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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7:26:27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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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公安厅关于延长部分刑事案件侦察、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的报告和说明,认为1981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件
,因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和西宁市、矿区、海东地区及所属各县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在1983年底前,可分别将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延长一个月。
二、玉树、果洛、海南、海西、海北、黄南等各州及所属各县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也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因交通不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在1983年底前,可分别将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延长一个半月。
三、对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州、市、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理的侦察、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分别逐级报经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两项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办结需要再延长办案期限的,州、市、县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要分别报经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自办案件,需要延长和再延长办案期限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198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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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

王泗友

「内容提要」 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是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与公安业务工作两促进、两不误、两手抓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本文通过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 活动对新形势下如何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索和论证,对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源和因素进行了较深刻的剖析。
关 键 词 公安 思想政治工作 人民警察 积极性

人民警察是在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中坚力量,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人民警察的能力和素质是评估我国公安队伍现状的重要标准,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是衡量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尺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对于适应新时期复杂、艰巨的形势和任务,经受严峻的煅炼和考验,保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和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本色,为祖国和人民甘于奉献智慧和力量,成为一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所向披靡、一往无前的钢铁劲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这种主观能动性的调动和发挥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工作重点、以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价值方向,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通过在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三讲”教育、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三项教育”活动,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对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理性认识。
第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辩证地分析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人们生活在充满矛盾的大千世界,花样百出的各种实际问题将接踵而至,因而,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会形成繁多的思想问题。同时,由于人的经历、素养、视野等方面各异,对同一事物的观点和态度也不尽相同,如果持孤立、片面、静止、甚至偏激的观点和态度看等问题和分析问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干扰和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力图消除这种干扰和影响,创造有利条件,调动工作积极性。因此,客观、公正、辩证地分析问题是有力、彻底地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前提,也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最客观、最实际的需要。
第二、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找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最佳切入点。
什么是切入点?切入点就是突破口,就是客观规律和客观实际在一定 条件下与主观意识的集中、突出的表现。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看法。实践证明,只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才是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只有这种认识,才能搞好公安工作,使新时期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因为,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 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只有这样,一切困扰、制约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不利因素才能排除,使公安工作克服困难、摆脱困扰、走出低谷,充分挖掘潜力,为有效服务西部大开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发挥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工干部帮助民警解决思想、转变观念、化解矛盾、理顺关系。
长期以来,由政治、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空洞说教养成的固步自封、闭 关自守观念,把客观因素转化为主观能动性,变成自觉的积极行为,除了消除长期以来理论上的困惑、突破思想上的误区和顾虑外,还要求增强和树立新形势下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人才观念,以提供必要的思想基础和前提。同时,更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政工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用自己的言行去感召人、鼓舞人,尽量避免新旧观念带来的冲击和摩擦,避免用简单的物质刺激和行政干预来沟通和调解人际关系,充分认清自己肩负的重任,向群众做通俗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工作,引导人们在公正、 公平、公开的生存环境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力争做到人民警察在心理素质的调整与适应,自觉地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激发了国民经济增长的生机与活力,调动了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积极性。同时,也应该理智地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一些唯利是图、利令智昏、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的消极现象。如何化腐朽为神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一方面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靠社会各方对治安齐抓共管,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另一方 面需要引导人们自觉抵制资本主义思潮的腐蚀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的思想根源和土壤,人民警察以自己辛勤的工作,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为标准,充分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秩序下顺利发展。
二、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主要根源和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党我军唤起民众、提高觉悟、鼓舞斗志、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政治优势和传家 宝,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成功的经验,应当继承、发扬光大,对失败的教训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使人们认识到违背客观规律和科学理论的指导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新近一 个时期,有的民警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有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手中的权利视为商品交换的筹码等等。凡此种种,都是滋生队伍中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甚至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也是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发挥积极性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西方腐朽的思想、文化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和冲击。 用相同的工作质量攀比不同的工作待遇,用同等的劳动效果对待社会存在的分配不公,产生“干与不干 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甚至民主权利上导致的失落感,使主人翁意识淡化甚至丧失,因而在劳动和工作中 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一手硬、一手软,忽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民警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屡屡发生,且受不到应有的打击和处理,广大民警对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工作缺乏信心,干群关系紧张。多年来,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加之有的公安机关用人机制 的守旧和僵化,致使一些工作平平、无德无才、利欲熏心、自私自利的人 走上领导岗位,他们一旦手中有权就会千方百计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以权谋私,搞特殊化,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与民争利”,打击、嫉妒、排 挤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损害大多数民警的利益,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广大民警将食不甘味,情绪不振,工作不力,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和发挥。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德才兼备的同志不发挥作用,工作局面虽然处于平稳,但从长远分析,公安工作将始终无法走出低谷,摆脱困境,始终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始终处于 被动地位,缺乏前瞻意识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一些民警综合素质较低,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主要表现是: 有的心理素质不健康,情绪不稳定、逆反心理、偏激心理、嫉妒心理愈来 愈重,激发出的情绪完全是消极的,这种不健康心理的危害后患无穷;有 的抵抗精神污染的能力减弱,他们受“左”的思潮毒害和腐蚀、没落思潮的污染,往往中毒不知毒,还自我陶醉,拒绝教育,甚至厌恶教育;有的 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不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广泛接触社会阴暗面, 缺乏鉴别是非的能力,颠倒黑白、美丑不分,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 念动摇,这是积极性难以调动和发挥的深层次根源。
四是社会分配不公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 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 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 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 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 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 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 领导干部 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 些地区和单位愈演愈烈,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优秀干部的积极性。
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一)以公安机关“三项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民警解放思想、转变 观念、实事求是,树立主人翁意识。
目前,公安部党委针对公安机关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队伍中出现的 突出问题,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力求通过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整顿,进行剖析和反思,坚持边学习边教育边整改,提高认识,以此达到“打牢思想基础,解决突出问题,纯洁民警队伍,取得建设成果”的目的。使每个民警自觉 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通过“三项教育”要使全体民警自觉地树立坚定不移的 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大是大非 面前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一切行动听党的指挥,一身交给党安排, 并形成长期的自觉行动。
(二)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
毛泽东同志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大到一 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大凡繁荣昌盛、国富民强的太平盛世,无不取决 于英明的君主和善于识人用人的贤臣。衡量一个单位的工作成就和 负责人的领导艺术的标准就是人尽其才、人适其岗,工作积极性以得以最 大限度的发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调动人民警察积极性的内在 因素,就是借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东风,尽力挖掘优秀 干部的潜力,调动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 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实行“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优化组合”,并确立试用期,立下 “军令状”,定期接受监督和评估,实行轮岗交流。只有这样,才能理直 气状地开展“向素质要警力”、“向管理要警力”的活动,才能增强公安 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把思想政治工作同民警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 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 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这就说明, 如果离开了物质利益来讲革命 精神就违背了唯物论,如果离开了革命精神来讲物质利益,那就违背了唯物辩证法,就不可能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利益观越来越强化。我们承认,个人物质利 益的存在,既是马列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以按 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政策,纠正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对个人的劳动报酬,凡是制度允许并规定的参与市场经济所得的合法收入,都要给予尊重,从而才能充分调动人民警察劳动和工作的积极性。
在这里,我们应该把握和注意一个界限,那就是能否用物质利益原则 来代替无私奉献精神,能否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的资本和条件, 当然不可以。对于人民警察来说,有许多事情不能按劳付酬,如抢险、救 灾、助人、扶贫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等等,都需要民警不计代价、忘我劳动、 无私奉献。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忠诚卫士。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就是每一个人民警察最大的愉悦和幸福。为此,广大民警献身于公安事业,不惜流汗、流血、积劳成疾、致伤致残,甚至 献出宝贵生命,是难以用酬劳来衡量其价值的。而所有这一切,党和人民 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在国家财力还不富裕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不断 善我们的生活福利待遇,其目的之一就是对人民警察艰苦劳动的认可和鼓 励,是对我们的鞭策和褒奖,也是调动和发挥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最有 效方法。
(四)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把做群众思 想工作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不能挂在嘴上,不能搞‘虚功’,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事,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 的实际问题入手开展工作,把我党的根本宗旨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落 实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上”。这一重要论述,是我们党做群众思想政治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科学总结,是新时期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条重要的 方针和原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就必须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 风;深入民警中间,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问题,耐心细致、体贴入微地疏 导民警情绪,解开民警的思想疙瘩,帮助民警解决实际问题。实践证明, 做思想政治工作,不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思想政治工作就落不 到实处;同样,如果只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做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 作也就达不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诸如: 家庭困难、家属下岗、子女升学就业、住房、政治经济待遇等等。一系列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了,思想政治才能真正发挥得人心、暖 人心、稳人心的作用,只有这样,群众才能信服我们所讲的道理,思想认识才能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只有把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创造一个良好的思想 政治环境。
(五)注意掌握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方法:
1.切实采取激励法: 一是政策激励。党的政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贯彻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打折扣,不篡改、不修正,正确执行,使全体民警 坚信领导班子在政治上的坚定性。 二是民主激励。在公安工作中,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宣传 等方面发扬民主、广纳群言,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建议,形成浓郁的民 主氛围,让广大民警真正体会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三是信任激励。领导干部支持下属的创新精神,理解下属的艰苦劳作, 信任下属中的工作、生活作风,在政治上、生活上关怀备至,让民警感到革命大家庭的温暖。 四是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 创人民满意活动,提出激励人心而又切实可行的目标。 五是奖惩激励。在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奖勤罚懒,表彰先进,鞭策后 进。对工作突出、贡献大的民警随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肯定成绩。对工不足的提出善意的批评,对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给予及时的处理和惩罚。六是行为激励。领导干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干部带了 头,群众才有劲头。
2.采取“十要十不”法: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一要严格管理,宏观管好,微观管活,既不放任自流,也不管僵管死;二要坚持适时灌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细水长流,潜移默化,不搞立竿见影;三要尊重人、爱护人、了解人、设身处地同情人,促其谈心,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不以管人者、 教育者自居;四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教,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不一概而论;五要表扬为主,榜样引路,舆论宣传,不动 辄处罚;六要和风细雨,平等讨论,不搞你说我听,我压你服;七要循循 善诱,启发觉悟,注重治本,发现苗头,及时教育,防微杜渐,不使问题成堆成患;八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不搞空洞说教; 九要实际问题,合理要求,尽快解决,不能漠不关心;十要分析动态,因人而异,有的放矢,不搞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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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学习型公证处
       冯兴吾 康峰

  学习型社会是21世纪的基本特征。创建学习型公证处,是时代发展对公证工作的必然要求。创建学习型公证处,就是要树立“团体学习、自我超越”的现代理念,使系统思考成为公证人员的基本生存方式,成为一项新的管理模式。
  一、要把读书学习作为创建学习型公证处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根据“学习社会”的观念,学习将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学校只是学习的一种场所,公证人员的一生将无法区分“学习阶段”和“工作阶段”,必须强调“终生学习”;更加强调学历学习、非学历学习、非正式学习的三者有机协调统一,以“大学习”观在全体公证人员中开展学习。在学习中增智、获趣,不断更新自我,提升自我。公证处要根据公证人员的个体需要,提供多渠道、多时空、多媒体的学习机会和学习方式。
  一是工作学习化。把公证工作的过程看成是学习的过程。如办理新型公证业务、办理疑难案件,都是一次学习的机会,多听意见多反思,反思的过程就是很好的学习机会。
  二是学习工作化。把学习如同工作一样地要求,一个不爱学习,不会学习的公证员是绝对办不了优质高效的公证案件的;同样,公证处的负责人也绝不会把重要的工作交给一个只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学习的人。
  三是在所有层次上学习。在公证处内部,学习要向更复杂的共享性的水平推进,公证人员在工作中要向着实现明确的目标而学习。
  四是产生创新的学习。在公证处中,往往要通过某种变革产生新的东西,才能克服面临的问题。如在公证机构改制中出现的公证业务开拓,人员管理,公证质量管理等问题。
  二、要把课题性研究作为基本的学习方式
  创建学习型公证处,最重要的是学习之后的思考。要做到这一点,开展课题性研究是有效的途径。在公证理论与实践研究中,把公证工作划分为公证管理、公证理论、公证实务三个层面,鼓励全体公证人员确定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
  三、要把培养公证人员的系统思考能力作为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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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把建立动力强大的激励机制作为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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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让公证人员充分认识到自己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并敢于向极限挑战,不断向新的目标冲刺。
  二是强化公证人员的成长对于公证处这个组织是真正有益的理念,并积极创造良好的组织环境,努力激发公证人员去挑战成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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