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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11:26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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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4〕28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的具体要求,市卫生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
  2.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体现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控制艾滋病病毒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本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及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本市户籍的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的属于基本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三、经费管理
  本市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国家规定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纳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并分别纳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部门预算。
  四、组织管理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辖区内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治疗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治疗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汇总、分析相关治疗信息,并报市卫生局。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免费治疗审核、人员培训等,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上报实施情况。
  五、治疗管理
  本市指定市公共卫生中心(原市传染病医院)作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和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定点医院。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对经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开展关于治疗的咨询,提供本市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地点等信息,并指导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病人至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接受首次诊疗。
  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应对病人的病情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标准化诊疗方案提出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治疗方案。对病情进展迅速的晚期感染者亦应按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感染者提出抗病毒治疗的建议。
  要求接受艾滋病免费药物治疗的病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减、免药物治疗费用申请,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城镇居民还应出具属于生活困难对象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材料。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临床医师的综合评估,在检查各项有效证明后,对需要治疗并符合减、免费用条件的病人和晚期感染者出具减、免费药物治疗的证明。
  六、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市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减、免费治疗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订本市年度药品和试剂分配使用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委托招标采购。
  药品招标工作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由定点医院按招标价分散采购。定点医院要加强对药品和试剂的管理,并按实际使用情况以采购价与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算。
  如国家对免费治疗药品进行统一招标,则使用国家招标的药品。
  七、监督与评估
  各区县政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开展治疗效果评估、药品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表:
  1.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
  2.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  

  附表1: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

   药品名称
规格
剂型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齐多夫定
100mg
胶囊


300mg
片剂





司它夫定
15mg
胶囊


20mg
胶囊





去羟基苷
167mg
散剂


250mg
散剂


100mg
散剂


100mg
片剂


100mg
咀嚼片


25mg
咀嚼片


50mg
颗粒





拉米夫定
150mg
片剂





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奈维拉平
200mg
片剂


200mg
胶囊





蛋白酶抑制剂

茚地那韦
200mg
片剂


200mg
胶囊



  本表所列的药品名录将根据有关情况由卫生部商财政部进行更新调整

  附表2: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

   类型
疾病名称

细菌性感染
细菌性肺炎

细菌性肠炎

败血症

皮肤损伤

细菌性脑膜炎

结核

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

病毒性感染
CMV视网膜炎

单纯疱疹病毒感染

带状疱疹病毒感染

寄生虫感染:
弓形体脑炎

隐孢子虫病

真菌感染:
卡氏肺囊虫肺炎(PCP)

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

隐球菌脑膜炎



附件2:

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和关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和免费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
  本办法所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自愿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快速法和凝集法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三、经费来源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初筛试剂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区县艾滋病咨询室的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区县财政纳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
  四、机构与人员
  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等单位承担本市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承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须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认证。
  承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所有参与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组织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并提供技术指导。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本辖区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具体落实。
  承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六、实施与管理
  各区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辖区内开展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机构的名称、地点、咨询电话及其联系方式等,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具有高危行为的目标人群对艾滋病抗体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孕产妇的艾滋病咨询服务,在接受咨询的孕产妇中,发现有感染艾滋病可能的,要动员其到所在地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接受咨询检测服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对于两次筛查结果呈阳性的人员,在告知疑似阳性结果的同时,咨询员应建议其做进一步的确认检测。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艾滋病检测工作技术规范》执行。
  七、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地区艾滋病流行现状和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并确定所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过审核汇总后,将全市下一年底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及所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总量于1月底以前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委托招标采购。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测试剂的招标,并进行集中采购。
  如国家对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所使用的试剂进行统一招标,则使用国家招标的试剂。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试剂库,并进行检测试剂的统一管理和发放。
  八、监督与评估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试剂采购、发放及管理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报市卫生局和相关部门。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对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和督导,并将自查和督导结果报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部门。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卫生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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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
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解决
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现转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给予适当
照顾和妥善安置,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国防科
技工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
件,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解决好这个问题。

附: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
报告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兵器、航天、
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等部门,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
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国防科技工业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人员、干部和工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响
应党的号召,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地区去的。二十多年来,他们长期工作在深山峡
谷、荒原戈壁,艰苦创业,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现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体弱,或积劳成疾,逐渐到了离休、退休年龄,希望组织上给予妥
善安置。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两地分居,特别是家属“农转非”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职工,
给予适当照顾,并制定解决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办法,是当前巩固三
线建设,稳定三线队伍,激励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经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
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
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
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
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
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
下安置办法:

  (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
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
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
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
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
从严控制。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一)凡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本人
享受探亲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
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到职工所在
地区转为城镇户口。

  (1)根据一九八○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
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
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和工
人;

  (3)经部(包括部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在科研、生
产和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授予荣誉称号者。

  (二)入户审批权限和手续。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防科工办,由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持批准的证明,
向迁入地区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手续。此项“农转非”指标,不占公安机关
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

  经国家批准多销的粮食,可以相应增加商业部门粮食企业的亏损指标和补贴。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
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
报销。

  (四)对环境特别艰苦、条件很差、无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只要工作
可以离得开,又有单位接收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地将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调
到其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

  (五)凡不属于上述解决范围的其他干部和工人,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应按照
所在地区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集中而又分期分批解决家属“农转非”的问题,建议在报告批准后,请核、航空、
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和船舶工业总公司作出计划,先将今后三年内解决“农转非”的准
确数字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审批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三、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的
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27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和自然人融资担保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工作。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控股市担保中心。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企业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备案。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社会募集的资金;

㈣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㈤国内外捐赠;

㈥其他来源。

第九条 市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信托产品。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购买国库券、国债和本市信托产品;

㈤委托贷款;

㈥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市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㈢聘任或解聘市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㈤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㈥对市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㈦办理市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㈧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㈠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㈡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㈢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㈣制定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

㈤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资格审查;

㈥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㈦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㈧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㈨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㈩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㈠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㈡向监管会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㈢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监管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㈤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㈥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承认并遵守担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市担保中心会员。其入会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企业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企业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㈤企业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㈥企业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㈦按会员章程规定认缴入会费;

㈧会员章程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会员要求退会的,可按会员章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为市担保中心会员,特殊对象由市担保中心视情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㈣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㈤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㈥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㈦市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担保种类包括:

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㈡项目贷款担保;

㈢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担保;

㈣个人创业、消费贷款担保;

㈤票据业务担保、履约保函、债务担保。

第二十条 协作银行按照协议比例审查、配备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具体方式由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范围包括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㈠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㈡担保审核:市担保中心受理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㈢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㈣签订合同:被担保人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㈤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作银行向市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市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由市担保中心视企业项目风险等级不同,相应按担保贷款额的1%—2%(1年期限)向被担保人收取。

第二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到期时,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

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担保中心依约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行使如下追偿措施:

㈠市担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㈡依法处置反担保物;

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担保中心不承担担保责任:

㈠协作银行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协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签订协作合同。

第三十条 市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三十一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在向市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对从事有市场发展前景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市担保中心可在调查其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视情提供信用担保,并免除其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每年按担保资金本金的5%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用于风险补偿或转充担保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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