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7:19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6号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核减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现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期间内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房地局及市、区财政、民政、计划、建管、规划、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公安等部门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房地局主管我市城区内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审登记及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五)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和有关收费的核定工作。
(七)公安部门驻地派出所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筹措工作。第五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市、区政府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必要的廉租住房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管理、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的方式筹集,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应具有太原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其中1人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2年以上的;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五)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六)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现住房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现居住住房以及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同(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二)低保证明材料;
(三)享受优抚待遇的,需出具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人口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在其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城区民政部门。
各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年度初选保障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地局备案。市房地局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情况,在初选对象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年的保障对象,并将结果予以登报公布。未列入保障对象的,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拒绝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须重新申请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应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退出意见,变更审批登记程序按申请审核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
(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
(三)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
(四)租金补贴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8元。
(五)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条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式:
(一)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报市房地局备案后,保障对象与出租人签定统一格式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到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太原市廉租住房租赁契约》,报市房地局备案。并按照契约的约定向廉租住房产权人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并享受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每户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上述一项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城区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方式。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6个月内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住房补贴结果、配租结果、租金核减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银发[1998]5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适应银行卡异地跨行信息交换业务的需要,现将《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安全、快捷、方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并结合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实际做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要有利于控制资金清算风险,保证银行间资金清算的顺利完成;要符合现行联行清算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要适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特定做法,又要充分考虑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统称。
第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负责向其会员单位(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提供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区域中心负责向其成员行提供银行卡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
第五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应与交易信息转接流程相对应,便于清算信息的核对、查询及更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以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清分数据为依据。
(一)信用卡的授权POS交易业务,由代理行根据信息源提供的交易信息编制清算文件,通过信息交换中心清分、轧差,产生清算数据,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二)ATM及转账POS交易业务,由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根据ATM及POS交易产生清算数据,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 资金清算采取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办法和“先借后贷”的记账原则。
第八条 总中心、区域中心向人民银行营业部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是办理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九条 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各成员行使用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清算,其账户应保证有足够的、用于每日清算的余额。
第十条 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专门用于银行卡资金清算的账户,区域中心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也开立同样的账户。各入网单位的清算资金均通过总中心或区域中心的账户对转轧差清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与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与会员单位签订协议,规定总中心与会员单位的清算方法和结算方式,明确各方在资金清算中的责任、义务及违规时的罚则。同时将协议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数据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直接借记或贷记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总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内存入一定的清算准备金,用于弥补各清算单位资金划转不及时的头寸缺口。

第三章 基本做法
第十四条 每日日期切换后,总中心对当日的交易信息分别按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进行清分、汇总、轧差,产生各商业银行需清算资金的差额和区域中心需清分的差额,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人民银行营业部实施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各区域中心对转接的异地跨行交易按其成员行进行清分,产生区域中心清分差额和各成员行需清算资金的差额,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其开户的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总中心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提供其联网会员单位的资金清算信息,区域中心负责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提供其会员单位的资金清算信息。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依据总中心和区域中心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或“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办理资金汇划及结算。
第十七条 未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的外埠商业银行总行,由总中心将资金清算信息发送给商业银行总行,当其清算差额为付差时,由其主动开具清算凭证送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办理资金汇划及结算。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总中心账户收妥付差商业银行和付差区域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上划的清算差额后,再根据总中心开具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借记总中心账户,贷记收差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并向收差区域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下划清算差额。
第十九条 若区域中心的清分差额为付差,则由其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凭证借记和贷记有关成员行账户后,将差额汇至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清算账户。反之,则待收到总中心汇划的收差后,再由其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区域中心提交的清算凭证借记或贷记区域中心各成员行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为保证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按时完成,清算资金差额为付差的各会员单位,在日期切换后人民银行的第一个工作日12:00之前,将款项汇至总中心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收到总中心清算数据的当日将款项汇往收差的各会员单位。

第四章 清算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各会员单位应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严格按上述规定和做法办理资金清算,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对账不平,一律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先行记账,差额由各清算单位挂账。待查明原因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由于总中心、区域中心提供清算数据差错或未及时提供清算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由总中心或区域中心按准备金存款利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原则上不予垫款。如遇会员单位因备付金不足或差错、拖延而造成款项不能及时到账时,总中心以清算账户中的备付金予以弥补。所垫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罚息。

第五章 清算的差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经核对发现清算信息有差错的,应将差错情况向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反映,由总中心、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共同查找。
第二十六条 对已查明的差错,按总中心制定的《差错及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账务调整交易并入当日清算。


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

广电部 财政部


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

1988年10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调动电影洗印企业和职工节约使用原材料(胶片)的积极性,促进节约物资,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增产增收,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电影洗印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胶片节约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任务饱满,有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健全的原始记录(包括厂部、车间、班组、个人),能正确考核计算胶片消耗节约效果。
(二)有健全的材料、产品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盘点,质量验收等制度。
(三)产品质量稳定,电影拷贝画面、声光、色调和机械质量,符合部颁标准。
二、实行胶片节约奖的范围
各电影洗印专业企业及电影制片企业所属洗印车间(工作间),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实行胶片节约奖,奖金列入生产成本,单项列支。
三、胶片节约额的计算
考核、计算胶片节约额,应以核定的胶片单耗为依据。当年实际单位消耗低于核定的单位消耗部分为节约量。节约额的计算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胶片调拨价计算。
四、胶片消耗定额
(一)多层(彩色)正片为4.5%-5.5%;
(二)接受(空白)正片为8%-11%。
具体胶片消耗的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属于特定单项试验,新设备调试等耗用的胶片应予剔除计算。
上述耗片定额一定三年不变。
五、胶片节约奖提取标准
要按照企业胶片消耗额的平均先进程度、价格高低,以及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节约价值7%-10%的幅度内提取奖金。
六、要加强胶片节约奖的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负责核定实行胶片节约奖企业的提奖比例以及在审批企业年度决算和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都要严格审查企业在成本列支中的节约奖是否符合规定,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多提取的节约奖,并按成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实行节约奖的企业,每年填报胶片节约奖情况表一式三份,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监交部门各一份,一份留存。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起实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