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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34:38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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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64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指将农地或其他土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方式,除土地使用者自愿接受出让和入股等供地方式以外,主要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条 土地租赁制,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即出租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年租金的行为。实行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金一年一交,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财政部门收缴。
(一)、服务业、娱乐、综合楼、金融、保险、邮电、石油、电业、烟草、旅游等高利润行业交纳土地租金的标准按商业标准执行。
(二)、供热、供气、供水、仓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交通、农业等行业交纳土地租金的标准按工业和其他企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公益事业除外),均适用于本办法,是交纳土地租金的义务人。义务人必须在每年6月末前到所在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停产企业的土地租金可以挂帐空转;
(二)、半停产和亏损企业土地租金部分挂帐空转,但最低不得少于全额土地租金的二分之一;
(三)、保本和盈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土地租金全额缴纳。
第五条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 国土[法]字第153号)规定办理, 并严格履行土地初始登记、地价评估确认、签订土地处置合同和变更登记等土地处置程序。
企业改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办理,并按上述规定履行处置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前必须由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实施。不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准进入土地市场。企业清产核资时土地评估价格不能代替企业改制后的土地价格,必须重新评估。
第七条 加强集体土地入市管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经营性用地后,其用地性质已经改变,地价也相应增值,增值的地价构成,其大部分是国家对道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量投资后所带来的效益。所以,凡是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商业、服务业、加工业、建筑业及运输业等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土地收益金办法收取土地租金,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包括城乡结合部地带)按城镇标准收缴,乡镇所在地按50%收缴,村屯按30%收缴。
集体非农经营性用地租金由乡镇土地所收缴,其中60%交乡财政,主要用于乡镇村建设和土地开发;40%交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用于地籍调查、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等业务经费。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仍按《四平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收土地收益金。
第九条 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按抵押期限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租金。
第十条 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不准进入土地市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再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然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否则,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土地租金收缴管理。土地租金必须在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清。愈期不交纳的,追缴3‰的滞纳金, 并申请法院强制追缴。两年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土地租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和平衡土地金标准、出让金标准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比例,准确平衡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负担。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让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供应方式。
第十五条 土地租金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哪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租金,都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年地租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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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五年来,我国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持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时期的1.04下降到0.59,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大幅上升的势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除对新疆另行考核外,全国其他地区均完成了“十一五”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有28个地区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目标较多的十个地区分别为:北京(超额32.95%,下同)、天津(5%)、山西(3%)、内蒙古(2.82%)、黑龙江(3.95%)、福建(2.81%)、湖北(8.35%)、广东(2.63%)、重庆(4.75%)、云南(2.41%),其中北京、湖北、天津分别超出目标6.59、1.67、1个百分点。
附件:“十一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1gg/W02011061057214973275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统 计 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8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关于《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玉林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声学质量,给市民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玉政发[1999]32号),特制订《玉林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一、“达标区”的范围
旧城区是指玉林城一环路和苗园路以内的区域,执行Ⅱ类标准,金鸡岭文化区是玉梧公路、外环东路和排埠南路以外的城区区域,执行Ⅰ类标准,见附图。
二、“达标区”要达到的标准
(一)旧城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Ⅱ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Ⅰ类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二)旧城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Ⅱ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 50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金鸡岭文化区内90% 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Ⅰ类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 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制值见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
│ 施工 │              │   噪声限值  │
│ 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    │              │昼间│ 夜间   │
├───┼─────────────┼──┼─────┤
│土石方│推土机、挖掘, 装卸机等  │ 75 │      │
├───┼─────────────┼──┼─────┤
│打 桩 │       各种打桩机等│ 85 │ 禁止施工 │
├───┼─────────────┼──┼─────┤
│结 构│混凝土搅拌机, 振捣棒,电锯│ 70 │ 禁止施工 │
├───┼─────────────┼──┼─────┤
│装 修 │吊车,升降机等       │ 65 │ 禁止施工 │
└───┴─────────────┴──┴─────┘
三、达标区的建设
“达标区”的建设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负责。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一)市环境监测站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内的各类环境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固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二)市环保局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不达标部分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达标区”的要求。
(三)环保、公安、 交通等部门要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环境噪声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社会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区鸣喇叭的规定,以确保旧城区和金鸡岭文化区的各类环境噪声符合“达标区”的要求。
(四)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噪声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五)市环保局根据《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建设报告。
(六)“达标区”建成后, 由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达标区”综合报告;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声源边界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数据资料及图件,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
四、“达标区”的管理
建成后的“达标区”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派专人协助管理,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加强“达标区”内噪声源和噪声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巩固取得的成果。
(二)在“ 达标区”内安装明显的标识牌(如“达标区”标牌),不断提高“达标区”内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便于公众对“达标区”的维护和监督。
(三)市环境监测站对建成的“达标区”每两年复测(查)一次。
(四)每年将建设“达标区”工作情况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总结报告。

附:玉林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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