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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0:47:15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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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6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66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科学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为了互相学习和交流成就及经验,将在下列各方面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聘请科学技术专家;
  (二)相互派遣专业考察团,在企业、工厂和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考察;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
  (四)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五)交换供试验研究用的实物样品、苗木、种子并附有关的资料;
  (六)交换科学技术论文和科学技术刊物;
  (七)相互委托进行实物样品的技术鉴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劳动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执行机构将制定为执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办法,提请各自政府批准。
  双方执行机构应商定年度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并签订专门的年度议定书。

  第三条 如缔约一方对本协定的条款认为有必要修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修改。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十二个月以前,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六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王 幼 平          巴西里奥·罗德里格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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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符合国家或省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认证合格的种植业农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会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制订有关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抽查、监管并查处无公害农产品加工中违反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无公害农产品。
经贸、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环保、卫生、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规划、措施和优惠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销售。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露地种植达到1000亩以上,温室、大棚等设施种植达到20亩以上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完成对产地环境的现场检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凡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认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设立标示牌,标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面积、范围、认定单位、认定时间、生产责任人等内容。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遵守四川省公布的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病虫害发生情况,种子、农药、肥料及植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指导、服务工作,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
第十二条 禁止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
禁止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销售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有关专家的评审材料;
(五)生产档案;
(六)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的包装、广告、说明书等宣传资料、物品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鼓励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卖点、专卖店、专卖柜等专卖场所。
无公害农产品专卖场所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无公害农产品品名;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号;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号;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
(五)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点。
批量购买者向销售者索要有关资料的,销售者应当提供能证明前款内容的书面资料。零星购买者要求了解有关情况的,销售者应当出示前述书面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卖场所的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宣传、销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标志。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确已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提请发证单位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伪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品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买卖、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处转让者和冒用者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提请发证单位取消其认证证书或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销售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西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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