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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28:03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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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应按准则第二号的规定,编制、呈报并摘要刊登年度报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说 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财务报告,
(6)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7)关联企业,
(8)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3、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包括B股和H股)以及其他类型的海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同时应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办理。如境内外年度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报告列为备查文件。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报告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在召开年度股东会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公司应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
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年度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年度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报告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一
旦证券交易所予以批准,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条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年度报告正文第(二)节的数据部分,第(三)节第1、2、3、4条的主要内容,第(四)节第1、2、3、4、5条的主要内容,第(五)节、第(七)节和第(八)节。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布财务报表,其后公布年度报告。
(九)年度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十)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封面及目录
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正式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在封面内首页上排印。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与发展、各项主营业务、突出的特点及规模等,以400字以内为宜,可以刊载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本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还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至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红利、净资产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税后利润/普通股份总数(按全面摊薄计
算)
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红利=当年可分配利润/普通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股东权益×100%
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照依据。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数据。报告年度的数据也可采用与其他年度数据不同颜色或黑体字印刷。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向股东和其他年度报告的使用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人应首先简要回顾公司在执行年度内总的经营情况。然后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做简要介绍,例如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的主要统计数据等。
报告还应介绍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凡引用的有关本行业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在介绍了行业的情况之后,报告人应较详细地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年度取得的成绩与进展以及对经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应分别介绍每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以及产品改进措施的落实、科研成果的应用效果,技术的改进与提高,人员的增加和专业素质的提高等。
(2)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3)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公司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有关情况。
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管业务收入10%以上(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报告年度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本条所说重大差异,是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利润实际数低于预测数的20%或高于预测数的50%。
3、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运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条介绍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在这一年中生产经营的总目标;
(2)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扩充;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实施;
(5)正在建设、开发中的项目的预期进度;
(6)人员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
(7)配套资金的筹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本条列示报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本条摘要登载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的要点。
2、股票与股东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末股票与股东的有关情况及其在报告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本项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证券的种类(A种股票、B种股票、H种股票、其他种类的海外股票、优先股、认股权证等)、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细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总数的变动,对认股权证的购股情况,可转换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和可转换债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公司本年内各类发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价、最低价、年初交易首日的开盘价和年终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普通股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⑤介绍报告年度内公司回购和注销已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⑥内部职工股情况,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股权证及派生证券。应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历次发行日期、数量、发行价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获准公开转让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①股权结构情况,介绍报告期末的股权结构——即以数量和比例表示的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类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外国投资人持有的股份。
②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人数、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和内部职工股东人数等。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如实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公民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年度报告中,应列有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重大诉讼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如果有的话)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提出日期、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的原因和依据、对赔偿和处罚的要求、开庭审理日期、判决日期、判决结
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对该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被司法机关处以拘役以上的刑事处罚或受到刑事起诉后,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事项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所参与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年度股东会
本条应公布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简要介绍准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2)年度决算和预算报告;
(3)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4)新年度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本变动的方案;
(5)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变动,董事、监事的报酬、福利的变动;
(6)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事项。
6、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2)法律顾问的变更;
(3)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等。
(五)财务报告
本节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该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只有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计划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计之
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
2、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以上权益的,公司与其控股企业应编制合并报表。
3、财务报表注释
财务报表注释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财务报表注释应说明的主要事项有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报表内项目的分解与详细说明,报表上的非常规项目及非正常情况,表内无法反映的重要事项等。
财务报表注释也应符合本节第二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本准则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但是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并发表意见。
(六)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
凡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过《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件,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做一简单说明。如果上述事件取得进展,或产生结果的,公司应对此作出说明。
(七)关联企业
本节列示(也可采用图示或附以图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公司持有该关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公司在列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时,可以只列示由公司以长期投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其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其他法人或经营单位。
(八)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本节提供有关公司的一般参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正式和外文名称;
2、公司总部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各种通讯工具的号码;
3、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4、报告期内变更注册日期、地点;
5、工商登记号码;
6、税务登记号码;
7、股票上市交易场所名称;
8、公司在上市交易场所的编号;
9、公司股票主承销机构名称(如果在报告期内有证券发行行为);
10、公司未上市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1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12、法律顾问名称、办公地;
13、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等。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必备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年度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年度报告原本;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
(三)年度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送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文本;
(五)公司各类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对个别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有关内容可免于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



19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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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产生不知则不能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信息资源封闭、割据,政务、检务和审务信息公开不落实等,本文就“两法”信息平台建设的定位和构架、意义,现结合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理论探讨和研究,以此促进刑事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但目前检察机关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规范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定位与架构

  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协作配合,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与正确实施,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提升行政执法管理为核心,以加强行政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衔接为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地整合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沟通和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的桥梁。为此,信息平台的定位与架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相关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于一体的规范统一、兼容性强、数据安全、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平台。

  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意义

  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落实依法治国,促进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地区经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经济和行政立法,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经济活动日趋活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如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沟通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脱节以及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执行不力,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滞留在行政执法环节,该移送的没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客观上姑息纵容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平台机制,以刑事司法制约监督行政执法是建立法治经济的迫切要求。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查处和追究犯罪的客观要求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使得行政执法案件从以往的“友情移送”到“规范化移送”,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以及执法动态交流、案件流程跟踪和实时监控等,这将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是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是提高效率的现实需要

  信息共享平台的成功搭建和运行,既是政府各级部门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管理基础,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监督水平、完善工作机制的有效手段。“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成,真正做到了“沟通顺畅、分工制约、信息共享、充分履职”

  四是信息平台的建立是“资源整合”的目标追求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检察机关打开了一扇“窗”,可以对移送和立案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有案则移、有案则立;为公安机关疏通了一条“渠”,可以随时获得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和其他犯罪线索;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起了一把“伞”,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清,不再被干扰,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互为补充,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能够真正实现“罚当其过”、“罚当其罪”,增强了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保护力度,提升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五是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权力没有监督,容易产生腐败。行政执法也是一种权力,也需要监督。但是,当前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却存在很多不良现象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软化、人民群众监督淡化。所以,当前完善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完善监督机制时,应当强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不仅有权予以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参与整顿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行政执法相关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凤阳县检察院搭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情况

  目前,凤阳县检察院积极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会签文件,基本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两法衔接”工作在不断细化规范。但是,从实践来看,影响“两法”衔接机制畅通运行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缺乏信息来源,难以对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为此,必须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抓住国家法治建设的机遇,构建电子监督平台,推动检察监督工作跃上新台阶。

  (一)凤阳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中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凤阳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于2011年11月正式开通,实现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案件办理流程网上监控、执法动态和疑难案件网上交流,进一步拓宽了我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1、领导重视,各方支持,全面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开展这一工作的有效载体。凤阳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把“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创新改革的契机,将平台建设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在资金、人员和技术上予以充分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县委政法委等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为推动“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加强培训,规范操作。为使“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操作技能,凤阳县检察院积极组织侦查监督科的干警进行培训,联系软件开发公司围绕信息平台应用程序的操作使用进行系统讲解和实际演练,为信息平台的顺利、规范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3、四是严格审查,确保实效。为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效能,凤阳县检察院安排侦查监督科的干警负责平台操作,通过信息平台有效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严格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跟踪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违法现象,有力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4、适时扩大“两法”衔接工作覆盖面,并深入多家行政执法单位调查研究。信息平台建成后先后吸纳县工商局、烟草专卖局、物价局等多家部门加入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协助开通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到多次深入到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就平台应用中存在的移送标准、衔接程序等方面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查找制约执法衔接工作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5.检行联手抓预防 查找病源开药方。在与多家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为加大行政机关的犯罪预防力度,凤阳县检察院将预防和惩治工作放在全县反腐败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惩防并举,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思路明确、工作扎实,效果良好。首先对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派发宣传资料、专题讲座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相关检察工作,提高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打防并重,标本兼治。加大对重点行政执执法法部门、社会保障等易发职务犯罪领域的介入和监督力度,经常性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化个案剖析,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把预防关口不断前移,以提升党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最后建立健全惩防并重的工作机制,强化与各部门协调配合,继续开展好预防调查、预防宣传、办案回访、预防建议等活动,及时协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努力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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