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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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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
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本地国民经济、社
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确保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突出当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分级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
  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总责任人,副市长按分
工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
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中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
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
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并结合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制定当年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市政府目标分为综合目标、实事目标、单项目标三类。
  综合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实事目标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为民办实事的目标。
  单项目标为市委、市政府重要单项工作。
  第八条 目标的制定。各县、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订出本地当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与当年市政府确定的目标项目一并下达。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无特殊情况,市政府不对目标进行调
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专题请示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一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地要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二条 自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次年2月2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并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综合目标。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为完成,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二)实事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
  (四)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工作、信访工作实行扣减分制,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
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要落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60%的,扣03分;格式不规范,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事项
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工作。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政务信息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
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
的扣03分。
  5信访工作。凡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扣05分;每发生1起到省、进京或重复到市集体访的扣05分;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未按
期完成的每件扣05分;重复信访率超过20%的扣05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原定分
值的80%计分。
  (六)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
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不
含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同项内容就高计分,奖励加分不超过3分。
  2受通报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
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05、04、03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就
高扣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奖惩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区目标管理的奖惩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惩办法。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分3个等次进行通报;对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授牌表彰;连续3年得分在最后一名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促进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
  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其它领导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管理组长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方案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
  (五)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应由本部门完成的当年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定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与全面工作相结合。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市政府年度工作总目标相衔接,保证市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的基本构成。
  各部门年度目标分为政务目标、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00分。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0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20分。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承担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监控和落实工作。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拟定出本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统计局;2月20日前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目标初步方案和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数据,编制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送市长、副市长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自查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20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统计局。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将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次年2月1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的主要目标进行审核。
  次年2月底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
  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作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对确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完成得满分,完成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未完成任务的,按本款第1项规定计分。
  (二)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实事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实行一票否决。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三)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和调研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部门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督办件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办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要求的,扣03分;推诿扯皮,答复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文件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和调研工作。上报政务信息采用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5分;政务调研文章未完成任务的,每差1篇扣05分。
  (四)保证目标的计分。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六)获奖加分。凡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市委、市政府(不含办公室)
或省级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3、
02、01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七)其它减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件次分别扣05、04、03分。
  在目标管理工作中,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目标管理的有关方案、报表、报告的,每件次扣02分。
  (八)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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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焦政办〔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推进我市节能项目建设,加强节能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节能投入,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支持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和集体表彰奖励的资金。节能资金使用主要采用奖励的方式。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监督项目的实施,开展绩效评估,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草案);市财政部门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节能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节能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项目奖励范围包括:
  (一)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奖励。
  (二)农业、交通、商贸流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奖励。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的研究、开发、推广和产业化的奖励。
  (四)节能能力建设项目扶持、奖励。包括:节能公共平台网络建设,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培训等。
  (五)其他奖励范围,包括:
  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和其他社会领域节能奖励。

第三章 项目奖励原则

  第五条 节能项目奖励分为按照节能量奖励和定额奖励两种形式。原则上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和农业、交通、商贸流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按照折算为标准煤的节能量奖励;节能“四新”研发推广及产业化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实行定额奖励,奖项及标准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六条 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重点对市直和四城区、高新区实施的节能项目进行奖励,并兼顾县(市)节能项目奖励。对县(市)节能项目的奖励标准,原则上按照市直和四城区、高新区项目奖励标准的50%掌握,剩余部分由各县(市)设立的节能专项资金配套奖励。
  第七条 凡获得国家、省奖励的节能项目,市政府将在节能专项资金中给予定额奖励。节能量在万吨标准煤以上,并已申报国家、省奖励的项目,按照节能量奖励;已获得市政府节能量奖励,又重新争取到国家、省资金奖励的项目,收回已下达的市政府奖励资金,重新按照定额标准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贷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重视节能工作,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能源利用分析、能源审计,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并实施良好;
  (四)依法经营,当年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五)完成市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九条 申报节能资金奖励的工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同意备案;
  (二)节能效果显著,原则上项目的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节电、节煤或节油效果应达到10%以上;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市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示范效果。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工业节能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按要求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四)资金筹措证明材料;
  (五)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招投标方案;
  (七)项目单位出具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八)经市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能源审计报告;
  (九)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农业、交通、建筑、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申报节能奖励资金的,以及其他申报节能“四新”、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奖励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节能主管部门联合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核实节能量,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具体奖励办法和申报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节能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 节能项目资金奖励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初至年底,联合初审并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应在次年第一季度之前。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由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受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对全市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节能资金预算额度,提出节能项目奖励资金安排建议计划。建议计划报市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副市长初审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经批准后,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当年节能奖励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计划下达支出预算。节能项目奖励资金待项目建成后,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节能资金计划和验收通过结论拨付节能奖励资金。

第五章 项目奖励资金计划的调整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0日前,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且难以在当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出来的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原节能资金计划中没有安排,但是符合有关奖励条件,且确系当年建成投用并通过验收的节能项目。
  第十七条 节能项目资金调整计划,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提出,并按照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调整幅度在年度预算安排的节能资金总量的10%以内的,报主管节能工作的副市长审批;调整幅度在10%-30%范围内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调整幅度超过30%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领域开展节能行动,并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用于节能先进个人、集体,以及其他社会领域表彰奖励的资金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节能资金总量的5%。
  第二十条 对先进集体、个人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奖励办法(包括评定标准、推荐程序、奖励额度等),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所申报项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全程监控。
  第二十二条 节能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节能资金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负责。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程序渎职失职或收受、索要资金申请人财物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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