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00:14 浏览: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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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由我市法律方面专家学者、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和执业律师等组成。法律顾问团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受聘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有关信访案件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机关提交的有关信访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咨询,参与审查市“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
4、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办、室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7、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全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参与研究新时期加强地方人大涉法工作的途径、方法。
2、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与法律顾问团的经常联系,并及时提供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情况。
3、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研究分析会,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根据需要,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
5、根据需要,就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参加专项调研、调查。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文件资料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4、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项职责无关的事务。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
6、在担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期间不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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