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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57:40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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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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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签订两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时,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
  (一)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应仅将建筑或安装工程活动本身产生的所得计入该建筑或安装工程的所得内,不得将与上述活动相关或无关的总机构、其它常设机构或第三者提供货物的价款,计入该建筑或安装工程的所得。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进行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有联系的计划、设计或研究工作以及技术服务取得的所得,不应计入该常设机构。
  (三)虽有第三款规定,常设机构支付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常设机构的下列款项(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不应允许扣除:
  (1)由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
  (2)对从事具体的服务或管理的佣金;
  (3)借款给该常设机构的资金的利息,但该企业是银行机构的除外。

二、关于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国双方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的第八条和缔约国双方政府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和三月十四日关于双边空运税收问题的换文的规定。

三、关于第十条
  (一)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未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达到百分之十五或者更多时,则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二)第三款所述“股息”一语,还包括匿名合伙人从匿名合伙股份的投资证券取得的所得。

四、关于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虽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况股息和利息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
  (一)由于分享利润的权利或债权(包括匿名合伙人从其股份或者从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法意义上的“组合贷款”或有权参与利润分配)取得的,并且
  (二)在确定上述股息和利息债务人的利润时可以扣除的。

五、关于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适用第二款规定的税率时,只就这些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征税。

六、关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一)如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民公司分配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得,第二款的规定不排除根据德国税法对该项分配补征公司所得税的可能。
  (二)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仅适用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和作为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也适用于转让该项财产的利润、由公司支付的股息、公司的股份,如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民能证明常设机构或公司的所得全部或几乎全部来自下列情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制造或出售物资或商品,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银行或保险业的活动;或者
  2.一个或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公司支付的股息,该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资本属于本款最初提及的公司,而且其所得又全部或几乎全部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制造或出售物资或商品,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银行或保险业的活动。
  如不适用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对上述所得和财产征收的中国税,应根据德国税法关于在德方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中抵免外国税收的规定,从对该所得或财产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或德方财产税中抵免。

七、关于第二十七条
  虽有该条规定,双方一致认为,德国税法为了防止偷漏税有在一定的前提下,根据要求提供情报的规定,并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提供情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在波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田纪云(签字)         根 舍(签字)
                  施托尔滕贝格(签字)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工作,规范对企业的授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授信分为三种:一是基本授信,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授信企业况所确定的基本信用额度;二是调整授信,即基于企业生产或经营需要而增加的贷款额度;三是特别授信,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
况,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信用额度。对企业的前两种授信有效期均为一年,后一种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下级行就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须报请上级行批准,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额度超过申报行当年的基本授权限额,上级行的批复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和对该分行的特别授权。
如果某企业属于我行确定的优秀企业,总行对分行的特别授权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次特别授权。
三、对优秀企业可在贷款、贴现、承兑、担保和信用证等业务范围内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各分支机构不得将各类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捆在一起自行调剂使或违章越权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规章、风险管理办法和授权授信管理权限执行。
对优秀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应按风险管理办法操作,并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贷款方式,不能一概采取信用放款,也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后者仍应按授权限额报批)。
四、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审批,对同意贷款的项目可按规定出具贷款承诺,一般情况下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如企业确实需要授信额通知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总行营业部贷款涉及企业授信管理的,由各一级、准一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优秀客户标准和企业名单提出申请,报总行营业部审查。营业部审查同后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定。信贷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整的授信额度和对营业部特别授权的内容。
六、总行对某企业确定或调整授信额度后,主办信贷部门应将授信情况通报其他信贷部门和总行营业部。
七、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额度,一般只在银行内部掌握,但因改善对优秀企业服务等原因确需告知授信企业的,可采取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以书面通知的,应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附:
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
(1998年度)
________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经我行审查决定对贵公司确定如下授信额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贷款方式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
二、票据承兑
在我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三、票据贴现
在我行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四、对外担保
对经营和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担保申请,可以提供总额________亿美元的非融资类对外担保。
五、签发信用证
在我行申请签发人民币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__亿元,外汇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以上授信额度不妨碍贵公司提出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对上述业务新的金融服务需求。
本通知仅限于贵公司使用,对其他企业不具有融资或担保的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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