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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3:34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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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委办函字[2004]39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安监煤字〔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该标准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鉴于全国乡镇煤矿基础差、起点低、质量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及各地区乡镇煤矿的差异,6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组织进行达标,基础条件差的地区可依据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参考全国标准,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进行达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

  三、6号文件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是近一段时期内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你局要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尽快组织开展工作,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并抓紧将达标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及该文件落实进展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司。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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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财政部基建司(94)财基便字第3号《关于划转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函》的要求,将1994年通过建设银行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公司贷款以及石油行业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即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作国家开发银行软贷
款,其相应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上项有关帐务的划转方法,经征得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划转贷款的范围及时间
(一)划转开发银行软贷款的范围指在“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的1994年当年发放的贷款,以及在“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科目核算的主管部门为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的1994年当年发放的贷款(详见附件一“项目清单”)。各经办行按项
目清单所列今年的新贷款通过转帐方式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
(二)上述贷款所占用的调拨资金相应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
(三)这次划转的贷款以及调整的调拨资金均以项目清单的金额为准。为此,为有利于情况的正确反映,各级行对上述贷款的划转以及调拨资金的调整,统一规定在12月5日同一天进行。
二、划转前的各项准备
(一)贷款划转前的准备工作
1.各经办行对有关贷款帐户要做好清理核对工作,项目清单所列今年下达的贷款指标有未贷完的,贷款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单位联系,按项目清单所列的当年贷款指标全数贷完,不留结余。
2.各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将各该贷款帐户1994年1月1日至12月5日止的积数事前计算出来,以便届时记入新贷款帐户。
(二)基金划转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按“项目清单”所列贷款数额填制“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送本行会计部门,以备届时转帐,另一份“通知单”代替对帐单,寄上级行自下而上核对调整的调拨资金。
三、贷款划转的具体手续
(一)贷款本金的划转
1.各经办行于12月5日,按照应划转贷款金额,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以一借一贷分别代替新旧贷款帐户借、贷方记帐凭证,另两联(一借一贷)盖章后送借款单位作调整帐务的回单。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单位贷款户
上述贷款划转时,转出贷款作减少发放贷款累计处理。
2.贷款指标应全数转入新贷款帐户。
(二)积数和应收未收利息的调整
1.将应转入新帐户积数记入新帐户,同时冲减原贷款帐户的积数。
2.在表外科目结计的应收未收利息,也应相应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转出应收未收利息时,
付出:待收国家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 ××单位利息户
付出:待收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利息 ××单位利息户
转入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时,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单位利息户
(三)各经办行在12月上旬的会计项目电报及统计报表,有关贷款项目当年发放贷款累计要按调帐后的数据上报。各行上报时,会计、统计要加强核对。
四、贷款基金和调拨资金的调整
鉴于本次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划转数,均以项目清单所列的贷款数划转,为避免调拨资金清算的在途,各级行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同一天(12月5日)调整调拨资金帐目。
(一)经办行的处理
经办行会计部门于12月5日根据资金计划部门送来的“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填制借、贷方转帐凭证,办理调拨资金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的转帐手续,“通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软贷款基金户
(二)管辖行的处理
各分行、地市行于12月5日,应按项目清单所列辖属行应划转的贷款数,调整上下级行的调拨资金,同时以“通知单”代替对帐单寄上级行,与上级行核对调整的调拨资金。
(三)总行的处理
1.总行资金计划部于12月5日根据“项目清单”列明应调整各分行的调拨资金数额,据以调整各分行的调拨资金,并与分行上报的“通知单”核对。
2.总行营业部会计部门于12月5日办理下列转帐:
(1)根据附件二列明转销原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的金额,按投资公司分别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一借二贷,其中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作“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和“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科目各有关帐户的记帐凭证,转销原国
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贷款。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 ××委托贷款基金户
贷: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 ××投资公司贷款户
转销贷款时,作减少发放贷款累计处理。同时,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送开发银行作为转销原投资公司贷款的收帐通知。
(2)根据附件一“项目清单”列明的应划转开发银行软贷款的总金额,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用途栏注明“根据财政部(94)财基便字第3号函划转开发银行1994年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字样),其中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作“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和“开发银行存放款
项”科目有关帐户的记帐凭证,“项目清单”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国家基本建设基金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户
贷: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存款户
转帐后,将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送财政部基建司,作为财政向开发银行划转1994年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凭证;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送开发银行,作为划转基金的收帐通知。
(3)根据开发银行应下划各经办行的软贷款基金数额,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一贷(用途栏注明“转帐下拨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以一份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开发银行,代支款凭证回单;其余两份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存款户
贷: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
五、贷款合同的处理
本次贷款划转后,借款单位应与开发银行签定新的软贷款合同。俟新合同签定后,原建设银行与建设项目单位所签合同同时废止。
附件略。



1994年11月1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企业年检工作中,由于一些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众多,特别是企业法人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复杂,有的还要经过审计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办理年检时间相对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为方便这类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进行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时可由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由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中的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手续。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

  (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其具有管理职能的文件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办理集中年检事宜的文件。

  (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放宽到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年检期间仍然存续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企业法人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已加贴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2)所签署的日期在本年度年检期间内;(3)注明办理分支机构年检使用并加盖公章。

  三、各试点单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报年检。

  四、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和沟通,按照试点的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同时,要通过年检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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