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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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244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水运建设行业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勘察、设计项目,经研究决定,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申报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2、申报项目需是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竣工验收的属于水运工程专业范畴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某些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项目,并符合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3、申报项目数量不限,但同一个项目,不能既向部申报,又向地方申报。
境内外资或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设计的,可参加评选;境外工程,不参加评选。
二、申报标准和条件
优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不仅在总体上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在勘察、设计中采用或开发了新技术,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使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本行业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一)优秀工程勘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4、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有创新,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问题,满足设计需要:
5、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合理,提交成果及时。
(二)优秀水运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各建设、设计阶段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2、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合理。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概预算编制合理,内容完整;
4、设计过程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标准,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采用优秀工程设计应用软件。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可靠。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申报其他事项
1、我部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承担本次评选的初评工作;
2、申报时间:申报材料须在6月30日前寄(送)到协会(申报项目名称应于6月15日前传真到协会);
3、申报材料:(列出清单)
(1)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申报书15份
(2)代表性勘察、设计成果图表自定
(3)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和建设、使用以及主要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工程效益等证明)1份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交通部水运司:王世超(010)65292770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孙巍、张瑞蓉(010)64256313、64256305
传真:(010)64265946
四、每申报一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600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M805(邮编:100011)
开户行:建行地坛分理处
户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帐号:6510002032070000476
附件:一、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二、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任务来源 工程编号
工作起止时间 建成投产时间
申报单位
联系人姓名 电话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公 章年 月 日
附件2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项目名称
设计起止年月 建成投产时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单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公 章年 月 日
印发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根据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形势,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对原《江门市动物防疫责任制》(江府办[2001]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原江府办[2001]9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的责任
(一) 市和各市(区)、镇三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的总决策。
(二)各级政府主管畜牧业工作的领导为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担任本地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领导和指挥。
(三)建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之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四)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动物防疫经费,并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安排地方配套经费,并督促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下拨的动物防疫经费专款专用。
(五)确保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加快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和改革步伐,加强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动物防疫条件。
(六)组织和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根据疫情分布情况及农牧部门的意见确定和划分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七) 强化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要依法施行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防止疫情的传播;加强对进入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者,严防疫情的传入。
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一) 发展改革部门的责任
联合农业部门制定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计划,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计划的落实。
(二)财政部门的责任
1、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动物防疫经费的规定,做好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工作。
2、负责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动物防疫经费专款专用。
(三)公安部门的责任
l、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当发生重大疫情期间,协助农业等业务部门搞好疫区封锁,维护疫区的正常秩序。
2、协助农业等业务部门做好对烈性传染病病畜禽的扑杀和销毁工作,保证病畜禽扑杀和销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 农业部门的责任
1、负责制定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2、负责组织开展对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工作。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监督有关单位和生产企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4、负责疫区疫点的划分和协助地方政府搞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协助和指导疫区、疫点的场地清理消毒、疫畜禽扑杀、销毁和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预防注射等工作。
5、负责对本地区内动物疫情的预测和监控,掌握疫情动态,并随时向本级政府和领导提供有关信息,为政府和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年度本辖区动物防疫经费的初步预算。
7、负责本地区疫苗和防疫物资的组织与供应保障,确保本地区防疫工作所需疫苗的正常供应。
(五)卫生部门责任
1、做好集市环境和人员活动场所的消毒工作,加强高危人群监测,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传染流行。
2、加强对酒楼、宾馆、饮食门店、集体饭堂单位所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查证验证工作,堵塞逃避检疫的私宰生猪销售渠道,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六)交通部门责任
在启动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期间,负责加强对封锁期间道路监管,协助做好经省政府批准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并提供必要运输工具,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
调运。
(七)工商部门责任
负责对各类农贸市场和畜禽类冻品冷库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查证验证工作,对无证或证件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联合农牧部门进行查处,严格把好进入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关。
(八)经贸部门责任
负责把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进行打击,杜绝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责任
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防止疫病传播。加强出口注册畜禽场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场的产品质量安全。
(十)技监部门责任
负责动物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畜牧生产投入品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和有害有毒的畜牧生产投入品进入市场流通。
(十一)林业部门责任
负责辖区内野生鸟类和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和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十二)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局、报社)责任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动物防疫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正面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动物有关疫病,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消除群众对动物疫病恐慌心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确保畜牧生产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动物疫病流行,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
附件
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不发生因重大动物疫病而引发严重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及时组织力量有效控制、扑灭动物疫情,防止疫病扩散传播。有效控制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传播。
三、猪、牛、羊、家禽因疫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1%、1%、10% 以下。
四、各市、区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在 12 小时内报告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
五、对牲畜口蹄疫防治工作要做到五个百分百:一是口蹄疫强制免疫率达到100%,二是发生口蹄疫的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率要达到100%,三是疫点封锁率达到100%,四是牲畜产地检疫率力争达到100%,五是牲畜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六、有效控制和及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使疫情扩散;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禽及同群禽的扑灭率要达到100%。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受威胁区的禽只实行100%强制免疫注射。其它地区禽流感免疫率也要力争达到100%;鸡新城疫、猪瘟的免疫率要达到95%以上。
七、对饲养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肉类仓贮等场所按规定实行严格的消毒。
八、对规模饲养场或畜禽养殖密集区定期进行重点疫病监测。猪场: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伪狂犬;禽场:禽流感、新城疫;牛场: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
九、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力争达到90%以上,牲畜屠宰检疫率和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持证率必须达到100%。
十、对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100%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证、章、标志。
十一、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强制扑杀疫畜禽补助资金及地方补助资金要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十二、无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十三、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动物疫情泄密事件发生。
十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立案率要达 100%,结案率达90%以上。
十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健全;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通讯、交通和办案工具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执行效果好。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景德镇是中外闻名的瓷都,千年窑火留下了精湛的制瓷技艺,造就了大批具有丰富传统制瓷技艺人员,“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也已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统制瓷技艺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1、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单位和系统部门推荐,也可以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员或个人申请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简历等;
(2)个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技艺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4)相关实物、资料;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2、初审工作由个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3、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4、公示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5、审批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如下:
1、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2、对代表性传承人创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所等给予宣传、奖励、优先参加市里重大陶瓷文化艺术活动等支持。
3、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可以根据技艺传承情况推荐进入市属相关企业单位。
4、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政府按月份分别给予特殊技艺补贴。
其中:国家级800元,省级600元,市级400元。
第五条 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如下: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2、制定技艺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备案。
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按要求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5、积极参与创建传统技艺保护传承基地、讲习所等。
6、定期向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提交技艺传承报告。
7、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被认定后,如不履行以上义务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将由管理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六条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具体办事单位为景德镇市陶瓷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市文化(文物)局对代表性传承人要建立档案,进行动态保护,组织或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种保护、传承、宣传演示、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景德镇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