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院校依照有关法规面向社会自主
办学。对社会举办的中医药专业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19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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