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8:02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办发〔2005〕45号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

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效处置突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六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第八条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交安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村(社区)应当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建交通安全联防队,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聘请3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各村(社区)委应当设置兼职安全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村(社区)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客货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行政一把手为道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采取市党政领导包干到县(市)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包干到乡镇,乡镇党政领导包干到村(社区),乡镇(村、社区)干部包机动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措施,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管理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交通专干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防范体系,层层签定责任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采取驾驶人对村(居)委负责,村(居)委对乡(镇)负责,乡(镇)对县(市)区负责,县(市)区对市负责的办法,做到路段管理责任到人,车辆管理责任到单位,驾驶人管理责任到村(社区)。  

第十二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常规性工作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市交安办

1、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

2、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

3、负责组织辖区内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负责社会面上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

2、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经验,并及时曝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3、认真分析、研究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确定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宣传重点和途径,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市监察局

1、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对市交安委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督查汇报市人民政府。

2、依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四)市综治办

1、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并制定、组织和协调好量化考核工作。

2、组织协调综治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道路危险点、段进行整改。

3、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公安局

1、组织做好公路治安防范工作。制定打击车匪路霸、盗窃机动车辆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组织多警种联动配合,打击盗窃公路安全标志行为。指导乡镇派出所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搞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作为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主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4、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5、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改革勤务制度,加强路面监控,组织实施不同时期路面行车秩序的整治。

6、负责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及时形成排查整改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安监、交通、公路部门。

7、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和不同时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村(居)委、学校等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单位”、“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 8、积极推进“一队一站、一队一线、一车一警、一车一簿”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控。

9、认真做好各级道路交通警卫工作。

10、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牌证核发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

(七)市司法局

1、负责全市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2、积极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市交通局

1、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制定计划,逐步落实所管养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经费,负责管理和维护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2、检查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和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管养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和水毁等危险路段加强检查和养护,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对损毁的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完善,对缺失的安全设施逐步完善。

3、根据辖区道路状况、运力和运量,及时组织、调整客运车辆及路线。负责组织开通乡镇客运班线,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推行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网络,促进乡村客运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4、负责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每年对全市所管养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排查。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对重点危险路段要向社会公告,加大督办力度。

5、组织抢险救灾、重点物资和战备等指令性道路运输。6、负责查处和取缔非法营运的车辆,净化交通运输市场。7、加强客运运输企业(站、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客运运输企业(站、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客运站的源头管理,监督客运站严格进行各项安全检查。

8、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对企业业主、个体运输户主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负责落实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与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下属单位(车主)、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9、监督、指导客运业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和超载车辆出站。

10、负责汽车驾驶学校、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组织指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

11、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减少和杜绝机械事故隐患。

(九)市公路局

1、负责管养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道路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

2、负责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公路设施管理,消除路障,维护路产路权。

3、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损毁、盗窃管养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牌等违法案件。

4、检查督促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辖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其自行管养路段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

(十)市农机管理中心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2、负责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安全日”学习制度。

3、负责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纠,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

4、负责拖拉机入户、检审,依法查处无牌、无证及报废、拼装拖拉机。

5、设立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村屯聘任农机安全协管员。  

(十一)市教育局

1、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玉林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建立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

2、在《玉林市学校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定期研究部署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开展“娃娃工程”、“小手拉大手活动”为重点,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学校”。  

(十二)市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1、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事故伤员抢救,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加强“120”、“110”、“122”信息沟通,形成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的救援机制;积极深入机关、部

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举办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救援知识讲座和培训。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协同公安、交通、市政部门加强对道路上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量认证、技术标定和资格审定工作;打击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行为。

4、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点的规划,配合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规范道路广告牌设置管理。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交通事件善后有关工作,对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找不到其家属或身份不明,且又无人对其死亡负责的,民政部门负责对其尸体进行火化。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基金,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提供经费保障(具体办法另定)。

(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1、市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2、玉林电视台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切实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每周要开辟一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题栏目。

(十四)玉林军分区后勤部、武警玉林市支队

1、负责做好现役军(警)车及驾驶人的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协助地方妥善解决涉军(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协助地方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十五)人民保险玉林市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玉林中心支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理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交通运输企业

1、规范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驾驶人管理制度》、《车辆检验制度》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人包车、人包站、人包人的管理模式。实行适时跟踪监督和服务。

3、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台帐,与驾驶人签订《驾驶人行车安全保证书》。

4、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企业”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及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报市交安委备案。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三盯”责任制;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十五条 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管理,履行交通警察部分职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规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处置工作,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交通违法违规案件告知的快速接处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周边市、县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共同构筑严管重罚的网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解决,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力度。具体办法由交安委另行规定。

    第五章  交通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交通应急处置是指交通特别防护期、突发交通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人员组织、指挥调度、后勤保障、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特别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及市交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前期准备、应急措施、车辆人员调度、后勤保障等,并报市交安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所属干部职工在本辖区内发现突发交通事件及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安全通行的紧急情况、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交安委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春运期间、“五一”、“十一”假期为法定的特别交通防护期。

其他重大事件或活动可参照交通特别防护期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特别防护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各县(市)区以及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好特别防护期工作预案。

(二)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对所辖机动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本部门、本辖区存在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三)进入交通特别防护期,县(市)区政府(管委)及负有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坚持每天向市交安委汇报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交通险情应急报告电话,并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上路,按其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路段的巡逻执勤或定点守候,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交通事件是指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灾害事故、重大交通阻塞和安全隐患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对突发交通事件类型进行判断,采取前期处查措施,同时向市交安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党委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关抢救、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封锁现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大突发交通事件,市交安委应当有一名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交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态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交警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交安委启动交通应急预案,市交安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负责现场统一协调指挥。市交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必要力量和设备,听候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或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外,还要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领导到达现场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组织抢救和搜寻伤员、联系医疗救助。

(二)保护突发事件现场,减少或避免现场痕迹、证据和物品的破坏或灭失。

(三)维护现场秩序,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疏导,隔离无关人员。

(四)对肇事当事人实施隔离,防止其自杀、逃离或遭受围攻、殴打。

(五)确认现场主要目击证人身份及联络方式。

(六)对整个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并迅速向上级报告确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交安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提取,用于奖励县(市)区、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每年终按百分制考评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将在全市排名并予以通报。

年终考评前3名的单位评为当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并按一、二、三等奖励等级予以表彰和奖励。

年终考核未达到70分,或对发生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为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交安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所在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事故是由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部门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责任单位也属一票否决的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实行责任倒查。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倒查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法车辆的。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三)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六)拒不服从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的。

(七)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报或者谎报的。

(八)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交通专职干部、交通安全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联络员,其工作职责由县(市)区根据实施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交安委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本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文件、通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促进企业成本、费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出租汽车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出租汽车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规范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使成本、费用核算朝着适应形势、符合国家政策、便于操作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确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正确及时地计算各项业务的实
际成本,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分析、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为进一步挖掘成本、费用潜力提供措施。
第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要求:
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正确归集各项营运支出,正确计算各项营运业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和期间费用。反映企业成本、费用水平,为成本、费用分析提供资料。
第六条 企业必须做好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好消耗定额的制订与修订,建立和完善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与验收制度,不断完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七条 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企业经理对成本、费用管理负完全责任。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核算体系,总会计师协助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核算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成本费用开支原则及界限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及《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营运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将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提取率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成本、费用开支时,必须划清以下界限:
(1)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金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这部分支出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属收益性支出,应计入成本、费用。
(2)划清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其受益期间来确定各期的成本、费用,凡属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
入本期成本、费用。
(3)划清各项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营运业务负担的支出,则直接计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支出,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4)划清营运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企业不得将应计入营运成本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也不得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支出列入营运成本。
(5)划清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定额成本的界限。企业采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6)划清营运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营运成本是与企业营运生产活动有关而发生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属企业的营运耗费,不能列入营运成本。

第三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旅客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开支,按下列规定,分别计入营运业务成本:
(一)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燃料、材料、轮胎、各种配件和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三)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参加营运的固定资产,按期支付的租赁费。
(六)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养路费、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出租汽车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可分为公司一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车队一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票务印刷费、业务经费
、无线调度费、服装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业务招待费、退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劳动保险费、坏帐损失、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技术转让开发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会议费、资料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四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
支出。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对象
1.出租汽车以经营旅客运输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可按车型、租价、车队等分别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计算成本。
2.辅助生产以车辆大修、小修、保养及零配件的制造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 成本计算单位
1.出租汽车经营旅客运输业务的成本计算单位以“百公里”或“单车”为成本计算单位。
2.辅助生产的成本计算单位,对车辆的大修、事故等、配件、计价器制造成本采用“定单法”,对车辆的保养、小修及其它采用“分类法”计算成本,以计算每一个车种、每一项产品不同类别的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第十八条 成本核算周期
成本计算期间均采用月历制,按月、年进行核算。每月1日至月份终了日为成本计算期,年终决算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成本计算期。
第十九条 在计算各类业务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时,上年单位成本如同本年单位成本计算口径不一致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口径,以保证单位成本的可比性。
第二十条 成本计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按照费用归集对象,计算、编制各种费用汇总表;
(二)根据各种费用汇总表或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有关明细分类帐、归集营运费用;
(三)结转、分配有关费用,确定企业各项业务成本应负担的费用;
(四)结算企业各项业务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第二十一条 营运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全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及分配由营运成本负担的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营运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企业的营运总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运输业务 营运成本 营运间接 与营运成本
营总运成本= + + -
直接费用 负担的费用 费 用 无关的费用
营运总成本除以换算周转量即为营运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营运总成本
营运单位成本=----------
换算周转量(百公里)
第二十二条 营运成本项目如下:
(一)车辆直接费用: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营运车辆司机的工资、奖金、津贴。
2.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指营运车辆运行中所耗用的各种燃料。
4.轮胎:指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翻新和修补费。
5.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护养和小修所发生的工料费用。
6.折旧费:指营运车辆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7.养路费:指按规定缴纳的公路养护费(费改税后取消此项内容)。
8.车辆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
9.事故损失:指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因行车事故所生的净损失。
10.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11.其他:指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的不属以上项目的行车杂费等其他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指企业的下属分公司、车队、车场、车站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营运车辆的成本计算方法
(一)企业的营运支出,应按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设置“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租价或单车设置帐页,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二)企业的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计入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的有关项目。企业非营运车辆的有关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费用资料,分别在营运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明细帐中归集,不能直接计入“营运成本”科目有关明细分类帐。
(三)核算车队完全成本的企业,车队应设置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核算其直接管理的各项费用和车队经费。车队经过归集、分配而汇集的全部车辆费用和车队经费、加上应由本车队当期营运业务负担的车站经费,即为车队营运总成本。
(四)不核算车队完全成本的企业,一般只核算直接管理的各项费用和车队经费,可以不在车队间进行分配。月终,车队通过各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分配表汇集的全部车辆费用和车队经费,即为营运成本。
车辆较少的企业,可由企业集中核算成本。
(五)企业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核算单车成本。情体计算方法企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运成本降低额的计算公式:
上年实际各 本期各营 本期各营
各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 ×运车辆实-运车辆
成本降低额
单位成本 际周转量 总成本
上年实际 本期实际
综合成本降低额=∑{ × }-本期实际总成本
单位成本 周转量

第五章 营运成本项目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的营运成本应包括企业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以及辅助生产部门为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提供产品、劳务所发生的支出。但不包括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专项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所发生的支出。营
运成本按其经济性质分类,构成营运成本要素项目;按其经济用途分类,构成各营运业务的成本项目。

第一节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入营运成本项目的工资应包括企业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财会、劳资等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口径,应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汇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内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配计入有关营运成本和费用。
(一)营运车辆的司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成本负担的,计入“营运成本”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有固定营运车辆的司机,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各租价或单车“营运成本”;对备用司机应按照营运车日比例,分配计入各
租价或单车“营运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配的司机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
每营运车日工资、职工福利费分配额=----------------
总营运车日
某一租价、某一单车应 该租价或单
= ×每营运车日工资、职工福利费分配额
分配的工资、职工福利费 车营运车日
(二)辅助营运部门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三)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数,计入“管理部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
(四)企业应当根据“工资计算表”编制“工资费用分配表”据此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营运支出明细帐和总帐。

第二节 燃料、材料和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 燃料、材料的计价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正确计算耗用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
(一)购入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燃料、材料负担的费用。
(二)自制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工资、加工费等直接费用及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材料或者半成品、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等。
(四)投资者投入的燃料、材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材料,按照同类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库存材料的,按市场价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燃料、材料,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燃料、材料的市场价计价。
第三十条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燃料、材料核算的企业其消耗和结存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对不同的燃料、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及意
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进行营运活动而耗用的燃料、材料应当及时填制领料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核算耗用的数量和金额,计入“营运成本”中的“燃料”、“材料”项目。
辅助营运部门领用的燃料、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计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燃料”、“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成本;
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燃料、材料,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燃料”、“材料”项目。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燃料、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燃料、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计入有关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
第三十二条 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当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月终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动力及照明费用分配表”、“水费分配表”,并据此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明细帐。
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计入成本,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法”进行核算。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一)“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
(二)“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月终,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格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以及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帐。

第四节 折旧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有关方法和规定的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
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份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财会部门应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月固定资产折旧额,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计入“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中。


第五节 修理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各项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车辆、机械设备应进行强制保养,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根据修理计划编制年度修理费用预算,分解下达有关部门,以确保修理计划的完成和修理费用的控制,同时也可以作为月度预提修理费用的依据。
第四十条 修理费用的列支方法。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含大、中、小修)应据实列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如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
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数,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修理费,应按照租价或单车进行归集;其他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月终,企业应当汇总编制“营运车辆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或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计入
“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 营运车辆大修理费用预提额,计算公式如下:
千公里大修理 一次大修理计划费用×预计大修理次数
=-----------------
费用预提额 总行驶里程÷1000
总行驶里程
预计大修理次数=----------1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大修理费用 千公里大修理 实际行驶 1
= × ×----
预 提 额 费用预提额 车 公 里 1000
车辆实际大修理间隔里程与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的比较,所发生的超、亏里程的差异以及大修竣工后实际大修费用和计划每次大修理费用的差异,应按规定调整营运成本。
超、亏行驶 千公里大修理 |大修理间隔 实际大修|
= ×{ - }
里程差异 费用预提额 |里程定额 间隔里程|
大修理费用差异=实际大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预提额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
| 运 输 设 备 |大修理间隔里程(万公里)|
|---------|------------|
| 非营运车辆 | 20 |
|---------|------------|
| 排气量小于1升 | 12 |
|---------|------------|
| 其他营运车辆 | 16 |
------------------------

第六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当月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计入当年有关业务成本;以后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有关业务成本。

第七节 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摊销期限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的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应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采用直线法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项目。

第八节 递延资产的核算
第四十五条 递延资产的确认及摊销期限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开办费摊销”项目;
(二)计入递延资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四)其他各种递延费用支出,也应根据支出的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分别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第九节 待摊预提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各项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成本、费用,不得任意提前或者延后。属于本月支付而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费用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
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应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应由本期成本、费用负担而在以后各期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轮胎摊提费、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未结案的事故费、修理费用等,应列作预提费用,按照规定预提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少提数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一般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管理,按照相应的受益期和规定的摊提标准,正确计算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得任意变更摊提内容、摊提期限和摊提标准。
第四十九条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登记费用的摊提标准、发生数、每月摊提数。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规定计算,编制“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配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计入有关业务成本、费用。

第十节 税金的核算
第五十条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金,应由企业成本负担的,分别计入“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应由管理费用、其他业务负担的分别列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税金项目
(费改税后,燃油税按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节 其他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养路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交纳的养路费,应在月终按实际应交数,编制“营运车辆应交纳养路费计算表”,据以计入“营运成本”中的“养路费”项目(费改税后,燃油税按第四十九条进行核算)。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退休养老金、大病统筹,应按有关规定的比例计提,编制“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退休养老金”、“大病统筹”计提表。

第六章 辅助营运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四条 辅助营运费用是指企业辅助营运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一)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按辅助生产部门及产品和劳务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辅助生产明细核算。
(二)辅助生产成本项目及具体内容如下:
1.直接费用:指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直接耗用的材料配件等;
(4)燃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耗用的燃料;
(5)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作业发生的直接费用。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指车间领用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产品或劳务的材料;
(4)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指车间耗用的燃料及动力照明费;
(5)折旧费:指车间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车间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
(7)劳动保护费:指辅助生产部门职工领用的劳保用品、防暑防寒以及小型安全保护措施等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车间经费支出。
(三)对于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直接耗用的人工、材料及其他直接费用可按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直接汇集,记入成本计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的制造费用,可按消耗定额或产品产量比例分配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
(四)制造费用分配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常用的方法有:生产工时法、定额工时法、直接人工费用法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费用分摊的方法,月末一般不保留余额。
(五)月终,财会部门应将各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的费用进行“一次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并根据已完修理作业、完工产品、对内提供的其他作业以及对外修理的成本
计算单,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据此分配辅助生产费用。
(六)辅助生产部门对本企业内部提供的作业和产品,应按受益对象直接或分配计入各有关营运成本。

第七章 营运间接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五条 营运间接费用是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费用、车队费用。
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费用发生的用途和性质设置“营运间接费用”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帐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记入帐,归集“营运间接费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编制“营运间接费用分配表”,据此记入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的明细分类帐。
第五十八条 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对象的直接费用比例计算分摊,分别计入各受益对象的营运成本。
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可按各项业务直接成本的比例分摊到其他业务成本。
月终,企业将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应分摊完毕,不留余额。

第八章 期间费用的核算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文件由中方投资者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文件由外商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
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收到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在其审批权限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持营业执照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者提前终止的,必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保税区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海关备案。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