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5:38:05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76号



关于发布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各有关单位:

  《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六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436-2001《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2、JT/T437-2001《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分类与代码》

  3、JT/T438-2001《水路运输主要统计指标分类与代码》

  4、JT/T439-2001《港口动力接电箱通用技术条件》

  5、JT/T440-2001《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6、JT/T441-2001《港口货场用化纤涂塑苫布技术条件》

  以上六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人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针对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的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农业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责任十分重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密的部署,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深入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明字 [2008]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函》(农办人[2008]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农垦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人[2008]32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和督查,全面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隐患,认真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部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渔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加强渔港、渔业航标等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广海洋渔船防碰撞系统建设,引导、鼓励、监督企业和渔船船东淘汰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要强化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要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渔船检验能力和水平,加强渔业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强化渔政船、渔船协助参与海上搜救的能力,完善渔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积极探索和推动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要继续加强农机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强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推进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工作。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农机维修和安全技术检验、考试及事故处理人才培养步伐,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要启动“平安农机”考评工作,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农垦系统要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社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沼气、秸秆燃气、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垦区安全监管队伍和安全专家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草原管理部门要加强草原防火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工作,对草原火情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监测,特别是要做好境外火灾的动态监控分析,严防外火入境。要加快推进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物资站等基础设施以及扑救火专业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不断提高草原火灾的应急防控能力。

  兽医部门要加强实验室监督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落实。要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病料采集运输、病原分离、实验室安全操作等工作。要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菌毒种、生物制品等的安全储藏、使用和监管,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基础建设、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重大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普及消防、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四、加强协作配合和应急值守,做好汛期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汛情和气象信息,加强对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要加强汛期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强化汛期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部门进行重点防范和重点监控,发现情况及时处理。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防汛、度汛的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公众抗灾、救灾、减灾和自救的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安全度汛。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农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和制度、标准,加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贯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农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农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农业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应急能力,保持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


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械部


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为加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内部使用的行业标准)的计划管理、制订、修订、审查、复核、复审、报批、出版发行、复查确认、修改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做如下规定。

1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管理
1.1 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
强制性标准及通用基础标准计划项目,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根据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其它标准计划项目根据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需要提出。
1.2 标准计划项目的级别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汽车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应列为行业标准(内部使用)计划项目。
1.3 标准计划项目的性质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直接关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主要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和直接影响能耗的主要基础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列为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其它标准计划项目应列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1.4 标准计划项目的列项范围
以下方面的项目可考虑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
A.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项目;
B.接口、互换、兼容需要的标准项目;
C.统 一技术语言的标准项目;
D.简化品种及产品系列化的标准项目;  E.统一对产品的评价及测试、试验方法的标准项目;
F.保证国家对重要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项目;
G.产品质量认证需要的标准项目;
H.推荐先进的制造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标准项目。
1.5 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1.5.1 凡需要列入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其编制程序和要求见表1。
表1
┌─────────┬──────┬──────────┬───────┬─────┐
│ │ │ │ │ 份数 │
│ 报表名称 │ 报送时间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 │ │ │ │国标│行标│
├─────────┼──────┼──────────┼───────┼──┼──┤
│ │8月10日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分标委 │ 4 │ 3 │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全标委 │ 3 │ 2 │
│ 标准项目任务书 ├──────┼──────────┼───────┼──┼──┤
│ │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工业司 │ 2 │ 1 │
│ ├──────┼──────────┼───────┼──┼──┤
│ │ 9月底前 │ 汽车工业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8月底前 │ 分标委会 │全标委 │ 1 │ 1 │
│计划项目表(建议)│ │ │ │ │ │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项目表(建议)│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司 │ 1 │ 1 │
│ │ │ │ │ │ │
├─────────┼──────┼──────────┼───────┼──┼──┤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9月底前 │ 汽车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计划项目表 │ │ │ │ │ │
└─────────┴──────┴──────────┴───────┴──┴──┘
1.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于每年八月十日前,将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表一)报送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经分析、研究、汇总后,提出本分标委所属专业内下年度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格式见附表二),连同标准项目任务书按表1规定的时间及份数上报全标委秘书处。
1.5.3 全标委负责对申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协调、于九月十日前提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报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以下简称汽车司)。
1.5.4 汽车司负责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协调,于九月底前提出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其中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和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由汽车司于九月底前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于下年初下达。
1.5.5 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急需制订的,且符合标准计划项目列项范围的行业标准,可随时申请列入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补充计划。编制程序及要求与年度计划一致。
1.5.6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汽车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项目或补充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报批手续。
1.6 标准计划的调整
1.6.1 在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时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名称、负责起草单位、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消。
1.6.2 凡需要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在标准计划完成日期之前按计划渠道填报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份数见表2)。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汽车司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表2
┌───────┬───────────┬────────────┬────┐
│ 报表名称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分数 │
├───────┼───────────┼────────────┼────┤
│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分标委 │ 3 │
│ ├───────────┼────────────┼────┤
│标准计划项目 │分标委 │全标委 │ 2 │
│ ├───────────┼────────────┼────┤
│调整申请表 │全标委 │汽车局 │ 1 │
│ ├───────────┼────────────┼────┤
│ │汽车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1 │
└───────┴───────────┴────────────┴────┘
1.6.3 汽车司收到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后一个月内应给予函复,当调整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应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1.7 标准计划的协调
标准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报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a.分标委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分标委负责;
b.各分标委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工作,由全标委负责;
c.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解决。
1.8 标准计划的考核
每年年底前,分标委将当年完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报至全标委,作为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分标委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月中旬,全标委将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汽车司。每年1月底前汽车司发布上年度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计划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9 标准制订、修订时间的要求
提倡缩短标准制订、修订时间,在符合制订、修订程序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计划的标准项目应提前办理标准报批手续。

2 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2.1 起草工作的组织
2.1.1 每个标准项目一般可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在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领导下承担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2.1.1.1 工作组组长一般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委派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担任。
2.1.1.2 工作组成员由各组成单位推荐具有生产科研经验、熟悉业务的科技人员担任,在组长统一组织安排下承担标准制订、修订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任务。
2.1.1.3 工作组成员人选确定后一般不得中途撤换,确属特殊原因的,应具函向组长单位申述理由,并征得同意。
2.1.1.4 工作组组成单位中,加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该单位自动退出工作组:
a.工作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而不能按2.1.1.2规定承担任务;
b.不按2,1.1.3规定撤换人员。
2.1.1.5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a.分享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调研、测试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
b.分享标准科研成果有关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c.其工作成果应列入本人业务考绩。
2.1.2 工作组会议由组长根据工作进展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必要时分标委和全标委可派联络员参加。
工作组会议应有详尽记录和明确的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由组长单位签署寄发工作组成员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他与会单位,并抄送有关分标委,重要项目可抄送全标委。  
2.1.3 起草的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2.2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2.2.1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按计划项目要求和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2.2.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2.2.3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写。
2.2.4 在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
b.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实测、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列出新旧标准水平对比;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也可另列附件);
d.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采用程度、差异等),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e.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f.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g.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过渡办法等);
h.代替、修改或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所制订、修订的标准是否满足用户要求以及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参考资料的目录等。
2.3 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2.3.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送有关分标委各位委员和(或)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2.3.2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2.3.3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反映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四),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对有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2.3.4 若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
2.4 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标准报批稿
2.4.1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分标委会组织审查。
2.4.2 标准审查按《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进行。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2.4.2.1 会议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a.会议审有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前30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文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b.会记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工作组成员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c.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组织审查的分标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称。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2.2.4条中b至h内容的审查结论。
2.4.2.2 函审的程序及要求
a.函审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表五,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参加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
b.被邀请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及逾期不回者,按赞成票计。
c.分标委秘书处与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一起,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由分标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见附表六),并附标准送审稿审单。
d.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能通过。若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则应重新函审或改为会议审查。再次函审时,应重新写出函审结论。
2.4.3 经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格式见附表七),按要求的上报份数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复核,复核后由分标委按要求上报全标委复审。
2.5 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
2.5.1 按计划等同或等效采用ISO或IEC的标准项目,可采用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即不经过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
2.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拟采用加速程序时,应经有关分标委同意。

3 标准的复核、复审、审批、发布
3.1 标准的复核、复审
3.1.1 分标委和全标委对标准报批稿应进行复核、复审,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和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和复审。
a.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c.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e.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标准性质建议适当;
g.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一般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h.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标准复核人员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分标委主任委员签字并盖公章后,按表3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将文件报全标委,已配备计算机的分标委应同时上报标准报批稿软盘。
3.1.2 全标委在收到标准报批稿2个月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复审,要求主要包括:
a.标准报批文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是否一致;
b.标准制订、修订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标准间协调配套情况;
d.标准报批文件是否齐全;
e.有关方面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经复审若符合要求,则上报汽车司;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分标委。
表3
┌──┬────────────────────────┬─────────┐
│ │ │ 份 数 │
│序号│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 标 │ 行 标 │
├──┼────────────────────────┼────┼────┤
│ 1 │ 上报公文(附标准上报清单) │ 2 │ 2 │
├──┼────────────────────────┼────┼────┤
│ 2 │ 标准报批签署单 │ 3 │ 2 │
├──┼────────────────────────┼────┼────┤
│ 3 │ 标准报批稿 │ 6 │ 4 │
├──┼────────────────────────┼────┼────┤
│ 4 │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 4 │ 2 │
├──┼────────────────────────┼────┼────┤
│ 5 │ 标准送审稿审查时意见汇总处理表 │ 4 │ 2 │
├──┼────────────────────────┼────┼────┤
│ 6 │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 4 │ 2 │
├──┼────────────────────────┼────┼────┤
│ 7 │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制 │ 2 │ 1 │
│ │ 件)和译文 │ │ │
├──┼────────────────────────┼────┼────┤
│ 8 │ 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 2 │ 1 │
├──┼────────────────────────┼────┼────┤
│ 9 │ 出版用墨线图和照片 │ 1 │ 1 │
├──┼────────────────────────┼────┼────┤
│10│ 标准送审稿 │ 1 │ 1 │
└──┴────────────────────────┴────┴────┘
3.1.3 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3.1.4 办理标准报批手续后,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报批签署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标准送审稿等文件各留一份,装订成册存档。
3.2 标准的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强制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T;汽车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代号为QC/T,并在封面和首页上注明“内部使用”字样。
3.3 核准的批准发布
3.3.1 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3.3.2 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由汽车司批准发布。

4 标准的出版发行
4.1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
4.2 行业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
a.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
b.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标准发布半年以内发行标准文本;
d.按规定赠送样书。

5 标准的复查确认
5.1 标准实施后,应定期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复查。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5.2 标准的复查工作由全标委下达计划,有关分标委负责组织。复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查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2.4.2条的规定。
5.3 标准复查的结果应分为确认、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5.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经确认的标准,其编号不改变。
5.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程序按本细则第2章的规定进行。同级标准修订后,其顺序号一般不变,仅改变年号。
5.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5.4 经复查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分标委写出复查报告(内容包括:复查简况,处理意见,复查结论),并列出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确认或废止建议),按标24的规定报送全标委。
表4
┌──┬──────────────────────────┬───────┐
│ │ │ 份 数 │
│序号│ 确认和废止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1 │ 1 │
├──┼──────────────────────────┼───┼───┤
│ 2 │ 标准文本 │ 2 │ 1 │
├──┼──────────────────────────┼───┼───┤
│ 3 │ 复查报告 │ 6 │ 4 │
├──┼──────────────────────────┼───┼───┤
│ 4 │ 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 │ 6 │ 4 │
└──┴──────────────────────────┴───┴───┘
5.5 确认或废止标准的标准发布
5.5.1 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发布。
5.5.2 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适应)由汽车司批准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 标准的修改
6.1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可对标准中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6.2 标准的修改,一般有分标委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全标委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八),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文件份数要求见表5。
表5
┌──┬──────────────────────────┬───────┐
│ │ │ 份 数 │
│序号│ 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3 │ 2 │
├──┼──────────────────────────┼───┼───┤
│ 2 │ 审查纪要 │ 4 │ 2 │
├──┼──────────────────────────┼───┼───┤
│ 3 │ 标准修改通知单 │ 6 │ 4 │
├──┼──────────────────────────┼───┼───┤
│ 4 │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 │ 1 │
└──┴──────────────────────────┴───┴───┘
6.3 国家标准的修改,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汽车司审批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4 已报批的标准,在批准发布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或分标委如需作一般编辑性修改补充时,应填写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格式见附表九)一式两份,经分标委签署意见后用便函报全标委,经全标委审核同意,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将填写了修改记录的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退还分标委会一份,作为确认。
6.5 经确认的修改意见,有关分标委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6.6 有原则性重大修改时,应按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程序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报批。
6.7 已印刷出版的标准出现属于印刷之类的错误而需要更正时,由分标委填写标准内容勘误表(格式见附表十)一式两份,报全标委办理更正手续,如更正图形时,应同时附上更正后的墨线图(或照片)一份。标准更正内容,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7 标准制订,修订经费
7.1 经费来源
a.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标准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集资解决;
b.其它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受益单位出资或由标委会向有关单位集资。
7.2 经费的使用
对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由受益单位筹集的资金,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 附则
8.1 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目录
附表一: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表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
附表三: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表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五: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六: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七:标准报批签署单
附表八: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表九: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
附表十:标准内容勘误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