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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2:56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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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2号

一九九○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行洪防洪能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市、县(市)两级设河道堤防管理站,沿河乡(镇)设堤防管理所。

第三条 乡(镇)堤防管理所是群众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由县(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和乡(镇)水利站双重领导;乡(镇)堤防管理所所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兼任,设专职所长一人,由乡(镇)水管员担任。也可招聘录用有能力、有经验、有威信、责任心强的村干部。招聘专职副所长的报酬从乡水利站的林业、沙石等综合经营收入中列支。副所长专门从事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乡(镇)可按堤段的多少,划若干个护堤组。

第四条 四条主要江河(东、西辽河、伊通河、新凯河)堤防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全部划分到户管理,建立亦农亦水的堤防管理队伍,承包者即是护堤员。护堤员持省、市或县(市)颁发的护堤证行使权利,开展正常的护堤工作。



第二章 管理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防洪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堤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经常对工作进行检查,掌握河道、护崖、险工、堤防工程状态、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等。
(三)对险工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坚固、完整和安全。
(四)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做好防汛调度运用。
(五)做好群众性河道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
(六)开展河道堤防绿化和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工作。
(七)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的设计审查工作。
(八)做好堤防维护管理和河道沙石管理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群众性堤防管理组织及护堤员(即堤防管理承包户)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及堤防植物的完整,防止人畜破坏。
(二)经常检查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修整、加固。
(三)按统一规划,植树种草,护林育苗,绿化堤防。
(四)协助保管防汛抢险物资、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和里程桩等。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八条 为了保护堤防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东辽河迎水坡十五至三十米,背水坡五至十五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五十米以内,背水坡十五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西辽河迎水坡三十米,背水坡十五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五十米以内,背水坡十五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伊通河、新凯河迎水坡五至十米,背水玻三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二十米以内,背水坡十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

第九条 已划定的护堤地以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县(市)土地管理局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条 划定的护堤地范围内的耕地属承包责任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其他可利用的土地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四条主要江河堤防按“五化”标准管理,逐年实施,即:堤顶平坦化、堤肩草皮化、堤坡草条化、护堤地园林化、堤身坚固、美观、完整化。实现防洪、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章 河道堤防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涝,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及其滩地上任意修筑拦洒闸坝、仓库、工厂、管道与工程。确因需要修筑工程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影响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情况下,应先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做出设计,报上级水利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除按规定范围种植的防浪护堤林、护岸林、险工植柳工程外,严禁在河道滩地或行洪区内植树造林。
(三)河道采沙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没有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河道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河道行洪区内设障,行洪区内的横堤、残堤、隔堤、阻水林,要认真清除。因设障造成洪水灾害,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河流堤防顶戗台禁止行车。确需利用堤顶做公路,要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该堤段要由有关部门加修路面,并负责维修养护。堤顶公路泥泞期间禁止行车。如执行防汛抢险等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需经批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堤防管理,确保堤防坚固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种植农作物(林粮间作除外)、放牧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
(二)严禁在堤身、护堤地和堤防管理范围内取土、挖沙、打井、开沟(渠)、建房、埋坟等危害堤防完整和安全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堤扒口。确因需要必须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水利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期限堵复,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四)在河道堤防或沿堤、过堤、穿堤兴建工程,必须经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河道堤防管理组织要切实做好巡视和以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草要认真抚育管理。
(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要采取开挖回填等妥善方法处理。
(三)发现岸坡、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经常、定期、特别检查。
(一)经常检查由护堤员(承包户)进行,重点检查堤身有无损害、堤岸有无崩塌、险工(段)有无发展、除险护岸工程有无破坏、河势有何变化、护堤林木有无损失丢失等。
(二)定期检查。由乡(镇)防汛机构和乡(镇)堤防管理所在汛前、汛中进行。重点检查险工段险渡汛措施是否落实。
(三)特别检查。已预报发生超标准洪水、暴雨、台风等非常情况,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特别检查。

第十八条 各项检查必须严肃认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要做好检查记录或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在管好河道堤防,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行洪、防洪、输水、排涝等效益的前提下,利用河道堤防的水土资源,大力开展绿化,在规划、有计划地开采沙石,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



第五章 河道堤防绿化

第二十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护堤地植树、堤坡植条、堤户植草、险工(段)植柳、背水面植杨、迎水面植柳、高地植杨、洼地植柳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育草。

第二十一条 堤坡只准植紫穗槐等灌木。严禁植乔木。堤坡上已有乔木林,限期由林主连根清除,并由林主回填加固堤坡。

第二十二条 河道堤防及护堤地内造林,实行土地林权国有,水利部门提供苗木,受益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承包到户管理,河道管理部门统一经营,实行收益分成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护堤林是堤防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植树造林用工,计入农田水利建设积累工。

第二十四条 河道堤防的林木间伐更新,须经县(市)以上河道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修枝、剪叉等工作,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和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进行各项工作任务的考核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资金从各单位的绿化和沙石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河道管理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工程安全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对一切违反细则的行为,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和控告;对欧打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及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辽河、西辽河、伊通河、新凯河河道、堤防、河道堤防建筑物和回水堤工程。城镇区域内河道、堤防工程由城镇河道管理部门管理,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如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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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泰安”门户网站或“泰安审计”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市政府审查批准。

向市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拟向社会公告的,应在报告中专题予以说明;未向市政府提交报告但拟向社会公告的,应逐项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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