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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9:31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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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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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一、划入的职能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
  (四)省委组织部的对省管企业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党委成员(除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经营班子成员的管理职能。
  (五)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按照省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制订省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
  (四)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六)产权管理处
  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改革重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有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与财务总监办公室合署)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预算财务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收益,监管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与人事处合署)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提出选派所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培训、劳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委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委机关出国(境)人员报批等工作。
  (十一)党群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室,与省纪委派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省国资委纪委合署。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58名,事业编制38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单列管理)。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省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派出所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 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0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来源: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42名(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1名),从省财政厅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2名,从省委组织部划转1名,从省直工委划转7名(含省直纪工委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来源: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划转6名,从省财政厅划转2名,从省直工委划转1名,另核定1名。
  (二)省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省国资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1.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要按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进行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调整,按经济运行的要求组织国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抓好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2.与财政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国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3.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应要求所监管企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省国资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省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员的薪酬;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4.与组织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仍由省委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省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决定任免这些领导职务,由组织部门在听取省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省委审批;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
  5.与纪检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成立纪委,省国资委纪委接受省纪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检查、处理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省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省纪委负责查处,省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完成省纪委和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协助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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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高院裁定洪文琴等诉洪献忠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确认案



裁判要旨

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

2000年3月18日,安徽省黄山市教育委员会向歙州学校颁发了《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记载,举办者为洪敬秋、洪献忠,开办资金来源:洪敬秋450万元,洪献忠50万元。2000年9月,歙州学校开始招收第一批学生。现为小学、初中、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学校开办后,洪敬秋历任歙州学校校长、总监,系歙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17日,洪敬秋因车祸死亡。洪文琴与洪敬秋为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洪绍轩。洪善华、方爱香是洪敬秋的父母。2007年2月4日,经歙县教育局组织召开歙州学校董事长人选协调会,决定在新董事长确定前由洪文琴代理董事长。2007年12月29日,黄山市民政局向歙州学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1月31日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歙州学校法人变更工作领导组。黄山市教育局于2008年1月28日核准同意歙州学校变更董事长,2月1日又发文撤销同意变更董事长的核准意见。2008年2月3日,黄山市民政局发文同意变更歙州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洪献忠。洪文琴与洪献忠为变更歙州学校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产生纠纷,遂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洪文琴、洪绍轩是歙州学校举办者,确认洪献忠不是歙州学校的举办者。

裁判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身份和出资份额确认纠纷,系自然人基于投资行为引起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洪敬秋出资举办歙州学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出资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后依法就其出资份额在歙州学校享有相应权益。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分割或继承。按照民法理论,洪敬秋的出资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分割和继承。洪敬秋在学校的创办过程中通过行为自认其出资为350万元而否定了登记的450万元数额,故对洪敬秋的出资应认定为350万元。洪文琴、洪绍轩主张其享有歙州学校260万元出资,占52%份额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洪文琴、洪绍轩诉请承继举办者的身份,无法律明确规定,洪文琴、洪绍轩可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据此判决:一、确认洪文琴、洪绍轩享有歙州学校出资260万元、52%的出资份额;二、驳回洪文琴、洪绍轩其他诉讼请求。

歙州学校、洪献忠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洪文琴、洪绍轩就举办者身份(资格)确认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妥,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以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方式处理该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

2011年12月20日,安徽高院裁定:驳回洪文琴、洪绍轩要求确认洪文琴、洪绍轩是歙州学校举办者,确认洪献忠不是歙州学校的举办者的起诉。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确认或否定(变更)举办者(身份)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畴,笔者认为,该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1.关于确认或否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的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举办者的基本情况等材料。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依上述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该行政机关需要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注入和体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志。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资格)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2.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问题。本案中,依据审批机关黄山市教育局的审批和黄山市民政局的登记,歙州学校举办者为洪敬秋、洪献忠。现洪文琴、洪绍轩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歙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对歙州学校举办者进行变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此,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限的范畴,包含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能通过民事判决变更审批机关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为准,审批机关批准的举办者以外的当事人请求变更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本案案号:(2010)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6号;(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93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陶恒河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5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第1号(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16号)涉及的股息率等9个指标,本指引已全部纳入,以本指引为准。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7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1/P0201301135917309312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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