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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新证、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2:50:37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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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新证、章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新证、章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于1989年发布施行了《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配合这一办法的实施,原全国种子总站统一制作和发放了种子检验员证、章。这一工作的开展,对完善种子检验制度,规范检验工作,加强检验员队伍建设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机构的变动和新国标《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颁布,原带有“全国种子总站制”字样的种子检验员证、章已不适宜继续使用。为便于执行新《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一步加强种子检验员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发放和使用新的种子检验员证、胸
章、专用章(以下简称新证、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证、章的制作与发放
(一)新的种子检验员证和胸章由我部统一制作(式样见附件一、二),统一编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市、区)种子检验员证和胸章的发放工作。
(二)种子检验员专用章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式样见附件三),与种子检验员证和胸章号码一致,配套发放。
二、新证、章的发放条件
各地在发放新证、章工作中,要坚持先培训和考核,后发放证、章的原则,对检验员进行新检验规程培训和业务考核。对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检验员发给新证、章:
(一)参加我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新检验规程培训班并考试合格;
(二)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考核合格;
(三)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四)直接从事种子专职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新证、章的发放程序
(一)检验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和填报一式二份《持证检验员考核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四,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发)。
(二)检验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检验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在考核审批表上签署考核意见,将考核审批表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新证、章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检验员核发新证、章,并在每年底将持有新证、章的检验员的有关情况填入《持证检验员登记表》(见附件五),报我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
四、结合新证、章发放和使用,进一步加强种子检验证、章和队伍管理
(一)各省级统一发放新证、章后,原全国种子总站统一印制的种子检验员证、胸章即行作废。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新检验员证和佩带新胸章;调离检验工作岗位时,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和注销检验员证、章,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种子检验员证、胸章与检验员专用章配套使用,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要加盖种子检验员专用章和签发单位的种子检验专用章。
(三)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每隔二年进行一次持证检验员考核、审查和登记工作,对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种子检验工作中秉公处事、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业务考核不合格,在种子检验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受到刑事处分者要收回并注
销检验员证、章。我部将在此基础上每隔两年公布一次持证种子检验员名单,以加强社会监督。
(四)种子检验是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种子工程”宏观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检验工作纳入到“种子工程”的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对种子检验工作的领导,完善种子检验体系,健全种子检验机构,充实种子检验队伍,加
强种子检验人员和证章管理,使我国种子检验工作迈上新台阶。



199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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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为了搞好2006年我市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决定设立南宁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和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指导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联络、组织、宣传、司法五个组。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为:

办公室主任:刘南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张雄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成员:
韦持谦(市委副秘书长)
陆振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韦绍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徐安华(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主任)
马南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禹延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冯 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4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加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5年7月28日至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加强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5年7月28日至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同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尚春明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办公室主任(处长),以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工业大学的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王铁宏同志在会上总结了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在工程抗震领域所做的主要工作,通报了今后抗震防灾工作的主要思路,结合目前抗震防灾面临的新形势,从八个方面调整未来抗震防灾工作的思路从八个方面对各地抗震防灾工作提出了要求。尚春明同志介绍了下一步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建设的设想,通报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对《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颁布后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徐波同志作了会议总结,强调要充分发挥现行工程监管机制的作用,不断寻求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上的突破,全面提高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能力和水平。

  会上,云南、江苏、新疆、福建、甘肃省(自治区)建设厅抗震办的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抗震工作情况和主要经验。与会代表围绕如何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抗震防灾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议提出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城乡并举、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措施,保证灾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认真履行工程抗震职责,在加大依法行政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制订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强化监督检查、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开展对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和强化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为我国抗震防灾事业打下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视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明确新形势下抗震工作的战略目标;二是调整思路,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势下抗震工作的新模式;三是充分发挥现行工程监管机制作用,将抗震设防贯穿于工程质量监管全过程;四是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新建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五是抓住机遇打造新的工作平台,关注社区抗震防灾能力建设、指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抗震防灾对整个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的平台作用;六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房屋建筑设防为主转向提高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随着城市人口和建构筑物密集度的增加,对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震防灾要求越来越高,要落实国务院应对突发事件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至关重要。今后抗震防灾工作的重点要将房屋建筑单体设防与提高市政设施抗震能力并重,全面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能力。

  二、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特别注意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随着一大批大型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很多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承重体系复杂,潜在技术风险加大。今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特别重视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

  三、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我国工程抗震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主要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结合部、县级以下的乡镇,特别是农村地区。因此,要加大重点抗震设防地区村镇建设防灾工作的管理力度,促进抗震防灾工作的城乡并举。

  四、注重日常演练和救援措施的落实。最近建设部颁布了《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各地要加强演练,促进预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抓好以社区为重点的全民防灾意识普及和教育。

  五、要重视基础资料收集,重点抓好在役建筑的抗震能力普查。抗震加固工作的基础是摸清家底。对在役建筑进行抗震能力的鉴定和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在现有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借助完善的鉴定标准和评估方法,取得确切的数据。并依据这些资料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建立专项基础、开展防灾保险等手段,增加投入,为抗震加固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六、注重在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建设系统工程抗震防灾的实践证明,凡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建造或加固的工程设施都经受住了地震灾害的考验。但也有一些在役建筑在全寿命周期内不具备相应的抗震能力,一些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用途的改变可能引起抗震能力的变化;随着工作的深入,工作重心要同时做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维持在役建筑抗震能力。

  七、重视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注意留有足够的庇护空间。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指导城市抗震防灾工作从源头上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现代化城市综合抗震能力的有效手段。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开敞空间和避难建筑的防灾庇护功能,对现有的抗震、防洪、消防、防风、人防等设施加以整合,形成城市整体综合防御能力。

  八、高度重视新技术在抗震防灾中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研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了大量科技创新活动,在新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研究、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抗震加固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隔震减震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支撑我们的抗震防灾工作实践,并与其他防灾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我国城乡建设的综合防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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