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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38:36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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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办(2003)86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农口有关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进程,促进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现将《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就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的建设,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都市农业专业村的基本要求

  都市农业专业村是指农业产业特色明显、示范辐射作用强、经济和生态效益好,并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村。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要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加快产业集聚,推进产业升级,提升我市农业生产水平,使都市农业专业村成为我市效益农业的典型、都市农业的样板。

  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采取市县联动,分批推进。从2003年开始,至2006年,全市共新建各级各类都市农业专业村1000个,其中:建设市级都市农业示范村200个,每年建成50个左右。各区、县(市)要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区、县(市)级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意见,实行两级联动,整体推进我市的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

  二、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的主要内容

  ——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环境。沟、渠、路配套,排灌设施完善,生产环境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具有较高的机械化应用水平。在种植业、养殖业等主要生产环节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的综合应用程度达到70%。

  ——开展统一的服务工作。要组建村级产业协会或统一服务的组织,对产前、产中、产后的主要环节开展统一服务,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灌溉、养殖用水要符合标准,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产品要有品牌,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全面推广和应用良种、良畜、栽培管理、植保、机械、饲养、防疫、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积极示范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现代农业设施等农业高新技术。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到位率。

  ——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培训和科普教育,使农业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使用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商品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种植业类型示范村,要求规模5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或者示范产业的产值占该村农业总产值的60%以上;养殖业类型的示范村,要求示范产业的产值占该村农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三、都市农业示范村的申报和验收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村实行申报制,由产业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委托当地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经市组织抽查合格,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以奖代补办法联合下达资金。

  四、都市农业示范村建设的扶持政策

  通过验收列为市级都市农业示范村的,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命名,采用以奖代补给予2万元奖励。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开始施行,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都市农业市级示范村建设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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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财企[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每年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 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第四条 结余资金扶持方向。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第五条结余资金采取无偿拨款方式补助地方。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全国性规划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扶持。第六条结余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每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向财政部申请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并抄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下同)。
(二)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情况、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下达各省(区、市)结余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年度  可分配上年度全国  某省上年移民数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         × (———————— ×65%+—————————— ×35%)。
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      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对未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项目以及未完成年度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计划的地区,不予拨付或适当扣减结余资金。
(三)中央按年度结余资金的20%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下达资金。
(四)每年第一季度,各省(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审批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并将批复结果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结余资金年度预算上报资料主要包括:
1.本省(区、市)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文件;
2.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附);
3.经批准的本省(区、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4.其他需向财政部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结余资金。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结余资金年度预算或未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
(二)截留、挪用结余资金;
(三)虚报结余资金扶持项目;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结余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九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8/caizhengbuwengao20085/200807/t20080701_55468.html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司〔2008〕27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近年来,省厅按照司法所建设“五个一”项目的安排,使用中央政法补助资金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为司法所添置了摩托车、电脑、打印机等装备物资。为了加强和规范这些装备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司法所装备正常使用,发挥装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所装备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司法所装备正常使用,发挥装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促进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所装备是指使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购置的司法所装备物资,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一体机等。

第三条 司法所装备管理,坚持产权明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司法所的装备产权属于县(市、区)司法局,纳入县(市、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司法所装备的规划、专款规划审核及上报、装备采购、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地市司法局负责司法所装备专款项目规划的初审、申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司法所装备的规划拟定、上报、领取、发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装备物资的日常保管、使用管理、保养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装备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各司法所装备的品种、数量、价值及使用状况,建立装备台帐和领用手续,做到账卡、账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

2.统一办理交通工具入籍、使用人员培训,抓好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教育。

3、每年对司法所装备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装备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司法所装备的定位管理制度,督促各司法所对直接管理使用的装备建立台帐。

5、按有关规定做好司法所装备的新增、处置、报废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是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建立本所装备台帐和领用手续,确定专人保管,人员调整时,应做好资产交接手续。

2、定期进行资产的检查核实,确保司法所装备物资的完整,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3、做好装备的保养维护,确保装备性能完好。

4、使用交通工具必须做到保险、证照齐全。夜间及节假日期间,交通工具应定点停放,保证安全。严禁擅自改变交通工具用途,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

5、装备的毁损、报废等,应报告县(市、区)司法局,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司法所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被撤销的,其装备应由所属县(市、区)司法局予以收回,重新调剂到其他司法所,并报市局和省厅备案。

第九条 不按照上级批复文件内容擅自调整装备使用单位,截留、以旧换新、挪用、出售、出借、出租和私自占有司法所装备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省司法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轮中央政法补助份额。

第十条 因监督管理不善,造成司法所装备毁损的,分清责任,分别追究县(市、区)司法局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司法厅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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