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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6:40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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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印发《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26号

二OOO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保护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利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市内短距离、小件商品物资 、门对门运输、以车公里计价形式的一吨以下(含一吨)的货运待租汽车。
第三条 凡在襄樊市境内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出租车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 属的襄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货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市货运出租汽车发展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规模经营,并逐步推行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开业必须符合:
(一)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二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二)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三)须有不少于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持所在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地 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办《营业性汽车准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购车;
(二)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开业条件和社会需要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报《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报请襄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
(三)市运管处在接到《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3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经营的决定。 同意经营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经营的,要签署明 确意见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地税 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并办理保险等相关事宜;
(五)申请人办妥上述手续后,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30天内向市、县运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缴销《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结手续。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非营业性运输货车及外地 驻樊经营的车辆,均不得从事货运出租汽车业务。
第十条 货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下列规定:
(一)车门两侧明显位置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标明经营者的名称或标记及监督电话;
(二)车顶安装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监制的“货运出租”标志灯;
(三)车内两侧车窗玻璃上贴有物价部门监制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标签,实行明码标 价。
第十一条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资格培 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准驾证》。
第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准驾证》 、托运人填写的《道路货物运单》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物价、交通部门统一制定基价,确定 里程收费指导价位,允许在规定的基价上下浮20%;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 收费票据,不得随意提高运价或变相多收费用。
第十四条 承托运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运输。严禁承运国家和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货物及危险品货物,不得从事旅客运输业务。
第十五条 货物出租汽车经营者严禁欺行霸市、强拉货物、敲诈勒索、刁难货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货。
第十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待租网点的设置,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 要提出方案,会同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实地勘察报政府批准设置,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经营秩 序管理。
第十七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待租或送货都应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接受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货运出租车经营者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持《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执法证》上岗,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 》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经举报查实后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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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府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公务用字;
  (二)地方报刊及其它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出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八)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
  (九)招牌、标志牌、广告等其它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十)网站、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汉字的用字。

  第四条 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六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2002年3月国家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4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l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批准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七)手写体和各种美术字体,在坚持使用简化字的前提下,允许采用碑刻、字帖上名家墨迹的写法,允许有笔形上的变化。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第七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写由上向下,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并做到拼写准确,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且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所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应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双行排列,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八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1986年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被淘汰的异体字;
  (四)1965年被淘汰的旧形字;
  (五)1977年被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六)错别字和生造字。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翻译或整理出版的古籍用字;
  (二)文物古迹及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用字;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及老字号牌匾用字;
  (六)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迹;
  (七)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的用字;
  (八)已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装、商标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向我方申请注册的商标用字;
  (九)依法影印的境外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的用字;
  (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用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汉语普通话为拼写标准,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二)除汉语拼音教学和儿童汉语拼音读物外,应与汉字并用,不得单独作为社会用字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经销用字不符合本规定的招牌、广告和出版物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和加强对企业名称、门店标牌、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用字的,应当责令用字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改正,并督促其改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化工部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9年12月16日,化工部

(一)凡申请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按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本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审查。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1.工艺规程合理,有一定的先进性,并有工艺操作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字体整齐、清洁。
2.每个企业必须具备经上级批准有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厂长、工程师或聘请的技术顾问,负责本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聘请的技术顾问应有聘书或合同,至少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对本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较熟悉。
3.具有可胜任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和解决技术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本企业人数的5%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3人)。
4.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须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生产三年以上的熟练的操作工人,应占本企业生产工人的70%以上。
5.必须具备生产、包装化学试剂要求的厂房。室内外要整齐清洁,有良好通风、排水、排污的设施。内、外包装、洗瓶须有专用厂房。
6.必须具有生产纯水的装备。生产的水量、质量能满足本企业生产、洗瓶、化验等用水,并有质量控制手段。
7.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厂容厂貌整洁,厂房、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外无杂物、无名物、积水、垃极等。生产、生活、库房等区严格分开。
工人、化验人员上班穿戴工作服、帽及有关劳动保护用品。
8.凡产生“三废”的产品,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9.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要有正常渠道。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检测条件:
1.必须具有专用分析化验室,其中仪分、化分应设有专用操作间,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整齐、清洁,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污设备。
2.必须设有在厂长领导下的专职质量检测机构(化验室、科),全面负责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化验室(科)的负责人,必须是经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化验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厂级化验员,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专业培训3个月以上。有一定独立操作技能的人员,应占本企业总人数的3%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应少于3人,只生产单一品种的企业不少于2人)。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具备按标准要求的全部检测仪器和设备,并有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要做到字体整齐,内容真实可靠。
4.化验室中的计量、计数的器具,必须定期校验,并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5.标准液必须有专人配制和标定,另有专人复标,并有完整的记录。
6.包装、洗瓶,应具有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
(四)产品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样应由商业仓库或用户仓库中抽取。所抽取样品的批次产量不少于200瓶,同批次可每个级别抽取三瓶,贴上标准封条,加盖企业所在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检测单位印章。填写抽样单(见附表一)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地方许可证办公室,省监测站或地区站检验小组。样品送检测地点。
2.检测地点应设在符合条件的省级监测站或具备条件的其他检测单位,否则应设在化学工业部地区监测站。
3.检验小组应有省级监测站和地区监测站成员,并吸收部分具备条件的检测单位的成员参加,在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指导或委托下工作。
4.检测单位收到检测费以后,即开始安排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技术标准的检查、核对瓶签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②包装器材的检查。按GB3-119-83之规定。
③产品外观的检查。涉及产品形状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考核。固体产品要求色泽一致,结晶颗粒基本均匀一致,液体产品应澄清无异物。
④内在质量的检查包括:
1)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检,在全检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还应由检测小组组长或监测站长指定专人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者,须检验其他两瓶榈(只检不合格项目),3瓶样品中2瓶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若有争议由化学试剂监测中心仲裁。
2)检验结果 检验员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以及实测数据)。要求数字真实可靠。最后将检测结果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对不合格产品附不合格报告单)由检验组长(或监测站长)签字,加盖省监测站和地区监测站印章,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⑤检测记录应保存在省监测站或地区监测站。
(五)考核评分办法:
总分为200分,其中生产和测试条件100分,产品质量100分。总分达到160分以上的企业可以推荐颁发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给正本),其合格产品发给生产许可证副本,未达到分数线的企业,产品虽然检测合格或已达分数线的企业但产品检测不合格的,都不发给生产许可证副本。
1.生产和测试条件的评分按《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和本办法二、三项所规定的条件逐条考核,以本办法所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评定。
2.产品质量评分以本次抽样检测的结果进行评定,抽样检测在10个规格以下(含10个)有一个不合格规格由100分中扣10分,全部不合格为零分。10个规格以上(不含10)按检测合格率计分。
最后将意见报化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附件
一、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
二、化学试剂产品实际抽样清单
三、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
四、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
附件一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标准
┏━━━━┳━━━━━━━┳━━┳━━━━━━━━━━━━━━━━━━━━━┓
┃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生产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5分 ┃ (1)有职称人员,凭职称证件,或上级单位 ┃
┃ (40分) ┃(包括工程师、 ┃ ┃批准文件者,至少有一名并担任本企业负责 ┃
┃ ┃技术员、助工、┃ ┃人 (2分)┃
┃ ┃聘请技术顾问等┃ ┃ (2)无职称的技术人员,应具高中上毕业文 ┃
┃ ┃ ┃ ┃凭,经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3 ┃
┃ ┃ ┃ ┃年以上人员 (1分)┃
┃ ┃ ┃ ┃ (3) (1)+(2)人员应占本企业总人数的5% ┃
┃ ┃ ┃ ┃(百人以下企业不应少于3人 (2分)┃
┃ ┣━━━━━━━╋━━╋━━━━━━━━━━━━━━━━━━━━━┫
┃ ┃2.化验人员 ┃5分 ┃ (1)化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
┃ ┃ ┃ ┃有高中毕业证,并经专业培训3个月以上 (1分)┃
┃ ┃ ┃ ┃ 经省级考核,有合格证者 (1分)┃
┃ ┃ ┃ ┃ (2)化验人员占总人数3%(百人以下企业 ┃
┃ ┃ ┃ ┃不少于2人) (1分)┃
┃ ┃ ┃ ┃ (3)现场考核:应知部分 (1分)┃
┃ ┃ ┃ ┃ 应会部分 (1分)┃
┃ ┣━━━━━━━╋━━╋━━━━━━━━━━━━━━━━━━━━━┫
┃ ┃3.熟练操作工人┃5分 ┃ (1)文化程度应具备初中(或相当初中) ┃
┃ ┃ ┃ ┃以上,有毕业证书或证件 (2分)┃
┃ ┃ ┃ ┃ (2)从事本岗位操作3年以上人员占操作 ┃
┃ ┃ ┃ ┃工人的70%以上 (1分)┃
┃ ┃ ┃ ┃ (3)现场考核:应知部分 (1分)┃
┃ ┃ ┃ ┃ 应会部分 (1分)┃
┃ ┣━━━━━━━╋━━╋━━━━━━━━━━━━━━━━━━━━━┫
┃ ┃4.工艺操作规程┃5分 ┃ (1)工艺内容齐全(包括项目:产品名称, ┃
┃ ┃ ┃ ┃产品性状用途,技术标准,各项经济指标, ┃
┃ ┃ ┃ ┃工艺流程图或说明,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操 ┃
┃ ┃ ┃ ┃作方法详细说明,安全及三废措施) ┃
┃ ┃ ┃ ┃ (具备其中一项0.5分,齐全4分) ┃
┃ ┃ ┃ ┃ (2)评审工艺先进性,先进者 (1分)┃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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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生产条件┃5.工艺记录 ┃2.5 ┃ (1)建立健全工艺操作记录 (1分)┃
┃ (40分) ┃ ┃ 分┃ (2)工艺记录填写认真,不乱写乱画 (1.5分)┃
┃ ┣━━━━━━━╋━━╋━━━━━━━━━━━━━━━━━━━━━┫
┃ ┃6.设备状况 ┃5分 ┃ (1)有专人管理,清洁、无油污、无尘土 (1分)┃
┃ ┃ ┃ ┃ (2)设备运转正常,经常维修,无跑冒滴漏 (2分)┃
┃ ┃ ┃ ┃ (3)有运行记录,完整、整洁 (1分)┃
┃ ┃ ┃ ┃ (4)有维护、保养制度 (1分)┃
┃ ┣━━━━━━━╋━━╋━━━━━━━━━━━━━━━━━━━━━┫
┃ ┃7.文明生产 ┃2.5 ┃ (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 (0.5分)┃
┃ ┃ ┃ 分┃ (2)生活区和生产区分开 (0.5分)┃
┃ ┃ ┃ ┃ (3)生产区无垃圾、污物,无名物、积水等(1分)┃
┃ ┃ ┃ ┃ (4)各类工种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工作 ┃
┃ ┃ ┃ ┃ 衣帽 (0.5分)┃
┃ ┣━━━━━━━╋━━╋━━━━━━━━━━━━━━━━━━━━━┫
┃ ┃8.三废处理 ┃5分 ┃ (1)凡生产三废产品有治理措施 (1分)┃
┃ ┃ ┃ ┃ (2)治理措施有效果 (2分)┃
┃ ┃ ┃ ┃ (3)室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等 (2分)┃
┃ ┣━━━━━━━╋━━╋━━━━━━━━━━━━━━━━━━━━━┫
┃ ┃9.厂房状况 ┃5分 ┃ (1)凡具备生产化学试剂要求的厂房 (2分)┃
┃ ┃ ┃ ┃ (2)室内有排风、排污装置 (1分)┃
┃ ┃ ┃ ┃ (3)室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等 (2分)┃
┣━━━━╋━━━━━━━╋━━╋━━━━━━━━━━━━━━━━━━━━━┫
┃测试条件┃1.几级检验 ┃5分 ┃ (1)凡只有一级检验出厂者 (2分)┃
┃ (40分) ┃ ┃ ┃ (2)有车间控制 (2分)┃
┃ ┃ ┃ ┃ (3)有初检(当班工人)中间控制 (1分)┃
┃ ┣━━━━━━━╋━━╋━━━━━━━━━━━━━━━━━━━━━┫
┃ ┃2.成品检验 ┃12.5┃ (1)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5分)┃
┃ ┃ ┃ 分┃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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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测试条件┃ 执行标准 ┃ ┃ (2)凡标准有修改时应有操作指示 (0.5分)┃
┃ (40分) ┃ 检验记录 ┃ ┃ (3)凡标准有变动时应执行新标准 (0.5分)┃
┃ ┃ 检验报告 ┃ ┃ (4)有检验记录 (2分)┃
┃ ┃ ┃ ┃ (5)记录整洁,字体工整,内容真实可靠 (1.5分)┃
┃ ┃ ┃ ┃ (6)记录有批次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1.5分)┃
┃ ┃ ┃ ┃ (7)有成品分析报出厂报告 (1分)┃
┃ ┃ ┃ ┃ (8)出厂成品分析告全检 (1分)┃
┃ ┃ ┃ ┃ (9)成品分析报告实测数据真实可靠 (1分)┃
┃ ┃ ┃ ┃ (10)中间体半成品有报告单 (1分)┃
┃ ┃ ┃ ┃ (11)报告整洁,字体正 (1分)┃
┃ ┣━━━━━━━╋━━╋━━━━━━━━━━━━━━━━━━━━━┫
┃ ┃3.检测条件 ┃15分┃ (1)具备专用分析化验室 (2分)┃
┃ ┃ ┃ ┃ (2)室内具有排风、排污等设置 (1分)┃
┃ ┃ ┃ ┃ (3)仪分、化分、天平有专用操作室 (2分)┃
┃ ┃ ┃ ┃ (4)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光线明亮 (1分)┃
┃ ┃ ┃ ┃ (5)所具备的仪器设备,灵敏度符合标准 ┃
┃ ┃ ┃ ┃ 要求 (3分)┃
┃ ┃ ┃ ┃ (6)所有仪器设备应有维护、保养措施 (1分)┃
┃ ┃ ┃ ┃ (7)所用仪器设备清洁、整齐,有专人负责(1分)┃
┃ ┃ ┃ ┃ (8)应有运行记录、使用记录,记录整齐 (2分)┃
┃ ┃ ┃ ┃ (9)标准溶液有专人配置、专人复标或 ┃
┃ ┃ ┃ ┃ 外购 (2分)┃
┃ ┣━━━━━━━╋━━╋━━━━━━━━━━━━━━━━━━━━━┫
┃ ┃4.仪器、仪表校┃7.5 ┃ (1)分析天平应有当地部门的校验证 (2分)┃
┃ ┃验分析天平、滴┃ 分┃ (2)滴定管应有专业人员的校验值证明 (2分)┃
┃ ┃定管温度计校验┃ ┃ (3)应用滴定管时使用校验值 (1分)┃
┃ ┃和应用 ┃ ┃ (4)温度计应有专业部门的校验值证明 (1.5分)┃
┃ ┃ ┃ ┃ (5)应用温度计时应有校验值 (1分)┃
┗━━━━┻━━━━━━━┻━━┻━━━━━━━━━━━━━━━━━━━━━┛
续表
┏━━━━┳━━━━━━━┳━━┳━━━━━━━━━━━━━━━━━━━━━┓
┃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其他部分┃1.包装情况:厂 ┃6分 ┃ (1)内外包装应分开房间操作 (1分) ┃
┃ (20分) ┃房、器材 ┃ ┃ (2)室内应清洁卫生,无杂物等 (1分) ┃
┃ ┃ ┃ ┃ (3)包装器材整洁,有专人负责 (1分) ┃
┃ ┃ ┃ ┃ (4)包装器材整洁,有专人负责 (1分) ┃
┃ ┃ ┃ ┃ (5)包装设有专人或兼职检查人员 (1分) ┃
┃ ┃ ┃ ┃ (6)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人职有权 (1分) ┃
┃ ┣━━━━━━━╋━━╋━━━━━━━━━━━━━━━━━━━━━┫
┃ ┃2.纯水制备 ┃5分 ┃ (1)有制备纯水设备或外购 (2分) ┃
┃ ┃ ┃ ┃ (2)有控制纯水质量的手段 (2分) ┃
┃ ┃ ┃ ┃ (3)纯水生产量能满足七企业使用 (1分) ┃
┃ ┣━━━━━━━╋━━╋━━━━━━━━━━━━━━━━━━━━━┫
┃ ┃3.规章制度 ┃5分 ┃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分) ┃
┃ ┃ ┃ ┃ (2)贯彻执行各制度有成效 (2分) ┃
┃ ┣━━━━━━━╋━━╋━━━━━━━━━━━━━━━━━━━━━┫
┃ ┃4.原料来源 ┃2分 ┃ 主要原材料来源有供货合同 (2分) ┃
┃ ┣━━━━━━━╋━━╋━━━━━━━━━━━━━━━━━━━━━┫
┃ ┃5.销售渠道 ┃2分 ┃ 所有发证产品有供销合同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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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凡不具备与申请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相符的仪器、设备等,由总分中扣除40分
2.凡不具备与申请产品工艺规格要求相符的仪器、设备等,由总分中扣除40分
3.进口分装企业的生产条件部分中有闰关条款在考核时供参考, 测试条件部分
改为60分(各项分数×1.5), 其他部分改为40分(各项分数×2)
附件二
化学试剂产品实际抽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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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日期┃抽样地点┃ 225序号 ┃ 产品名称 │级 别┃ 批 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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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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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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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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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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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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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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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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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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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负责人:
附件三
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
企业名称: 取样地点: 检验地点: 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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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内在质量 ┃ 包装质量 ┃结论及说明 ┃
┃"255" ┃ 产品 ┃产品┃级┃包装┃生产单位┃检验执┣━━┳━━┳━━┳━━╋━━┳━━┳━━┫(对一个被检 ┃
┃序号 ┃ 名称 ┃批号┃别┃单位┃执行标准┃行标准┃检验┃指标┃实测┃产品┃器材┃密封┃标签┃产品及总结论┃
┃ ┃ ┃ ┃ ┃ ┃ ┃ ┃项目┃ ┃ ┃外观┃ ┃ ┃ ┃要具体明确)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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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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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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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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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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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检验内在质量合格的产品,内在质量栏内只写符合标准,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则按表格填写(并附不合格报告单)
附件四
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
企业名称: 全厂总人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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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条件 ┃ 检测条件 ┃ 包装.纯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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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人员组成 ┃工┃工┃设┃文┃三┃厂┃营┃几┃成品检测 ┃ 检测条件 ┃ 仪器仪表 ┃厂┃包┃检┃纯┃规┃原┃销┃
┃ ┃ ┃ ┃ ┃ ┃ ┃ ┃ ┃ ┃ ┃ ┃ 检测 ┃ ┃ ┃ ┃ ┃ ┃ ┃ ┃
┣━━┳━┳━┳━┳━┳━┫艺┃艺┃备┃明┃废┃房┃业┃级┣━┳━┳━╋━┳━┳━╋━┳━┳━┫房┃装┃查┃水┃章┃料┃售┃
┃技 ┃技┃助┃工┃化┃熟┃ ┃ ┃ ┃ ┃ ┃ ┃ ┃ ┃执┃检┃检┃化┃仪┃标┃天┃滴┃温┃ ┃ ┃ ┃ ┃ ┃ ┃ ┃
┃术 ┃术┃ ┃程┃验┃练┃规┃记┃状┃生┃治┃状┃执┃检┃行┃验┃验┃验┃器┃准┃ ┃ ┃度┃状┃器┃人┃制┃制┃来┃渠┃
┃人 ┃员┃工┃师┃人┃工┃ ┃ ┃ ┃ ┃ ┃ ┃ ┃ ┃标┃记┃报┃室┃设┃溶┃ ┃ ┃计┃ ┃ ┃ ┃ ┃ ┃ ┃ ┃
┃员 ┃ ┃ ┃ ┃员┃人┃程┃录┃况┃产┃理┃况┃照┃验┃准┃录┃告┃条┃备┃液┃平┃管┃ ┃态┃材┃员┃备┃度┃源┃道┃
┃ ┃ ┃ ┃ ┃ ┃ ┃ ┃ ┃ ┃ ┃ ┃ ┃ ┃ ┃ ┃ ┃ ┃件┃ ┃ ┃ ┃ ┃ ┃ ┃ ┃ ┃ ┃ ┃ ┃ ┃
┣━━╋━╋━╋━╋━╋━╋━╋━╋━╋━╋━╋━╋━╋━╋━╋━╋━╋━╋━╋━╋━╋━╋━╋━╋━╋━╋━╋━╋━╋━┫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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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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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 ┃ ┃ ┃2 ┃ ┃2 ┃2 ┃2 ┃ ┃ ┃2 ┃ ┃ ┃ ┃7 ┃2 ┃2 ┃2 ┃2 ┃ ┃ ┃ ┃ ┃ ┃ ┃ ┃
┃ ┃ 5 ┃5 ┃5 ┃5 ┃. ┃ 5┃. ┃. ┃. ┃5 ┃5 ┃. ┃5 ┃5 ┃5 ┃. ┃. ┃. ┃. ┃. ┃2 ┃2 ┃2 ┃5 ┃5 ┃2 ┃2 ┃
┃标准┃ ┃ ┃ ┃ ┃5 ┃ ┃5 ┃5 ┃5 ┃ ┃ ┃5 ┃ ┃ ┃ ┃5 ┃5 ┃5 ┃5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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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测试条件总分__________ ┫
┃评 ┃一.生产、测试条件总分__________ ┃
┃ ┃ ┃
┃ ┃二.产品质量检测总分 抽样规格数____ 其中 合格数______ 合格率______________ 评分__________ ┃
┃ ┃ 不合格数____ (10个以下者不填合格率) ┃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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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审核意见 ┃
┃核 ┃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意见 ┃(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意见┃ ┃
┃意 ┃ ┃ ┃ ┃
┃见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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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达到规定的条件给满分。
2.凡达不到条件者,请在以上的空格中说明,酌情扣分或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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