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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5:03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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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等


中国残联、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广电总局、质量技监局、药品监管局、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1-01-11

残联康[2001]8号


2001年3月3日,是第二次全国爱耳日,主题为“减少耳聋发生实施早期干预”。为了把此项活动落到实处,现将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北京的活动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省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我国有听力语言残疾人2057万,为残疾人总数的首位。其中7岁以下聋儿80万,由于药物、遗传、感染、疾病、环境噪声污染、意外事故等原因,每年新产生3万余名。听力障碍严重影响着这一人群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
为了降低耳聋发生率,控制新生聋儿数量的增长,预防工作尤为重要。1999年,卫生部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加大了对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中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针对我国耳聋发生率高、数量多、危害大,预防工作薄弱的现实,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0部委局共同确定:每年的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已于2000年3月3日以“预防耳毒性药物致聋”为主题,动员社会积极、广泛参与首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了解致聋原因、危害及预防方法,树立了全民爱耳意识,避免和减少了耳聋的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有关专家分析论证提出了:防止药物致聋和实施早期干预是预防耳聋的主要手段,仅此每年可以减少1万余名新生聋儿。实施早期干预工作,不仅能有效减少耳聋发生,还能提高聋儿康复质量。为此,确定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一、主题
减少耳聋发生 实施早期干预

二、活动形式和措施
(一)首都北京
1、宣传咨询“一条街”活动
2001年3月3日上午,于北京城区的繁华街道举办一条街宣传咨询活动。届时组织由中央和北京市的医疗、康复、特教、预防研究等机构参加,同时在郊区县开展同步宣传活动。
主办单位:北京市残联、卫生局
参与单位:北京地区残联、卫生局,北京地区各医院及部队医院、特殊教育学校、新闻单位,爱耳日文件会签的部委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
2、“减少耳聋发生实施早期干预”专题节目
2001年3月3日晚上,将邀请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在北京电视台举办的以“耳聋预防、早期干预、听觉康复知识宣传”为主题的专题节目。
主办单位:北京电视台、中国残联、北京市残联。
3、宣传画
组织设计、印制宣传画,下发各省在主要街道和医院张贴。
4、设立全国爱耳日标志
为了唤起全民爱耳护耳意识,重视耳聋预防工作,设立全国爱耳日永久性标志,于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中全面启用。
(二)地方
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县可参照北京的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三、要求
各省要做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工作,及时将本地活动情况、感人事例、宣传报道材料、图片等收集整理,上报全国残联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四、爱耳日宣传口号
  --3月3日一全国爱耳日
  --开展爱耳日活动,提高爱耳护耳意识
  --重视听力,爱护耳朵
  --聋儿康复从早期抓起
  --实施早期干预,提高康复质量
  --实施早期监控,减少耳聋发生
  --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发现、早干预
  --加强耳病防治,慎用耳毒性药物
  --重视孕早期和围产期保健,减少聋儿发生
  --树立全民爱耳意识,减少耳聋发生
  --康复一个聋儿,温暖一个家庭
  --全社会都来关心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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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司法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将境外国有资产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们制定了《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册人签订本规定附发的委托协议书,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使境外企业健康地发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地公证机关,应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切实搞好。

附件一: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精神,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将境外国有资产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现就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事业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内投资单位(以下称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以下称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二、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向境外投资(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所形成的资产和资产收益,境外机构接受馈赠及完全用贷款(包括境内、境外贷款)投资创办的境外机构内部积累等形成的资产。
三、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是指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实属国有的企业股份和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实属国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物业及其他形式的产权。
四、本规定所称境外,包括港、澳地区。
五、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之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六、同一境外机构中,不同的受托人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同一公证机关同时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不同受托人由不同委托人委托的,应分别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七、委托协议书要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在附件中规定)。
八、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在,现仍需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补签委托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九、委托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事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协议签订的日期、地点。
十、申请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委托人: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境外机构的批件;
(五)中央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文件。
(六)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受托人:
(一)身份证明(有效的中国护照影印本);
(二)以个人名义购置物业的买卖合同、物业产权注册证明;
(三)补签委托协议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和企业登记书;
2、以个人名义持有股份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十一、国家专线部门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办或缓办委托协议书公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给境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国内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委托协议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并需报送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月_日
工作单位: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
委托人于__年_月_日经____批准出
____资____元(币种),委托受托人在
____以受托人以个人名义持有____公司
实属委托人的_______股份(以下简称股
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并办理产权登记注册及明确该股份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有关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所获一切收益(包括债权),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转委托第三人持有;
4、受托期限内,除经委托人批准外,受托人不得再以其个人名义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份;
5、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当予以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取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回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附件三: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作单位:__年__月__日
详细住址:_________
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受托人于__年__月__日用委
托人的资金__元(币种),以个人名义在____
购置了_____(境外物业名称及详细情况),(以
下简称物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
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名义拥有该物业的产权。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拥有该物业,并办理有关明确该物业的产权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收益、孳息,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委托第三人拥有;
4、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予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用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回委托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月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




受理编号:卫食相关申字( )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应当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网址:http://www.jdzx.net.cn

二、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三、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五、国内申请人可不填写英文名称,个人申请无须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产品类别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申请人
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申请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书



本产品申请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申请表

□ 2.理化特性

□ 3.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 4.生产工艺

□ 5.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 6.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 7.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新材料和添加剂的需提供)

□ 8.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 9.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 10.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时需要提供)

□ 11.申报委托书(委托申请时需要提供)

□ 12.样品(必要时提供)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 13.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

□ 14.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

2.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按顺序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官方证明文件除外);

4.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同一项目的填写前后完全一致;

5.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成份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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