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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和《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4:29:43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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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和《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函[2005]2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和《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及《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指外商(含港澳台)直接投资,内资指省外境内资金。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

第四条 外资考核项目为合同额、实际使用额(到位注册外资验资额)、增长速度;内资为实际使用额、增长额。

㈠外资(100分)

1、合同外资额计25分。完成目标任务计2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2、实际使用外资额(到位注册外资验资额)计5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5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与上年实际使用外资额比较,每增长1%加0.5分,最高不超过25分;每增长20万美元加0.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招商活动组织计10分。按规定参加市组织的各类招商活动,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效果良好的计10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其中每缺席一次招商活动扣5分。

4、外商投资统计计5分。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报表报送及时、准确、规范,认真组织企业验资并及时提供验资报告的计5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计5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率达到80%以上,管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协调好的计5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㈡内资(100分)

1、实际使用内资(省外境内)额计7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7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每超过目标任务1000万元加1分,加分不封顶。

2、统计工作计15分。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报表报送及时、准确、规范的计5分,每两个月按时上报签约项目进展情况的计4分,每季度按时上报重大内资项目建档情况的计2分,积极向市发改委报送内联引资各类资料(半年、年度总结,招商引资活动总结等)计4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3、招商活动组织计10分。积极参加市组织的内联引资招商活动,效果较好的计10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五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县、市、区统计上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项数据按属地统计。考核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按内、外资分别进行评选。县、市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外资各评出3个先进单位;云溪区、君山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内、外资各评出1个先进单位。

第七条 外资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内资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单 位
内资

(万元)
外 资(万美元)

合同利用外资
实际到位外资

合 计
675000
19400
16800

临湘市
55000
1800
1500

华容县
75000
1800
1500

岳阳县
70000
1800
1500

湘阴县
95000
1800
1500

汨罗市
95000
1800
1500

平江县
75000
1800
1500

岳阳楼区
60000
1200
1100

云溪区
40000
1200
1100

君山区
16000
900
800

屈原管理区
14000
900
800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65000
3000
2700

南湖风景区
15000
140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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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建筑能耗,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习粘土砖。


  第四条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统称墙改)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土地、乡镇企业、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墙改工作。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墙改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项目,应优先列入科技、技改等计划,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银行等部门应从资金上优先予以扶持。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九条 利用废渣、废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排渣、排灰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管理机构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指标应纳入城市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充墙;混合结构的,应逐步推广应用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孔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规范、标准定额、质量验收标准和通用图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注重建筑节能设计、开发节能建筑产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发展建筑节能科学技术,推广节能建筑。


  第十四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限产、转产或改造;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足额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由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收,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建设工程墙体完工时,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返还所缴的专项用费,返还部分冲销工程款。
  地、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0%上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县、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5%上交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按其实心粘土砖销售额4%的比例缴纳专项用费,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其收取的专项用费90%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返还该企业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10%直接解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返还给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奖励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财政部门核定的墙改业务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用费具体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墙改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擅自减免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用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1‰滞纳金,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沧政发[2002]13号     2003年6月27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市的第一要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开拓进取,执政为民;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统筹谋划,科学决策,集中精力,抓大事,干实事,真干事,进一步加快沧州的发展步伐。要恪尽职守,不辱使命,转变作风,深入基层,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扎扎实实抓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严格按法定程序、权限办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加强学习新知识,努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全面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和问题。加强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研究重要法规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研究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列席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会前要认真搞好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具体方案,并报经主管市长同意。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秘书长负责审核。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会议内容由承办科室负责记录整理,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要进行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

  第二十二条 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年初要拟定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严格按计划安排会议。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市政府,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上报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凡需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一般先呈批给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提出具体拟办意见,供领导参考。市长、副市长批示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及分管科室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要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明确办理时限。需要行文批复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批复,按行文程序下发文件。需要协调的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协调落实。

  第三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常规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法律、法规的文件,送领导签发前,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由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请示、报告,要根据呈报内容,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严禁一文多头报送,凡多头报送的,市政府一般不受理。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要直接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三十三条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办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副秘书长予以协调。

  第三十四条 属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部门联合行文,但要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第三十五条 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第三十七条 公文办理要讲求时效,提高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要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对需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要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为无意见处理。

  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和奠基、剪彩、厂庆、校庆等事务性活动。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必要的,要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部门和地方陪同人员,不搞迎送、陪餐。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题词、题名,签发贺信、贺电。确有必要的,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除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外,其它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长出访,由省政府和省委审批;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四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外事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出差休假等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办公室副主任向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要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值班室。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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