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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13:44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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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72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新西兰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新西兰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商定,按实际可能尽早互相派大使,并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常驻联合国代表
      黄   华         约翰·维维安·斯考特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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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8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国家统一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几十年来,党和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的经
济文化迅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新的形势下,按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民族地区要继续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发挥资源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要大力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逐步改变其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与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为此,特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要根据经济计划和资源开发的需要,适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八五”计划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高于“七五”或“六五”计划的实际水平。大中型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及自治
县较多的省,特别是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在投资安排上参照对待五个自治区的原则办理。有关省、自治区要适当增加对所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投资。国家民委应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国家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国务院关于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方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财政预算已列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八五”计
划期间由目前每年八亿元逐步增加到每年十一亿元(原则上每年新增六千万元)。新增资金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财政部与国家民委协商确定资金投向,并切实管好用好。
三、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支持发达地区到本地开发资源、兴办企业。
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办的企业,要尽可能多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民族自治地方与企业商定。企业配套加工产品,尽可能安排在当地生产。凡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企业应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不宜下放给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税收和统配产品的留成比例要适当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推进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发达的省、市应与一、两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采取介绍经验、转让技术、交流培训人才、支持资金和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协调工作。
四、民族自治地方要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民族地区适当多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的项目,民族地区要把现有的国外贷款项目建设好、经营管理好,真正收到实效;民族地区外汇确有困难的,国家每年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民族地区应认真办好已有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并在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建立新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对于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国家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
民族地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吸引国外企业到本地投资办厂,开发资源,发展生产,推动当地经济技术的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边境民族地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边境民族地区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与周边、邻近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同时,要依法强化综合管理,制定措施,坚决防范和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
法活动。
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口岸建设给予帮助。
五、国家各级各类银行确定对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信贷规模,要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对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给予适当照顾。
六、尽快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争取“八五”计划期间基本解决,“九五”计划期间根本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为此,国家的各项扶贫资金、物资要更多地用于民族贫困地区。各地要大力推进开发扶贫和科技扶贫,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和物资。国家设立的“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增加。
七、民族地区要注重科技进步,以科技振兴工业、农业、牧业和林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要帮助民族地区进一步搞好科学技术的普及,以示范引路,加强培训,积极推广新技术。建立健全适合实际的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做到县有科技推广中心,乡
有科技推广站。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以现代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火炬计划”的实施,要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适当照顾。
国家大中型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与各民族地区联系挂钩,加强对民族地区的人才培训和科学技术辐射,促进新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转移、推广,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动员并鼓励各种科技人才去民族地区建功立业,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在民族地区科技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教育。要特别注意加强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着重培养初中级技术人才。
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学校的办学形式要适合当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点。要因地制宜办好寄宿制学校和女童班,并从各地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助学金补助标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地区,必须搞好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仍继续实行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同时要下大力气办好预科班,逐步扩大从预科班录取新生的比例。对在校学生要加强管理教育,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实行定向
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在内地举办的西藏班(校)和其他民族班办班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国家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八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这项专款可适当增加。
九、国家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首先要加快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八五”计划期间重点解决边疆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低、发射功率小、用少数民族语言播放时间短等问题。要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
图书工作,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努力做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有文化站、广播电视站,下大力气加强村一级综合文化设施建设,切实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对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要注意发掘、保护和弘扬。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包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民族自治地方应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妇幼保健工作,搞好技术服务。
十、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规定的编制内,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关心、爱护少数民族干部,为他们提供各种学习、锻炼机会,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培养、选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各族群众,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
要努力创造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中配备少数民族负责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每年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用人指标由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
上级人民政府在每年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中,划出一定指标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在农牧民中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稳定。
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各民族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影响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应根据实事求是、合理合法、有利团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经国务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小组研究同意,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的基本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是信托整顿中的重要环节,对确保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成果,切实化解金融风险和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重新登记工作总的要求是,公开公正、严格条件,规范运作、不留隐患。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责令其退出信托市场。
二、重新登记的主要条件
申请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方案的要求,其重新登记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二)核销损失、充实资本。公司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所发生的损失均已冲销,弥补历年经营亏损;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吸收的个人债务已全部清偿,没有到期不能支付的境外债务,对境内法人机构债务没有支付缺口或经与债权人商定,得到妥善安排。
(四)信托与证券已达到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的要求。
(五)符合人民银行对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的各项具体规定。包括股东资格、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六)公司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对过去已设立的分支机构要撤销,其债权债务由母公司承担。被合并的公司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存在,可保留精干的工作小组负责保全和清收原有公司的资产。分支机构被撤销或公司被合并后,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前开办的业务,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压缩、规范。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情况的社会监督,确保不留隐患,信托投资公司在申请重新登记前,都要向社会公告,并对公告后有关各方反映的问题予以妥善处理(公告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重新登记的工作安排
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了准备工作后,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重新登记申请。信托投资公司为单独保留的,由单独保留的公司提出申请;吸收合并的,由吸收的公司提出申请;新设合并的,由新设公司的筹备组提出申请。
各地信托投资公司的重新登记申请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报总行审批。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重新登记申请获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可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换领新的许可证。各地的信托投资公司,持批准文件,到属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缴销原公司、被合并公司和原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持批准文件,到人民银行总行缴销原《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领营业执照。
四、重新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为确保信托整顿和化解风险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当前各地仍要把重点放在化解和处置高风险公司的工作上,在高风险公司市场退出方案开始实施并取得成效后,再组织当地保留公司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对被撤销的信托公司,要抓紧做好清算工作,清收资产,清偿债务,清算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事项要认真审查,严格监督。今后,凡发现公司在重新登记时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在对有关公司、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要追究有关分支行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情况的社会监督,确保不留隐患,信托投资公司在重新登记前,都要向社会公告。
拟合并保留的公司,公告格式参见格式一。
单独保留的公司,公告格式参见格式二。

格式一:合并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公告的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公告
我公司将与××公司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对本公司债务安排有异议的单位、个人,请在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与我公司联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吸收个人债务。在重新登记前,我公司将全额偿付自然人债务本金和合法利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将与××共同组建新的证券公司(或入股××证券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新(入股)的证券公司承继。
公司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信托投资公司
二○○一年 月 日

格式二:单独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公告的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公告
根据国家关于整顿、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不影响我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对本公司债务安排有异议的单位、个人,请与我公司联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吸收个人债务。在重新登记前,我公司将全额偿付自然人债务本金和合法利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将与××共同组建新的证券公司(或入股××证券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新(入股)的证券公司承继。
公司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信托投资公司
二○○一年 月 日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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