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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校招生调整考试时间后学生入学年级与年届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2:40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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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校招生调整考试时间后学生入学年级与年届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校招生调整考试时间后学生入学年级与年届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04]2号


  《教育部关于从2004年起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秋季考试,第二年春季入学”的通知》(教学〔2004〕3号)确定,从2004年起,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定在每年秋季进行,被录取的新生于第二年春季入学。由于考试时间的变化,改变了常规的年级、年届时间,为此,统一明确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2004年春季入学的学生为2004级。今后,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春季入学的学生均以入学年份为入学年级,毕业年届按学制时间相应类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以及数据的审核、上报均按此变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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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9月1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法经字〔1990〕71号请示和福建省高级法院〔1990〕闽法经函字第012号函均已收悉。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副食品商店(下称“副食店”)诉福建省莲江县■头供销社驻榕购销站(下称“购销站”)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与福建省莲江县安凯奇达水产精制厂(下称“精制厂”)诉副食店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副食店与购销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精制厂享有独立请求权,因此,在精制厂主张权利时,既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他人已进行的诉讼中,也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既然本案精制厂已向有管辖权的莲江县法院另行起诉,故不应发生诉的合并审理问题。且,就这一争议,你们两院在报请本院后又重新商妥,两案不再合并审理,两院间的争议实已解决,因此,本院同意你们两院商定的分案审理的意见,请你们分别通知道里区法院和莲江县法院,在审理两案的过程中要互通情况,以避免发生矛盾。上述意见不再函复。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5]14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及《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并领取《房屋权属证明书》。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预、销售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淮南市房地产政务网(ht中://WWW.hnfc.gov.cn/)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权属证明书》的主要内容;
  (二)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
  (三)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 (套)的部位、套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四)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六)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七)商品房认购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暂不销售需要预留的商品房,应当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开发企业预留的商品房预留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预留数量不得超过同期批准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10%,预留的商品房应为整栋或整个单元,不得零星或分楼层预留。
  第七条 商品房实行实名认购预定,商品房认购定金协议中的认购人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若需更名,开发企业须先行注销认购定金协议,方可重新签约。
  第八条 商品房认购定金协议签订后,该房在网上公示的状态为“已预定”,双方当事人应在 7日内按认购定金协议上标明,的合同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预定将自动撤销,该房在网上公示的状态恢复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及防伪条形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 (盖章);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网上登记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代理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网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凤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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