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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1:18:03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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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6日)
深高新办规〔2007〕1号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高新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厂房)空置部分的调剂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厂房,未补交市场地价款的,其空置部分的调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产权明晰;
  (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三)无违反《高新区条例》行为;
  (四)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
  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

  第四条 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空置厂房调剂应当向市重点重大项目、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倾斜。

  第五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按非盈利原则执行,实行最高限价。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据厂房建筑成本、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维修费用和折旧年限的加权平均数制定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使用最高限价标准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期不超过5年,调剂期限届满,除原调剂使用合同续期外,不得再申请调剂。

  第七条 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调剂资格,并核准其参与调剂的空置厂房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
  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与具备调剂资格的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签订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意向书,并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经审查取得入区资格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调剂申请: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出租厂房,整改未完成的;
  (二)厂房所有人自用面积未达到厂房建筑面积50%的;
  (三)原申报入区用地项目未落实,项目产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一)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二)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三)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四)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空置厂房调剂使用申请书(申请书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二)同意将空置厂房纳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明确承诺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调剂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调剂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
  (二)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
  (三)空置厂房调剂使用合同;
  (四)有关房屋租赁登记规定规定的其他文件。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一)未出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的;
  (二)未出具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的;
  (三)不符合《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七)调剂使用合同内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 《高新区条例》实施之前已建成的协议类厂房,列入产业置换、老厂房改造范围的以及市重点项目需要的,调剂面积可不受自用面积比例限制。
  高新区内孵化器及政府代建厂房,租金标准按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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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



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是在中药工业高级技术工人和中药商业经营业务的高级工人中实行技术(业务)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对于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经营人员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
意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联人字(87)第762号和国药人字(88)第1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时,必须加强领导。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技术、业务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的
技术工人中进行考核、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中药行业是特殊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工业七级以上(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具体工种(岗位
)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中药行业中从事中成药生产和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技师,统称为“中药技师”。
四、中药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的中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在中药行业内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调剂使用。
五、被聘中药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中药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中药行业内,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如电工等),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中药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由中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当地中药管理部门在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负责考评工作。
九、中药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或业务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丰富的中药技术业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各环节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具有辅导讲授本工种(岗位)技艺和业务知识,培训中级工以上技术业务人员的能力。
十、对长期从事中药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技能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方面。
十一、根据经营业务岗位的需要,在中药商业经营业务岗位的高级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其职务名称为“中药经营师”。实行中药经营师聘任制的比例限额、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等问题,按本规定中实行中药技师聘任制的有关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
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的精神执行。中药商业企业中兼营西药的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十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表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中成药制药(技术等级标准有两个
版本,以企业为单位,任选一种)
版 本 一
1.净选整理工 2.炮 制 工
3.方剂调剂工 4.粉 碎 工
5.提 取 工 6.干 燥 工
7.研 配 工 8.蜜丸制剂工
9.水(浓)丸制剂工 10.药酒制剂工
11.药胶制剂工 12.膏药制剂工
13.油膏制剂工 14.橡皮膏制剂工
15.包 装 工 16.保 管 工
17.片 剂 工 18.针 剂 工
版 本 二
19.整理炮制配制工 20.一般提取工
21.植物有效成份提 22.保 管 工
取工 23.制 丸 工
24.冲、散、胶囊制 25.酊水糖浆工
剂工 26.制膏(胶)工
27.制硬膏工
中药饮片炮制
28.挑拣整理工 29.切 制 工
30.炮 炙 工 31.粉 碎 工
32.干 燥 工 33.保 管 工
中药经营
34.中药营业员
35.中药仓库保管 36.中药材生产(收购)员
(检验、养护)员
37.中药材采购员



1989年3月11日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公开选拔CORESTA学组中国代表的通知

中国烟草学会


中烟学[2004]47号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公开选拔CORESTA学组中国代表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学会、农业、工业专业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中国烟草科技工作者在CORESTA组织中的作用, 进一步促进中国烟草总公司与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及其成员组织间的双边与多边合作的开展,提高中国烟草在国际烟草学术领域的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烟草行业及与烟草有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公开选拔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CORESTA)所属学组中国代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CORESTA所属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名称及选拔人数
  1、CORESTA农学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2、CORESTA植物病理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3、CORESTA烟气科学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4、CORESTA产品工艺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1人)
  二、工作职责
  制定和实施中国烟草总公司与CORESTA所属学组合作规划;确定共同课题研究项目;负责参与共体课题研究人员的确定、管理与调整;负责与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科学委员会及相关学组的联系。以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身份参加CORESTA相关学组活动。
  三、选拔范围
  烟草行业科研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技术中心和实验站)及与烟草有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相关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国家局有关科研项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选拔条件
  1、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
  2、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以上;
  3、熟悉本研究领域前沿科学研究方向,在相关学术领域已经取得了被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成果;
  4、具备英语6级以上水平。并能以纯熟的英语进行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
  五、选拔程序与方法
  选拔程序和方法是参加选拔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 在政审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前提下参加中英文答辩(考核)。最后经专家评审由选拔领导小组和中国烟草学会确定人选。
  六、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英语考试等级证书
  4、学术水平及成果资料(包括主要论著目录、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获奖情况和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科研成果简介等相关材料)
  5、单位推荐表
  6、中英文答辩材料(包括本人拟参加公开选拔的CORESTA学组名称 ,相关领域国内外科研情况综述、本人工作设想、预期目标、经费计划等)
  七、材料报送及截止日期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5年1 月 30日。请各省级烟草学会将本通知迅速转发给有关单位,申报人按有关条件和程序将参加选拔人员的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8份和输有申报人本人学术水平及成果资料和中英文答辩材料的软盘)于2005年 1月3 0日前报送中国烟草学会学术部。资格审查结果及参加中英文答辩(考核)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贾廷林 电话:63605905 传真:63605760
      电子信箱:jiatl@stma.tobacco.gov.cn
      康婧 电话:63605570
      电子信箱:kangj@stma.tobacco.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邮编:100053






中国烟草学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件:

  CORESTA学组简介(英文)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4&pic_id=0
  CORESTA 学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公开选拔候选人推荐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44&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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