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1:53:15  浏览:8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渠道,现就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等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可在全国范围内与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
二、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对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的最长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以联社全辖计算,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
的8%。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管理各地农村信用社联社资金融通业务,审核各项交易活动的合规性,按月对农村信用社联社的拆借和债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分行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
三、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业务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联网进行;也可由商业银行、其他农村信用社联社代理进行;或由交易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进行。
四、有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申请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作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业务。
五、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根据《农村信用社联社债券托管结算规则》(另文下发)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积极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提供融资方面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联社资金融通业务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



1999年1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5号

关于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厅(局)、科委、科协、林业厅(局)、扶贫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的号召,进一步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提高妇女科技文化素质,发挥各族农村妇女在科教兴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妇联、农业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共同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义及总体要求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我国农业、农村跨世纪发展的蓝图,明确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共同努力和奋斗。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是农村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促进农村妇女全面参与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在参与中求得新的进步,不仅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关系着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要求把经济增长切实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收入的增长开辟新的来源。实现这一转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全国妇联、农业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推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大局服务,为妇女增收致富服务的具体体现,是在世纪之交抓住机遇,推进科技进步、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教兴农和农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加大科技培训的力度,狠抓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技能水平的提高,使广大农村妇女的科技意识、创新意识普遍增强,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明显提高。培养一批适应跨世纪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妇女科技带头人,树立一批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先进典型,建立完善一批科技含量高的龙头项目和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加快农业科技的推广与普及,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要引导农村妇女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依靠科技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意义。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重在启动广大农村妇女的内在动力。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发展以质量效益为中心的现代农业,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意识,以新观念促进新发展。各级妇联要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村改革20年取得的新成就和“双学双比”活动10年来农村妇女的新变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充分认识农业发展新阶段主要特征,认识科技在农业发展中重要地位。教育引导农村妇女从小农经济、粗放农业的束缚下挣脱出来,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和科技创新意识。各地要注重培养宣传一批依靠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为农村妇女树立起看得见、学得到的榜样,激发广大妇女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带动更多的妇女为繁荣农村经济作贡献。
(二)强化科技培训,努力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妇女人才。开展科技培训是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帮助妇女增收致富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利用妇女学校、妇女之家、妇女活动中心等阵地,开展多层次、多门类、多样化的培训,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技能水平。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对文盲妇女要边扫盲边学技术,特别要抓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扫盲工作,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对有一定文化的妇女要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各类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她们普遍掌握1—2门实用技术。要大力推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继续实施“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确保完成每年培训200万名农村妇女骨干的目标。要着重加强对基层妇联干部、回乡女青年、“双学双比”女能手、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和购销大户的培训,创造条件使她们先行获得适用农业新技术,成为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和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要把科技培训与绿色证书培训、评定女农技员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本世纪末平均一村一名以上女农技员的目标。要鼓励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并掌握一定生产技术的妇女上农函大、农广校学习,鼓励已取得初级职称的女农技员向中、高级职称迈进,努力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新型女农民队伍。
(三)推进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是激励农村妇女争先创优,推动她们参与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根据农村改革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竞赛领域要不断拓展,既要在粮棉油菜果主导产业中开展竞赛,也要在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和乡镇企业中开展竞赛,同时要注重在个体、民营、私营企业中组织竞赛活动;要根据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的要求不断丰富竞赛内容,在继续开展庭院经济赛、“三八”丰产方赛、吨粮田赛等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开展规模赛、质量效益赛、龙头项目赛、营销能手赛。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竞赛活动,树立一批依靠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加现代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四)培育一批“妇”字号龙头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的示范基地,带动妇女走向市场。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效益好、品质优的“妇”字号龙头项目,对那些规模大、起步高、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龙头项目要予以重点扶持,促其上档次、上水平,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要大力推进科技含量高的“妇”字号种养基地和专业生产基地建设,发挥基地在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引导妇女依靠科技致富的“龙头”作用。要依托基地开展农业适用技术培训,把基地办成向群众普及农业科技知识的阵地和窗口。
(五)发挥各类妇女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女科技人员的作用,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有效服务。〖HT〗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和妇女专业技术协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事物,是联结农户与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载体。要大力扶持和发展妇女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妇女专业技术协会,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其在开发新产业、科技推广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作用。女科技人员是科技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要积极发展妇女科技指导中心,发挥她们在传授技术、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技推广服务方式,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增强服务的活力。要面向生产一线的妇女大力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直接为农村妇女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全国妇女农业科技指导中心将陆续编纂出版《帮你一把富起来》农业实用技术丛书,为农村妇女致富提供专业指导与具体帮助。
(六)继续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发动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方针。各地妇联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落实这项方针,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营造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争做造林、爱林、护林的模范。西部地区的妇女要大力植树种草,为再造秀美大西北作出贡献。各地对已建的“三八绿色工程”基地要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要以增加妇女群众收入和增强妇联组织实力为目标,认真落实基地的林权归属,不断提高基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努力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创建一批新的“三八绿色工程”基地,逐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相统一,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七)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妇女的劳动技能。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历史过程。提高贫困地区妇女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是巩固温饱成果、实现跨世纪扶贫工作目标的需要,也是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的需要。“巾帼科技致富工程”要在“巾帼扶贫行动”帮助100万贫困妇女解决温饱的基础上,继续帮助贫困妇女巩固温饱成果。贫困地区的妇联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本地扶贫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作重点要始终面向贫困妇女、贫困家庭,立足于帮助妇女提高基本文化知识,掌握生产技能,增加家庭收入。要在总结经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贷、连环脱贫、结对帮扶、劳务输出、项目到户等扶贫工作的经验。发达地区妇联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搞好对口帮扶工作,对于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妇女,要给予更多的帮助。
三、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一次跨世纪的行动,牵涉面广,内容丰富,必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符合实际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到有目标,有措施,可操作,努力把规划纳入当地科教兴农的总体战略,统一规划,整体推进。
(二)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突出不同的工作重点。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要注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工程真正成为帮助妇女增收致富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评选表彰制度。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工程的全面展开。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评选表彰制度。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不断总结推广经验。今后每2年全国将评选一批科技致富女状元、“双学双比”女能手等先进典型。
(四)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妇联要注重发挥“双学双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争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通过积极、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顺利开展;要鼓励各地出台有利于妇女科技骨干成长的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村妇女推广应用科技的积极性,使“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成为造福广大农村妇女和千家万户的富民工程

2000年2月29日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2001年]2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 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活动场地。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制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力、电信、广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所有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验收、移交前小区建设项目的质量均由开发单位总负责。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的原则。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一般可按中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实施。中期验收,以验收地下基础设施为主,由开发单位提出地下基础设施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开发单位方可继续进行地面工程建设。后期验收指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进行现场全面鉴定和评价,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开发单位凭综合验收合格证到建工、房地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对不合格或没有办理验收合格证的开发小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证手续,亦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会同计划、规划、国土、城建、环保、房产、公安、民政、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均须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验收。
  第十条 小区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期验收:1、给水、排水、化粪池、检查井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须埋没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符合规划设计审定的要求;2、人防工程符合规划审定要求。
  二、后期验收:1、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2、住宅内供电、给水、排水、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小区内已规划的商业网点、幼托、学校、居委会(含物业管理)、邮电、消防、储蓄、活动中心、自行车棚、公厕、垃圾站、道路、路灯、绿化、楼栋邮件柜(箱)等公用服务设计和配套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4、小区内的动迁户全部妥善安置,无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验收依据
  一、中期验收
  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国家对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3、小区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土地征用批复及红线图等有关资料;4、市建委、规划设计部门审定的小区内给水、排水设施和所埋设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5、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有关专业技术图纸;6、工程承包合同;7、地下基础设施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
  二、后期验收
  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已验收的地下基础设计验收资料;3、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4、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市政、公用和服务设计建设规划资料;5、小区各类建筑物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等有关文件;6、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以及有关专业技术图纸;
  7、各类建筑物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已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移交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各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开发单位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湘潭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暂时没有条件或不具备统一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开发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